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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儿女买房先做功课

2021年12月13日

苏莱曼
Rahim & Co研究总监

 

以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想好好才买“未来”房子。

在当前百物涨价,生活成本不断扬升之际,房屋价格也持续上涨,令人担心,未来的新生代是否有能力自行购屋。

对身为父母的人来说,这已成为一个共同的担忧,而当中许多人都想趁现在房价还算合理,而且有许多选择之际,先为孩子们买房,解决这个未来的忧虑。

然而,即使只是为你心爱的家人买房,在选择他们未来的房屋时,仍需要注意当中存在的各种陷阱,以及其他需要考量的因素。

这是因为任何错误的选择,可能会导致一个庞大的房屋贷款负担,而无人有能力接手。另一种情况则是,一间新房屋因所在地点位置不方便,而被闲置或求售无门。

生活方式或不同

每当到了做决策的时刻,时机非常关键,这是为了确保所作的决策是最佳的,而且最适合有关目的。假设负担能力不成问题,并已作出买房的决定,我们也不应忽视当前的市场情绪,因为这将决定发展商所提供的配套、折扣优惠以及可供选择的范围。

切勿仅因为一时的购买冲动,而限制自己的选择,并降低你买房的标准。否则,你过后不仅很可能会因为它不是最佳的选择而后悔,而且如果你当时再多等几个月,或对目标领域进行更多研究,你可能会找到更好的机会。

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有越来越多新设计款式的房产面市,以应对当今当前的住宿需求,时机是一个关键的因素,因为要购买的房屋很可能只会在未来几年才入住,而由于居住者将是目前的孩子们,他们长大成人后对房屋的偏好和生活方式,可能会与生活在当代的父母有所不同。

也就是说,与孩子们商量他们未来的计划,以及这将如何影响他们对房屋的选择,也是至关重要的事。

这意味着,这必须等到孩子们已足够成熟,才能大致了解他们未来的生活方向:他们是希望在一个地区住上至少5年,还是他们更期望在职场生涯初期采用自由自在的生活方式,因此需要更灵活的住房安排?

早买房可视为投资

过早买房可能会导致孩子们一旦踏入“自立门户”的阶段时,他们的住宿需求已发生变化,最终导致他们不想住在父母为他们买下的房屋,导致有关房屋空置的局面。

尽管如此,提前购买位于策略位置的优质房产,可能是一项投资,未来可出售套现潜在的收益,并将有关收益再投资于另一个房产。

地点永远是置业一大考量

无论你购买的房屋是供自住,或是投资目的,拥有坐落在策略地点的住宅仍是成功的关键。

在有关房屋是用于和家人自住的情况下,房屋所在地点适中,将使房子在通勤、周遭环境与氛围,以及一应俱全的设施和便利设施(例如学校、公共交通站及充足的商店和超市等)方面,满足他们的日常需求,成为实用的居住场所。

理想的位置还取决于未来居民的生活方式,例如职业性质、家庭规模和生活方式偏好。

对于事业心较强,并寻求城市生活方式的单身人士来说,他们较适合住在发展成熟的城镇或市中;相反地,有孩子的家庭则可能更喜欢住在交通和夜生活噪音较少的郊区。

地点优越有利套现

如果你希望在10至20年后,为了住房升级或搬到其他地区居住,而将现在居住的房子卖掉,那么如果你现在所住的房屋地点优越,将有助于转售套现。

由于目前有许多空置待售的二手房屋,滞销或未售出的新屋也为数不少,无论是发展商或屋主,目前都出售房屋时皆面临激烈的竞争,而地点优越的房屋在这方面将占有相对的竞争优势。

房屋是一种有资本增值潜能的资产,你不应因为当初买房的的目的是为了自住而非投资,而放弃其未来的获利潜能。

未必越大越好
适合自己最重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活方式选择的演变,“越大越好”这句老话已不再适用于每个人。就像智能手机一样,重要的不是尺寸,而是用户需要和期望的设计和规格。

在房地产领域,如果购屋者的生活方式是经常外出甚于“宅”家,那么设有4间睡房和一个大花园空间的有地房屋,不再适合这类购屋者。

更糟的是,一间面积很大的有地房屋即使只有两个人住,也仍需要保持足够的维护和清理工作,以免房屋许多未被使用的空间,遭受因缺乏打理而被忽略和腐蚀的影响。

高楼住宅单位将更适合未来的居住者居住,并更方便他们的日常通勤和生活空间需求。正如过去10年或更早以前,住宅设计已向前跨进了一大步,多功能和紧凑的生活逐渐成为新的生活方式,其中一些功能成为可共享的设施,如游乐园、洗衣房、休息室和健身设施。

