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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物管专业水准与服务质量

2024年01月28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打造物管行业的清明未来!

为何成立楼管经理协会?

我们最近发起成立楼管经理协会(Strata Managers Association),并先后在吉隆坡、雪兰莪州、槟州、柔佛州成立这类组织,其宗旨就是要广招更多目前涉身物管领域者,加入我们的阵容,推出各项专业训练及认证考试。

除了提升整个领域的专业水准,同时要避免让更多“坏苹果”玷污物管这个行业。

我们的另一个宗旨,就是要为这个行业制订专业规范与守则、划一物管的服务水准与收费,同时积极跟进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在今年内,即将展开的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的修法工作,为同行积极发声、争取他们的基本权益,让我们这个专业领域今后更能受到官方重视与肯定。

我们为何将之命名为楼管经理协会?这是因为我们除了招揽有执照的物管经理之外(Property Managers),我们也要招揽所有不是持牌物管经理,却隶属物业管理公司,而且每天在从事楼宇管理工作的楼宇经理(Building Managers)、区域经理(Area Managers)、项目经理(Project Managers)、营运经理(Operation Managers),甚至有些位居董事经理、总执行长、总经理高位者加入我们。

员工素质良莠不齐

这些才是实际影响整个物管领域服务素质与专业程度的主导者。很多时候,持牌物管经理可能很有能力、公司业务可能做得很大,但其公司底下职员的素质却良莠不齐,甚至当中还渗入不少败坏物管领域者,这必然会拉低整个物管领域的专业形象与服务水平。

很多时候,某职员在某栋楼宇卷走钱财,即使被原有公司开除之后,他还能轻易跳糟到另一家公司上班。

即使此人的行径被揭发,管理委员会或其所属的物管公司也跟着报案,但真正被绳之以法,带上庭面控的人还是少之又少。

由于这些年来,物管公司皆是自立山头、彼此皆在红海中相互厮杀,没有把彼此的力量结合上来,没有所谓的共享资讯、没有共谋同行的利益。

所以,我们看到整个物管领域的素质不但没有大幅提升,反而因为恶性竞争而不断“杀价”,甚至被逼引进更多工作能力或专业素养成疑的人士加入,最终遭殃的必然是许多高楼的管理委员会,还有将他们血汗钱投入购屋的莘莘业主。

当我把这个想法跟许多同业分享时,他们都深有同感,并积极响应成立楼管经理协会的工作,而我也有幸被推选为雪兰莪州楼管经理协会主席一职。

当然,我们最终的目标就是要把全国楼管经理协会成立上来,并让更多州属成立类似的组织,包括远至沙巴与砂拉越。

广招会员壮大力量

不管您是持牌物管经理,或者属于每天涉身楼宇管理工作,属于打工一族的楼管经理,甚至可能涉入跟物管领域相关行业者,我们都欢迎您加入我们所成立的楼管经理协会。

让我们一起借助彼此同行及同业的力量,让物管领域今后更趋于人才专业化、管理规范化、服务全面化、技术现代化,让物管这个行业往后成为备受各界敬重的专业领域。

与建筑总监协调

通过成立楼管经理协会,除了配合房屋及地方政府部之外,我们也将主动联系各地方议会的建筑总监(COB),尝试协调各个建筑总监,对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所作的不同诠释。

相同的法令,建筑总监却往往各自表述,确实让身在不同县市议会管辖区内,各别高楼所成立的共管机构(JMB)或管理机构(MC)非常为难。

要入禀法庭或分层管理仲裁庭去挑战建筑总监的决定,对许多人而言,这个难度确实很高。

但是,明明知道建筑总监的决定有错,又要被迫接受建筑总监错误的决定,又确实让许多受影响者很不甘心。

系列活动提升物管领域

我们成立物管经理协会,肯定会推出更多有助于提升整个物管领域,这当然包括我们在今年11月所要举办的全国首届高楼居家生活展,还有明年中旬要推出的楼宇管理颁奖礼。

我们要通过这类性质的活动,包括长期推出的训练活动、认证课程及考试等,促进整个物管领域的专业水准,让更多人窥探物管领域的真正面貌,让提供服务者及其所服务的对象,对物管领域的专业水平及相应的专业收费,皆有一致的认知与共识。

您要怎样的服务,当然就要付出相应的价码,这是千古不变的道理!英语有一句俗话说:If you pay peanuts, you get monkeys! 换句话说,若你只是付花生的钱,你当然只会吸引到猴子!