共享概念成新主流

对于那些希望住在主要城市地区附近的人来说,高楼住宅也比较务实,因为有地房屋(如果有的话)价格可能太高。

大家应该仔细考虑,孩子喜欢住在什么类型的房屋,因为他们可能有和父母不一样的想法。就如同地点理想的房屋一样,能否找到合适的房屋类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未来居住者在搬入时的需求和偏好。

基于共享概念和紧凑型生活成为下一件大事,梦想中的房子是什么模样,这种传统的期望可能已不合时宜,并在某种程度上对未来的新生代没有吸引力。

简而言之,虽然你是为了家人未来同住的目的,买下另一间房子,而非为了投资,但同样的考虑因素和常见陷阱仍适用。

你必须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和仔细研究后,才作出有关买房的决定,毕竟,买下一间孩子未来不会想要的房子,而令自己和家人陷入困境,是大家都不希望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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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负担屋 救市之匙

2021年12月6日

丹斯里林景清
怡克伟士董事经理
依斯干达海滨控股董事
林上海资本非执行主席

外资没来,就须靠内需来振兴,
多建可负担屋,可制造多赢局面!

经过好几个月的封锁和快速的大规模疫苗接种计划后,马来西亚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终于从今年第三季期间的高峰回落,让各行各业得以逐步恢复运作。

虽然疫情在11月时进一步趋缓,人们也开始适应解封后的新常态,但我认为如今却是不可掉以轻心的重要时刻,因为新的挑战已在酝酿当中。

经过近两年的抗疫后,我国经济终于近期重启,不同的行业也开始出现人潮。

对此,相信很多人都能感受到经济正在复苏的趋势,有的甚至也已发现市场开始出现通货膨胀,而这也正是其中一个隐藏的经济危机。

从之前的建筑材料到如今的面包、蔬果和肉类等食品,市面上很多物品都出现了涨价的情况。

这股通胀势头,对经济状况还未完全恢复的商家和人民来说,很可能会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工程减少建材却缺货

就以建筑业为例,如今整个行业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即市场上的新楼盘和基建工程都在逐渐减少,而且政府也还未公布任何新基建项目,但许多原材料却出现缺货和价格高涨的情况。

尤其是在新楼盘方面,根据国家产业资讯中心(NAPIC)的最新数据,国内新产业项目数量今年第三季仅有4956单位,比今年第二季的9333单位,少了接近一半,同时比去年第三季的6087单位,按年下跌35%。

再加上捷运布城线(MRT Putrajaya Line)等基建项目逐渐完工,建筑商能接获的合约已经越来越少。

在这个供需失常的状况下,很多建筑商都同时面临着原料缺货、建筑成本高涨和缺少新项目合约的挑战。

事实上,我相信这些问题有可能会进一步恶化,尤其是在雪隆地区。

因为在《2040年吉隆坡结构大蓝图》及《2035年雪州发展大蓝图》底下,很多土地的发展用途都已被冻结,导致许多新房地产发展项目无法推出,所以预计接下来的市场会更加的淡静。

同时,我们也别忘了各个类型的变种病毒可能带来的风险,比如在最近被世界卫生组织认为会构成非常高全球风险的“奥密克戎”(Omicron),这些变种病毒有可能会让大马重新实施封锁和行动管制令,造成更多商家倒闭。

事实上,根据企业发展及合作社部长丹斯里诺奥马在9月时公布的数据,自我国在5月实施行动管制令(MCO)3.0以来,共有超过3万7000家中小型企业倒闭。

大马中小型企业公会也在早前警告,如果MCO再度延长,会有约5万间中小型企业面临倒闭的危机。

建筑业的情况也雷同,很多业者都撑不过疫情而永久结业,一旦当前原料起价和缺少新工程项目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相信更多业者会消失在市场上。

50万以下房屋需求高

对此,我建议政府应以可负担房屋项目作为刺激建筑与房地产行业复苏的催化剂,鼓励发展商兴建更多50万令吉以下的房屋,为行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同时也能协助政府达成居者有其屋的愿景。

无论是从数据还是消费者的意向来看,50万令吉以下的房屋还是非常受欢迎,而且这类产品在很多地区的供应都还是不足。

以林上海资本位于蕉赖的LSH Segar公寓项目为例,这个共有875个单位的项目,由价格30万令吉的440间直辖区房屋(RUMAWIP)和50万令吉和以上的435间公开市场发售单位组成。

在正式发售前,这些可负担房屋单位就已获得买家热烈追捧,其中的RUMAWIP已有超过单位数量2倍的买家登记,而在公开市场发售单位当中,占了70%比重的非土著单位也已被预订。