所以嘛,专业收费、服务水准、知识能力与附加价值,这些都是一致性的。

你不可能通过给予低收费,要求物管经理给您提供一位超有能力的经理,为您所属的楼宇提供最好的服务。

通过举办高楼居家生活展,以及推出楼宇管理颁奖礼,我们将能让更多好的物管公司被人看得见,让涉身管理委员会的业主接触到更多革新产品,让他们把这些最好的科技引入高楼的管理作业当中,避免只让物管公司垄断一切资源。

我们也希望能够借着举办这类展览会,引入外国的物管或科技公司通过展示新的科技产品,然后通过颁奖礼来表扬这个领域的专业佼佼者,包括肯定许多在背后默默耕耘、协助重组债务或积极投入高楼管理工作的管理委员,通过这些成功案例让更多人对高楼管理产生信心,而不是对投身管理委员会望而止步,进而让投机分子有机会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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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不被接纳 申请离婚者得搬

2024年01月27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协议书明文规定不受任何干扰

本案涉及一对夫妻之间的法律诉讼。入禀申请者是丈夫,答辩人则是妻子。

两人于1996年5月结婚,育有4名子女,分别出生于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

两人婚姻关系恶化,丈夫于 2015年3月申请离婚,而妻子则于2015年5月作出答复。

双方于2015年8月签署一份法定协议,规定答辩人即妻子及其监护下的其中3名子女,将在“没有任何干扰下”,居住在“婚后居所”(两人婚后的住所)。

申请人未能遵守协议书的规定条款,促使答辩人的律师于2020年12月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遵守。

该信件明确表示,如果不遵守规定,将需要采取额外的法律措施。

尽管如此,申请人拒绝遵守,随后阻碍答辩人及其监护的3名孩子继续住在“婚后居所”。

法庭考量的问题是:

(i) 申请人拒绝搬出“婚后居所”的理由的有效性;(ii)协议书第 (iii) 条款中“不受任何干扰”的诠释。

申请人拒绝搬出“婚后居所”的理由是否充分及合理。

申请人提出了大量论据,来说明他继续占用“婚后居所”的合理性,这与双方协议书中概述的明确指示不同。

申请人深入研究了他个人情况的复杂性,提及他对新婚姻关系的参与及照顾自闭症儿童的挑战。 除了这些个人挑战之外,申请人还强调了他的低收入状况,认为经济拮据,使他无法搬离“婚后居所”,并获得替代的住处。

法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全部论点均站不住脚。

协议书第(iii)条款“不受任何干扰”解释

申请人论点的核心,围绕在协议书第(iii)条款阐明,特别是“不受任何干涉”一词。

申请人辩称,尽管根据协议书,答辩人及其监护下的3名孩子有权在“不受任何干扰”地继续居住在“婚后居所”,但并没有明确指示要求申请人搬出住所。

事实上,申请人提议将答辩人及其所监护的3名孩子搬到“婚后居所”其中一间房间。 然而,在这种安排中,申请人坚持要求双方相互保证不“打扰”对方。

答辩人则宣称,她有权安静地继续定居在“婚后居所”,并暗示申请人有义务永久性的搬走。

法庭裁决

很明显的,当双方签署了法定协议书,允许答辩人及其监护下的3名孩子占用“婚后居所”时,这本身就意味着,申请人有义务搬走。

申请人建议本身及新家庭或其任何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在“婚后居所”,不仅违背常理,也违反了协议书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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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性沟通与培训 提升物管服务

2024年01月20日

张惟越 · 物业管理人/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kenteo.m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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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公司如何留住聪明的员工

根据马来西亚土地局2022年公布的数据,大马半岛共管楼宇总数多达2万2898个,与2021年2万1254相比,足足增加了1644项共管楼宇,促使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激增。

科普一下,什么是物业管理服务,它属于房地产行业里的一种增值服务,日常除了提供建筑物内外的维修维护工作,也需要经营住户,带有监督规范业主在合规合理的情况下使用共有设备与资产,同时也需要时时规范家规,来约束违规违法的住户。

故在马来西亚,物业管理服务被规范成为专业服务,而有心经营物业管理服务的人,需向马来西亚估值师、估价师、房地产代理及物业管理局(Board of Valuers, Appraisers, Estate Agents and Property Managers” ,简称BOVAEP)考取营业执照后,才能执业提供服务。

可是,从2018年242法令修正,并在国会三读通过并生效后,到目前为止,国内物业管理服务却没有一套可广泛应用的服务级别目标( Service Level Objectives,简称SLO)。

尽管马来西亚物业管理标准(Malaysia Property Management Standard,简称MPMS)提供了11项标准来规范执业物管经理( Registered Property Manager,简称RPM),但现实中,又有几位合规的执业物管经理了解,并遵守马来西亚物业管理标准呢?

物业管理服务的服务指标也相当复杂多变,加上楼宇本身属于异质(Heterogeneous)的性质,每一座共管楼宇都相对的不一样。

管理拟11标准

马来西亚管理标准才拟定了 11个个别标准来管理执业物管经理:

1) 物管经理(The Property Manager)

2) 委任物管经理(Appointment of Property Manager)

3) 移交、接管(Handing Over / Taking Over. Of Property)

4)楼宇管理(Building Management)

5维护管理(Maintenance Management)

6) 财务管理(Financial Management)

7)行政管理(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8)保险管理 (Insurance Management)

9) 健康、安全、应急管理(Health, Safety & Emergency Management)

10)租户租约管理(Tenancy / Lease Management)

11)设施管理(Facilities Management)

所有一份完整的服务级别目标,可缺不了以上11项的细节。

物业管理服务的员工挑战,如何留住聪明的员工成关键。

据级别指数委物管

消费者(管理委员)委任物业管理公司时,所秉持的服务级别指数(Service Level Indicators,简称SLI)又是什么呢?

当雇主们都还没搞清楚什么是服务级别目标(SLO),又该如何衡量雇佣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提供了合理的服务水平呢?还有,因为缺乏清晰的服务级别目标,用户又能如何管理物管服务级别呢? (Service Level Management 简称 SLM)

每一份SLM都是根据服务水平协议所制定的目标进行符合度预测、评价、展现和告示,实现企业级服务水平的分解和综合评价。

随着国内的共管楼宇数目持续增加,人多口杂的情况下,管理者该如何拟定评估指标,以便进行考核呢?

请记得,全国仅68个地方政府设建筑委员会(COB),并管理着2万2898个共管楼宇(高楼建筑物),笔者也发现,到目前为止,许多管理委员与物管服务业者都认为,建筑专员的服务效率低,以及缺乏法律背景和充足训练,使到共管楼宇的纷争及堆积如山的投诉无法获得妥善调解及处理。

如果连官方指标都还未到位,私人界的水平更是本难念的经。笔者一直有个想法,那就是为“物管服务定标”,类似航空业那样按照服务水平定价。

个人认为,物管服务这蓝海商机中须一样得面对红海厮杀,因蓝海,故吸引众多眼球,而多数人惯性采用薄利多销这营销策略来换取委任状,但物管服务可行吗?笔者个人认为此路行不通!

凡是透过挤压人力劳力付出的薄利多销,就是工与酬的不平等条约签订,物管服务如果都是挤压雇员才能获得微薄有盈利,此路将坎坷曲折,最终还是业主买单。

上班族看重工酬

工酬虽不是企业唯一的择员竞争力,但上班族谁不要良好工酬待遇呢?

而且,客户都希望获得受过训练的雇员,但是却排斥物管企业聘请社会新手,谁说新手就不好呢?笔者个人的经验教训,与旧人比较新手反而比较容易按照指示做事。因为旧人很惯性的把“旧习”带来新公司!

旧习不一定不好,但就免不了要经历磨合阶段,而这阶段需要的时间,却因人而异,如何衡量合理的指标呢?

笔者也发现,管人的关键在于良性沟通而不是恶性批判,每每用词带有批判性,雇员就很容易进入自我维护状态,而不再是就事论事,往往就发展成对人不对事的恶性循环。

加上,物管服务水平期望( Expectation of Service Level)目前还没有市场定位,大众也无认知,更是加剧恶性循环肿瘤细胞的扩散比率。

物管合约套上责任枷锁

购买廉价舱的消费者清楚知道,抵达目的地才是是核心目标,过程不重要。

而对旅途过程有讲究的消费者,不会考虑廉价舱,他们可因自身条件,选择最高配套的头等舱或商务舱。预算不是太高,但又不希望旅程太委屈的,可选择经济舱。

可是物管服务呢?物管这类社会服务,经常被套上责任枷锁,仿佛一旦签订合约,协议开始生效后,就绑定一世人,这不是直接吓跑新手吗?

服务水平参考分舱级?

问:物管的服务水平认知是否能参考航空业那样分舱级呢?

物管服务公司应当锁定专属的战略,明智地避免与各大物管公司正面交锋,而另辟蹊径去占领别人不屑去争取,但却是潜力巨大的潜在用户。

如何开拓与众不同的物管服务竞争力? 试问能有有几家物管公司乐意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雇用、培训和保留那些聪慧的员工。当物管公司的利润空间偏低,但不向员工队伍提供良好的福利方案,如何留人呢?

这时,管理委员需要思考,“想要” Vs “需要”:“需要”的,一定要纳入预算;“想要” 的,可公开让业主们参与选择,才能按照您可负担的预算,可接受的服务级别水平来管理您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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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而签约 租户要求降租败诉

2024年01月14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租户降租及退押要求不成立!