这足以证明50万令吉以下的住房需求依然是非常健康且强劲的,跟那些提供给投资者和外国买家的高档项目截然不同。

NAPIC今年第三季的数据也显示,房价30万令吉以下和介于30万至50万令吉之间的可负担房屋,分别只占了滞销住宅单位的25.5%和28.4%,其余的46.1%.都是房价超过50万令吉的中高档产品。

房地产靠内需驱动复苏

由此可见,以国内需求来带动整体经济,是如今比较可行的方法,尤其是在如今缺乏外资的情况下,房地产行业乃至整体经济会更需要依靠内需来驱动复苏。

对此,我认为政府应多鼓励发展商兴建50万令吉以下的住宅产业,以带动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的复苏,并协助业者渡过目前的难关。

另一方面,银行也应稍微调降可负担房屋的贷款申请门槛,尤其是放贷给那些有固定工作的购屋者,这样才能确保这些政策的成功。

最重要的是,政府应该因时制宜,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来制定适合的政策,以确保各个行业都能实现永续而非短期的复苏,不要让我国在这近两年所付出的抗疫努力付诸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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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密克戎打乱复苏节奏

2021年12月6日

潘荣德硕士
大马房地产推广大使
Ronaldpua19@gmail.com

 

我国明年的房市复苏,
“奥密克戎”成了一个关键因素。

踏入12月份的2021年,我国的疫情仍然跌宕起伏。

自冠病疫情约两年前爆发以来,笔者就一直接获许多海外投资者的询问,他们也一直在关注我国的政局及疫情局势,同时也在期盼可以早日到我国旅游及投资。

更重要的是,他们早期在我国投资的产业,如今还未能以理想的价位来出租或脱售套现。那究竟我国产业领域历经疫情无情的洗礼,再加上目前已实施的马来西亚我的第二家园(MM2H)新条例,我国产业领域会有起色吗?

相信这种种疑虑,都是海外投资者迫切想要了解当中的政策及疫情变化而产生,而笔者也竭尽全力在视频会议中一一解答及分析。

在这一期的产业专栏中,笔者与读者们深入探讨刚出炉的2021年第三季产业市场数据。

第三季总成交量微增

国家产业资讯中心(NAPIC)公布的有关数据显示,国内产业领域今年第三季总成交量达6万1311宗,比起上一季微增3.8%。其中,住宅交易量高占69.5%。而在成交总值方面则达359亿8000万令吉,比上季激增38.8%。

显而易见的是,整体而言,我国产业领域是略有复苏的迹象。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今年第三季,全国各地仍有3万290住宅单位滞销,总值为197亿8000万令吉。当中,柔佛占了6441单位、槟州4638单位,接下来是吉隆坡3863以及雪兰莪3376单位。

若进一步分析,这些滞销的住宅单位,价格超过100万令吉以上者有3748单位, 而停滞最多的单位则是价位介于50万至100万令吉的房屋,共达1万208单位。

高价位房屋滞销好转

根据笔者在前几期的产业文章分析,今年上半年的数据当中,售价介于50万至100万令吉住宅的滞销情况最为严重,共占了整体的34.8%。

然而第三季的数据显示,尽管这类住宅滞销仍然严重,但比起第二季已稍微好转,占整体滞销住宅33.7%。

最令人瞩目的是,笔者留意到,售价超过100万令吉的滞销住宅也从第二季的11.8% 增至第三季的12.4%。这说明了我国在第三季期间仍处于国门深锁的情况下,直接影响很多海外高净值人士来马投资置业。

对笔者而言,这种情况相信会继续持续至今年第四季,并影响高档住宅的交易量。

新住宅项目单位大增

第三季产业数据报告中,笔者也发现到被归类为商用产业的服务式公寓,总共有5359单位竣工。若比起第二季只有1804单位及第一季的2226单位,那第三季的工程进度更臻理想。

由此可见,我国第三季全面解除管控令以及建筑材料成本高涨,促使发展商尽快完成手上工程,毕竟之前在行动管控令影响下,许多项目的工程进度被迫延缓。

不得不提的是,全国今年第三季提呈的住宅新项目涉及单位竟高达2万6392个,而之前的首季和次季分别只有1万3295单位和1万9471单位。

发展商有机会迎头赶上

笔者想强调的是,这些新提呈的住宅项目虽还未动工,但从这一点可看出,我国发展商对经济的复苏仍然深具信心。

毕竟,去年初至今年上半年前后18个月的疫情和行动管控期间,建筑领域首当其冲,如今各经济领域的全面开放,更是让发展商有机会迎头赶上。

海外考察团延缓来马

总的来说,我国产业领域第三季取得了显著的复苏。

国家复苏理事会主席丹斯里慕尤丁之前已宣布我国最迟将在明年元旦开放国界,让符合资格的外国人入境,发展商及旅游业者更是翘首以盼这一天的到来。

但随着目前的新变异毒株“奥密克戎”(Omicron)的来袭,截至11月30日,全球已有20个国家和地区出现类似毒株,因此全球再次陷入面对不确定的风险,大马政府也已宣布暂停我国冠病疫情过渡到地方流行病阶段,严控边境防堵“奥密克戎”入侵。