这是一起产业租赁协议纠纷的诉讼。起诉人是租户,第一及第二答辩人是屋主,第三和第四答辩人分别是产业经纪和产业中介公司。

第三和第四答辩人担任第一和第二答辩人的产业代理。

起诉人是以答辩人未能遵守租赁协议中的特殊条件为由,提告对方。

答辩人的相反论点是,起诉人违反并提前终止了租赁协议。

起诉人对答辩人提出的指控,首先涉及产业的面积,其次涉及答辩人承诺对产业进行的“修补” 。

这些指控如果证明属实,将导致租赁协议的特殊条件没有得到满足。

起诉人辩称,第一和第二答辩人未能进行维修工程时所协议的特殊条件,即“洋灰地板和门的整改做得非常糟糕”,导致起诉人无法使用该产业。

起诉人进一步辩称,答辩人“疏忽和/或欺诈地歪曲了上述产业的实际尺寸,而这是起诉人在同意每平方尺80仙的租金时所依据的”。

起诉人辩称,他是在租用该产业后进行测量,才发现该产业的实际面积。

此后,当起诉人坚持以产业的实际面积,比双方协议的产业面积来得小,而要求降低租金,但,第一和第二答辩人却因而提前终止了租赁协议,且未退还押金。

裁决

关于与所承诺的“修复”有关的问题/指控,博学的推事庭法官已经广泛讨论了这一点。

法官仔细审查志期2020年5月10日的出租献议和接受函。

里头阐明,租赁协议的签署,“须由业主完成洋灰地板”。

基于上述条件,意味着该产业的洋灰地面未完成修复前,该租赁协议就不得签订。

起诉人对洋灰地面及后门的修复并无投诉或异议。没有证据显示,起诉人在签署上述租赁协议前,曾向业主表达过对产业洋灰地面修复的不满。

所有这些证据都证明,该产业洋灰地面的修复工作,是在起诉人开始营业前和租赁开始前完成的。

起诉人抱怨所做的事情没有令他满意,这只是事后的想法。

关于产业面积的问题,以及起诉人指责答辩人涉嫌欺诈、失实陈述和伪造的指控,这位博学的推事庭法官,再次阐述了她的观点,并首先证明了她的调查结果的合理性,因为:……起诉人在签订上述租赁协议前,已了解该产业的面积,可见该空置产业已于2020年5月23日移交给起诉人,起诉人已于2020年5月26日将其货物搬入该产业。

尽管起诉人知道,该产业面积小于4750平方尺,但仍继续执行租赁协议。

基于上述情况,高庭维持了博学的推事庭法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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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新高铁缔造交通经济双赢!

2024年01月7日


丹斯里林景清
怡克伟士董事经理
依斯干达海滨控股董事
林上海资本非执行主席

投资者抓住机遇,
迎来投资热潮!

经过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及柔佛苏丹依布拉欣陛下都在近期相继表态,展现出对隆新高铁计划的支持后,这一条高速铁路的重启,看来已箭在弦上,势在必行。

鉴于这条铁路在建设期间能对经济带来的支撑,以及建成之后有望创造的经济效益,我认为这个项目的确有落实的需要。

事实上,航空数据公司OAG近期的报告指出,从吉隆坡飞往新加坡樟宜机场的航线,成为了2023年全球最繁忙的国际飞行航线,从这就足以看出市场对往返马新两地的强大需求。

再者,刚过去的年终旅游旺季,国内许多大道都严重阻塞,显示出有些道路系统已难以负荷日益增长的车流量。就算是平常的时候,南北大道等高速公路也一直存在车流量庞大及交通缓慢的情况。

纾缓车流量及减碳排

这些情况在在显示,我们需要高铁作为另一种交通选择,以纾缓道路的车流量和减少碳排放量,同时刺激沿路周边地区的发展和进一步提高大马的外资收入,达到一举多得的成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隆新高铁的建设和营运,应以政府和私人界合作的模式进行,以确保这个大型基础设施,能发挥最大的成本效益。

可参考东铁联营架构

在这方面,我建议政府可以参考东海岸铁路计划的联营架构,即由财政部机构旗下的大马铁路衔接私人有限公司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CCCC)各占联营公司的50%股权,共同承担成本及管理、操作及维修东铁。

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合作模式能让政府借助私人界的专业能力和商业洞察力,从而提高工程效率,而且私人界也可以在节省成本方面给予专业的建议,免去不必要的费用。

尤其是在高铁车站的设计和装潢方面,我认为应把焦点放在实用性、环保以及长远的维护容易度上,而不是一味地想着如何通过铺张奢侈的方式,去打造一个又一个华而不实的车站。

这样一来,我们就能尽量节省隆新高铁的建造和维护成本,确保长远的盈利能力。

应慎选私人界伙伴

在我看来,假设没有了政府和私人界的相互配合,加上缺乏后者的规划、营运和管理等专业技术,那么无论多好的基建都难以获得充足的盈利,导致本身须一直依靠政府的补贴来持续营运下去。

捷运亏损575亿

这方面的其中一个典型例子,就是雪隆区的捷运(MRT)。根据捷运公司2022年财报,该公司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时的累积亏损,已达到了惊人的575亿令吉!

而鉴于隆新高铁的规模之庞大,我们应更谨慎地选择合作的私人界伙伴,同时也要积极扩展乘客票款以外的收入,以确保高铁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探讨将高铁车站连接到周边的现有基建,比如与国内的双线火车系统联通,打造一个大型的公共交通兼物流系统。

又或者将车站设置在南北大道等高速公路旁边,并建造停车换乘和商业街等设施,吸引更多的乘客流量。

多咨询各方意见

我希望政府在检讨高铁的站点和路线时,能多咨询各方的意见和深入研究各地的市场需求,而非只听从工程顾问的建议。

因为考量到高铁对我国经济的重要程度,其站点和路线不能只是顾及到施工的容易度而已,还必须符合商业效益,否则就难以实现其庞大的经济潜力。

如果不想让高铁车站沦为门可罗雀的白象计划,那么就必须对建设、营运和维护制定一套周详的策略和计划,这样才能确保项目的成功。

只要高铁的站点和路线规划得宜,相信能吸引更多的新加坡买家来马投资置业。

推动隆新高铁良机

如今有些人并不看好隆新高铁的重启,有者担心其高昂的造价成本,有者认为这个项目只会让新加坡受惠,因此对这个项目抱持反对的态度。

但我认为,鉴于马新两国紧密的商务、旅游和贸易往来,只要两者联系和交流变得更便利,就一定会将更多新加坡的资金引入大马,带动国内的经济发展。

尤其是在产业领域方面,只要高铁的站点和路线规划得宜,再配合放宽后的马来西亚我的第二家园计划(MM2H),相信能吸引更多的新加坡买家来马投资置业。

尽管马币依然疲弱,但目前大马建筑业因工程订单数量减少,促使市场上有着充沛的劳工资源,加上许多建筑材料的价格也趋于稳定,现在可说是推动隆新高铁的不错时机。

所以,希望政府在能与私人界缔结更紧密的配合,通过创新的方式克服种种挑战,并且进一步打击各个政府部门的官僚主义,让大马的经济发展能在2024年转守为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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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异同引争议

2023年12月31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两股声音针锋相对
有者甚至闹上法庭

针对分层建筑物管理层可否针对不同用途的产业单位,鸠收不同收费率的管理费,坊间一直存在两股不同的声音,除了在常年大会或特大针锋相对之外,有者甚至还因此闹上法庭,而且迄今似乎还没有一个定论。

其中,最多人引用的司法判决,乃是上诉庭在2019年就 Muhamad Nazri针对JMB Menara Rajawali与Denflow Sdn Bhd一案的判决。这个判决对主张一致收费率的人有利,意即管理层无权针对不同用途的产业,鸠收不同的收费率。

举个例子,若某个发展项目设有办公楼、多层停车场与民宅,管理权无权针对这些不同性质的产业,鸠收不同的管理费。如果民宅每个面积单位征收2令吉的管理费,那么多层停车场与办公楼都要征收2令吉的管理费。

楼宇管理层不能针对民宅鸠收2令吉的管理费,然后办公楼鸠收3令吉的管理费,而停车场则鸠收1令吉的管理费。

这种情况对于拥有许多未售出单位的发展商,或是自行拥有庞大面积产权的发展商而言,肯定是吃力不讨好的事。这毕竟意味着,发展商须缴付大笔的管理费。

这个由上诉庭推翻高庭之前所作的判决,尽管对于原本的起诉人有利,但共管机构与大厦停车场业主Denflow Sdn Bhd依然不满判决,而寻求上诉至联邦法院,最终却因联邦法院不给予上诉准令,而就此作罢。

不过,来到了本月18日,另一起类似的诉讼,却出现恰好相反的判决。

无法享用则无需承担

上诉庭针对Aikbee Timbers Sdn Bhd与Sit Seng & Sons Realty Sdn Bhd,以及Pearl Suria管理机构针对Yii Sing Chiu等人的交叉上诉案,裁定管理机构有权针对民宅与商业产权,鸠收不同的管理费。

上诉庭还援引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60(3)(b)条文,提到有关法律条文允许管理机构针对明显不同用途的产业鸠收不同的管理费。上诉庭的判决还举例提到,若办公楼的业主永远无法享用游泳池,管理层则无权要办公楼业主同样承担游泳池的维修或保养费用。

可以预见的是,这个由Yii Sing Chiu之前所入禀高庭的案件,可能还会因为上诉庭对他不利的判决,而进一步上诉至联邦法院。

然而,基于Menara Rajawali共管机构与Pearl Suria管理机构皆属于上诉庭的判决,我们着实无法把当中任何一案,当作是法庭的终极判决,而民间对统一或不统一收费率的争论,看来还会继续另外一段好长的日子。

分开处理产业开销
公平收费解决问题

从事高楼管理多年,我没有对统一或非统一收费率的课题产生兴趣,主要是因为我觉得不管法庭未来将如何裁决,我们始终必须解决公平与公正收费的问题。

就像我在槟城亚依淡所住的楼宇,我们所住的连栋住宅(townhouse)必须缴付比公寓单位更高的管理费,但实际上我们却无法享用到升降机,以及晚上照明共管产业范围的灯照。再说,管理层也没有根据各别产业的面积单位来鸠收管理费,这让一些业主感到不满,而选择不缴付管理费。

其实,只要针对综合性发展项目,若管理层就各别产业所要承担的开销分开来处理,例如游乐场与游泳池的维修与保养费用,只算在民宅业主身上,而各别收到的钱只花在各别产业的范围内,我敢相信根本就不会再有人争论统一或非统一收费率的课题。

根据性质·分开账目

大家一直以来所追求的只是公平与公正两个字,他们并没有想像到有一天甚至要入禀法庭争论这样的课题。如果管理公司愿意根据各别产业的性质,分开处理他们的账目,这些问题根本就吵不起来。

举个例子,公寓产业依每个面积单位收费2令吉、中廉价组屋则收1令吉50仙,而商业单位可鸠收3令吉,而每个产业所收到的钱只能用在各自产业范围之内,而共同开销则依面积单位来结算各自所要承担的份额,那么统一或非统一收费率根本就不是问题了。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是死的,而人则是灵活的动物,我们何必把整部法律套死在我们自己身上,我们也不必把法律当作金科玉律,当作是一部没有灰色地带、没有转圜余地的圣经来看待。

符合原则·避开争论

只要把法令用得恰当、适得其所,让大家感觉都很舒适,并符合公平与公正的基本原则,所有的争论都会被抛诸脑后。

没有人希望自己要缴付更多的钱,来补贴或甚至倒贴其他人的产业范围内所涉及之开销。对于上诉庭最新的裁决,我基本上是乐见其成的,也希望即使这个案件被带上联邦法院,最终还是会维持相同的判决。

我不认为任何人有权要求别人缴付更多的管理费,来维持不属于其居住产业范围内所涉及之维修或保养开销。即使法律再蛮横,法官最终还是要作出合情、合法、合理的裁决,而任何人即使对发展商有所不满,也不代表他们能把法律操纵在自己手中,要把发展商置之死地而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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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交付工厂 买家索赔无门

2023年12月23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项目建筑师主张
特定情况下可批延期

根据志期2012年12月16日的两份买卖协议,起诉人(“买家”)向答辩人 (“发展商”)购买了两间独立式工厂,分别称为地块编号D54和D55(“工厂”)。

根据买卖协议第15条文,发展商须在买卖协议签订之日算起的36个月内,将工厂的空置所有权移交给买家,否则发展商需向买家支付违约金。

发展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即2015年12月16日或之前交付空置工厂。直到2016年10月31日才发出交付空置权的通知,从而导致了319天的延误。

因此,买家因迟交工厂空置所有权,而向发展商索赔违约金。

发展商声称,该项目的工程师已根据买卖协议第 20 条批准了前三次延期,直至 2017 年1月底。

由于工厂的空置所有权已于2016年10月31日交付(在新的延长期限内),发展商断言买家无权获得违约赔偿金。

2019 年9月24日,买家向发展商提交了针对违约金的状纸和索赔书,理由是发展商未能在买卖协议签订之日起 36 个月内交付工厂空置所有权。

2022年10月13日,地庭法官批准了买家对发展商的索赔,于是发展商提出上诉。

发展商上诉的核心问题,是工程师向发展商签发的延期时间,证明是否符合买卖协议的规定。

如果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买家是否仍有权因延迟交付空置工厂,而获得违约赔偿金。

裁决

很明显的,建筑师或工程师均有权根据买卖协议第 15.1 条批准任何时间延长。

然而,买卖协议的第 20.2条文提到了“工程师或建筑师”一词,其中表示工程师或建筑师根据买卖协议的第 5.1 条允许的任何延长时间的决定,应是最终的,并具有约束力于当事人。

在这里,大家心里可能会有一个疑问,是否只有发展商的建筑师有权允许任何延长时间,或其他建筑师或工程师才能决定延长时间?

在阅读相关条款后,高庭认为,如果发展商的建筑师认为,发展商延迟履行其职责,是由于任何超出了后者控制范围的情况,那么,买卖协议授权发展商的建筑师或工程师给予任何延期。

买卖协议第15条文明确规定,一旦其建筑师认为,发展商延迟交付空置工厂的原因,是由于情况超出了发展商的控制范围,发展商则不需承担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尽管根据买卖协议,发展商须于2015年12月16日或之前交付工厂的空置所有权,但3次延期使发展商将履行该义务的时间推迟至2017年1月底。

发展商于2016年10月31日发出了交付空置占有的通知,显然该空置占有是在分配给发展商的延长期限内的,因此,买家无权索取违约赔偿金。

结语

买家在购买商用产业时,需多加注意买卖协议条文,因为商用产业并不在1966年房屋发展(控制及执照)法令(HDA)管辖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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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与和谐 是楼宇生活的默契

2023年12月17日

张惟越 · 物业管理人/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kenteo.m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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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不是束缚
是包容与和谐

很多时候,人不是瞎了眼,只不过是被傲慢与偏见蒙蔽了双眼,让视觉中出现盲点,会视野过于狭窄。

共管楼宇的共享生活里,居民与管理者直接的傲慢与偏见,恰恰就是阻止和谐相处的障碍,这屏障让共有的权益受损。

这种情形下,轻则激发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摩擦,重则埋下仇恨与偏激的这个人性祸根。

共管楼宇这种新型“同居”方式,虽在同一个屋檐下,人们却各自生活,但由于使用共用的设备与设施,有许多接触和互动,同时也呈现社会结构的变化,还凸显不同阶层之间的观念冲突和价值观碰撞。

引发冲突和争执

这类“同居”方式,把一群不同背景、不同职业、不同宗教信仰、语言,甚至学术水平大不同的人聚集在一起。这所产生的社会结构变化正是都市化效应,人口大量从乡下转移市区的现象。各自的独立文化,逐渐汇集成为人多口杂的大杂烩。

有些人自视甚高,不屑于与条件低于自己的人交往。

有些人唯我独尊,不懂得体谅人,也缺乏同理心,说话做事时经常扎人心肺。

有些人惹事生非,是典型的是非人,出口不是流言蜚语,就是冷言酸语,以伤害别人为乐。

有些人左右逢源,典型的墙头草,西瓜偎大边,毫无立场与主见。

世间万物皆有规矩

笔者发现,共管生活触及了社会问题和人性探索这个大课题。所以,共管楼宇独特的社会环境和人文氛围,是每一位管理者都需要学习的课。这也是为何家规变得更加重要!

规矩其实不是设定来绑手绑脚,更多时候就像孟子言:“无规矩,不成方圆。”

世间万物,皆有规矩,规矩,是一种准则,更是一种分寸。

正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离不开规矩。

人若没有规矩,容易走入困境;家若没有规矩,容易支离破碎;国若没有规矩,容易走向败亡。

规矩,是每个人一生的必修课,一个人想要成功,需遵守规矩,一个家庭想要兴旺发达,更需有规有矩。

条例可依需求修改

在共管楼宇,所谓的规矩,就是家规,是属于楼宇大家一起守护和遵守的。

为了更和谐相处的环境,以及为了更良好的管理共管楼宇,国会2013年立法三读通过了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接着更在2015年完善了分层管理(维持及管理)条例(Strata Management Regulation 2015)中的第三列表内明列住屋条例(House Rules/ By-laws),是一份受到官方认可的房屋条例。

共管楼宇,所谓的规矩,就是家规,是属于楼宇大家一起守护和遵守的。

保障业主共同权益

2015年6月1日,地方政府发展部(当时为房屋及地方政府发展部)公布了一套蛮完整的房屋条例,里面包含了30份条例来统一化及正规化个人单位和共管产业的控制、管理、行政、使用及享用的房屋条例,来确保业主们的共同权利与利益。

房屋条例是可以依据楼宇的需求来拟定、修改或增新的住屋条例。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在第70(2)条文更是授权给予管理层(居民委员)有拟定,修改或增新的住屋条例的职权。

管理层需要通过年会(AGM)或是召开特别会议(EGM)提呈特别决议案,并召集单位业主出席会议投票表决。

只要出席者构成的法定人数拥有超过75%,投票表决通过该房屋条例,它将是该共管楼宇合法的住屋条例,拥有法律效益,并受到宪法的保护。该楼宇的每位业主、租户、受益人及住户都得遵守该住屋条例,并受到该条例的约束。

国家立法就是希望业主可以通过房屋条例,了解自己身为业主的权力与职责,了解管理委员的职权所在,因它将影响整个共管社区的日常运行。

共管楼宇除了是你的家,同时也是你购买的资产,共管设施的维修与保养水平,将大大左右该楼宇的市价。

难在包容  贵在和谐

共管楼宇的生活,难在包容,贵在和谐,凡事打破砂锅问到底,得了答案,伤了和气。一味的行家法并无法改善犯规违规行为,它只会激发反抗的动力。

堵——阻止并不是明智的做法;放——宽松政策将让人视家法无为;导——才是从根本出发。

家法本无过,得失一心间,同一个屋檐下生活“难在包容,贵在和谐”。

笔者提醒公寓业主立规矩的目的不是为了为难人,它的精神就像大家族里的家法:

规矩,是一种原则,是一种界限。

规矩,更是一种修养,用来修为德行。

规矩,其实是一种行为准则,用来约束我们的行为,控制我们的欲望,进而避免傲慢与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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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代同堂的崭新家居时代

2023年12月10日

苏莱曼
Rahim & Co研究总监,ICVS、MRISM、MPEPS、FBVAM

 

 

多代同堂家居再度兴起

以前在一个家庭里,孩子长大后经济独立,搬去外头居住是正常不过的事。这证明他们有能力离开父母亲的支援,去追求自己的事业。有的人甚至成家立业,经营属于自己的家庭。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生活开销高企,工作耗时,来自现实的无情打压,使曾经分开的家庭成员重新聚集,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

不管是要节省成本、时间,还是需要更亲密的关系,多代同堂渐渐地受人欢迎,成为一种经济实惠且适合家庭的选择。

说到经济实惠,指的是整体生活的居家开销,能让各个家庭成员分摊,包括省下小孩和老人的日常护理开销。

当家庭成员同住一起,该负的责任和各类需要可以更灵活地切换,只要稍作调整便可家庭与事业兼得,不必作出重大牺牲。

不过,单单多代同堂并不会使这一切成真,因为伴随多代同堂的问题是,居住空间是否足够?能顾及隐私吗?因此适当的空间和室内设计是创建舒适生活的关键。

这意味着,选择房子的考量,是房屋的面积大小、房间数目、空间和多功能性。

首要关注房子规模

首先要关注的是房子规模,得要适合多代同堂。你可能认为越大越好,但大房子价值不菲,还需要更多的房屋维修,例如要清理更大的空间。

一方面,你需要足够的空间让每一个人住得舒服,同时在日常维护和实用性保持在实际的范围。不只是要避免住在凌乱不堪的家里,还要确保不会浪费一寸空间。

不管纵横,距离太远的房间或空间都是不实际的,尤其是行动受限,在家中难以移动的家庭成员。

对那些喜欢跟家人近距离和方便接触的人来说,可以考虑多层房屋或规模大、拥有足够卧室的共管公寓。

从规模到卧室数量,是要好好规划未来,因为不只是考量家庭当前对使用空间的需要,还要规划5到10年后的需要。

多代同堂同一屋檐好坏参半。

卧室功能不只是睡觉

卧室算是一种密闭空间,功能远大于一个睡觉的地方。它是个充满隐私的地方,可以用来工作、娱乐或收纳。

当你在考虑多少间卧房才足以让全家人住,你应考虑其他类型的房间,例如育儿室、居家办公室、食品室、洗衣室和储藏室。

浴室的数量也很重要,不仅要考虑家人在高峰时段的冲凉时间,还要考虑访客。有多少间浴室是套间或独立的?

此外,家有老人与小孩,哪一间浴室要安装行动辅助工具以策安全?

选房间须家人特征

房间跟空间相关。对某些家庭来说,居家办公室被视为一种奢侈品,但对于需要居家工作的上班族来说,它却是必需品,好让他们可以独处和安心工作。

确定一个家庭需要多少房间,以及多少种类的房间是互相关联的。

住在多代同堂的屋檐下,人口特征对选择房间类型起到一定作用。

幼儿和青少年可以有分开的育儿室和书房。对年长者来说,通过庭院走进花园对他们的日常生活有益,避免长时间待在室内。

我国以多元美食闻名,拥有独立的干湿厨房使烹饪更舒适和方便,对每一顿饭都要消耗大量食物的大家庭尤为重要。

不过,现实往往是我们负担得起的家不足以满足我们所需,所以多功能成为解决之道。

多功能空间轻易切换

多功能房间或空间能轻易地切换功能,无需太大改变,可能只需要移动一件家具。如果房间各个组件经过策略性设计,具备多功能性就根本不需要任何改变。

譬如居家办公室也可以当作书房或安静的房间,放张桌子和椅子就好了。育儿室没有在用的时候,可以当做客房,只要把育儿用品收纳好。厨房兼用餐区,干厨房可以成为正式餐区的一部分,同时与湿厨房分开。

选择合适家具与设计

通过选择合适的家具和室内设计,临时房间可以融入为固定的空间。这也可以避免不同的房间沦为闲置空间。

考虑完一切,多代同堂好坏参半,对某些人合适,对另一些人却不合适。

居住经验是主观的,它取决于所居住的房屋。每一个关于设计房子的决定,都对每一个人产生影响。

享受欢乐家庭氛围的好处并不会凭空发生,尽管它在短期内可能有效。紧张和冲突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慢慢累积,导致家庭有可能再次选择分开住。

另一种多代同堂的方式,是在周末或学校假期的时候住在一起。

这意味着规划一个在短期内可舒适容纳多个家庭,同时对一两个永久居民也实用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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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局疏失让骗局过关

2023年12月10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土地诉讼终审判决
公司为合法土地拥有者

案情

在这宗有关土地骗局的上诉中,相关土地的原注册地主以卓先生(译名)及义德先生(译名)(现已去世)名义,为联名信托人。

随后,该土地拥有权转让给卓先生以个人身分持有。

张先生通过2011年5月11日签订的买卖协议,将土地转售给欧先生(译名)。

根据买卖协议,该土地于2016年9月13日由张先生转让给欧先生,并进行了相应的注册。

根据志期2017年2月13日的另一份买卖协议(以下简称第二份买卖协议),欧先生再将土地转售给一家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

根据第二份买卖协议,该土地于2017年9月26日从欧先生转至该公司名下,并进行了相应的注册。

在发现该土地被出售给一家公司后,卓先生申请了私人冻结令,寻求冻结该土地的使用。

此外,土地局也针对该土地,申请了注册官土地冻结令。

随后,卓先生在高庭提出诉讼,寻求收回该土地。

卓先生主要辩称,有人冒用其名义,将该土地转让给欧先生的行为,具有欺诈性,因此该土地转让须喊停。

此外,卓先生声称,随后将土地转让给上述公司也是无效的,因为该公司不是善意的买家。

为此,卓先生指控冒用其名义者与律师及欧先生串谋,以骗取他的土地。

卓先生也指控欧先生串谋上述公司一起欺骗他,而土地局也疏忽大意,并将土地拥有权给了冒用其名义者。

欧先生没有对诉讼进行辩护,因此高庭对他作出缺席判决。

上述公司则在辩护中辩称,它是以价值不菲的成交价格,购买该土地的善意后续买家。

高庭法官认定,该公司是直接购买者,而非后续买家,不享有国家土地法典第340(3)条文的保护。

因此,针对该公司提出的上诉,需要确定以下问题:

i)该公司是直接买家或后续买家;

ii)该公司是否付出价值不菲的成交价格的善意买家;

iii)向土地局提出索偿。

上诉庭裁决

就本案的各项事实而言,该公司已全额支付了该土地购买价(这通常是主要考虑因素),而且该公司的律师对该土地进行了适当的搜查,随后提供了适当的转让文件,该公司是一名善意买家,以有价值的代价购买该土地。

因此,该土地的所有权必须重新归属该公司。

土地局完全没有解释其法定行为和疏失。这对土地局针对卓先生的严重疏忽索赔抗辩来说是不利的。因此,土地局必须对卓先生作出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