短期而言,全球也会相继采取收缩的措施,包括全球的供应链也会面临很大的挑战。

换言之,若无法全面遏制“奥密克戎”扩散,那海外游客及投资者难以前来我国观光或投资考察,这肯定会为我国产业领域明年全面复苏增添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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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要追索过后的优惠?

2021年11月30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发展商有权决定产业的销售价,
早期买家难以要求获得过后的回扣。

近期,不难发现,发展商频频推出许多诱人的折扣,如果你是发展商在拥屋计划(HOC)或近期提供许多优惠之前早已购屋的买家(以下简称早期买家),是否觉得买“贵”了或太早入场,而错过了许多折扣?

那么,身为早期买家,是否有权向发展商索取相同的回扣呢?

(a)在Abdul Hakim Bin Mohamad & 1101 Ors v. Prima Corporation(“PR1MA”)一案中,1102名原告(“早期买家”)以特定价格从被告(“一个马来西亚人民房屋机构(PRIMA)”)购买了各自的产业,随后发现PR1MA正在向新买家出售类似的单位,并在拥屋计划下获得原价30%的回扣。

(b)早期买家集体向法庭寻求各种声明,其中包括 PR1MA 向新买家所提供的回扣是非法和无效的,或者,PR1MA也应该向早期买家提供相同的回扣。

(c)早期买家还试图阻止PR1MA在法庭下判之前,向新买家提供回扣或折扣。

法庭的判决如下:

PR1MA有权定价和折扣

议题:PR1MA是否有权决定其所售物业的价格,以及是否有权向其物业的买家提供任何折扣。

1.PR1MA有权根据其权力签订其认为合适的任何买卖协议, 这自然包括确定任何销售价格的权力,以及它打算在任何重要时间提供的任何折扣,以实现其在2012年《Perumahan Rakyat 1Malaysia 法案》下的功能。

根据该法案,PR1MA有权进行商业活动,包括出售、租赁甚至出租任何分配给它的土地。PR1MA有权决定价格,甚至可以提供它认为合适的任何折扣。

2.PR1MA至少具有决定销售价格、提供回扣和提供其认为合适的折扣的隐含权力。1948年和1967年解释法第40(1)条和第95条有相似的规定:

第 40(1)条(1)如果成文法律授予任何人做或强制执行任何行为或事情的权力,则所有此类权力应理解为也被给予合理必要的,以使该人能执行或强制执行行为或事情。

第95条(1)如果成文法律授予任何人执行或强制执行任何行为或事情的权力,则所有此类权利应理解为也被授予合理必要的,以使该人能执行或强制执行该行为或事情。

因此,同样地,PR1MA拥有根据《解释法》第45 条和第95条的隐含权力,来确定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产业的销售价格,其中包括任何一般或任何计划下的任何折扣或任何回扣,包括现任政府推动的计划。

PR1MA没承诺不调屋价

议题:买家是否有合理期望,未来PR1MA不会向后续买家提供价格变动或折扣。

1.早期买家提出的立场是,早期买家因HOC向新买家提供的折扣或回扣,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2.在较早购买产业后,早期买家现在发现购买类似单位的新买家,将获得原价30%的折扣。因此,他们认为PR1MA处理不当。

3.在法律原则“合理的期望”之下,首先早期买家必须证明PR1MA曾作出陈述或承诺,先前买卖的产业的价格不会改变,或会给予买家跟后续买家同等的折扣。

4.早期买家必须有一些合理的依据相信产业的价格是固定的,并且将来不会改变或给予折扣。

5.在本案中,早期买家没有合理依据,相信PR1MA之后不会改变物业价格或向后续买家提供任何折扣。没有任何证据证明,PR1MA促使早期买家产生任何形式的合理期望。

6.让我们从反方向来看这起案例。假设PR1MA随后因成本增加或汇率变化,而导致的经济和津贴影响为前提之下,而选择提高出售给后续买家的产业价格。

7.在此情况之下,早期买家是否有立场质疑后续买家所面对的物业价格上涨,并坚持PR1MA向新买家提供相同的价格?

8.即使在截然不同的情况下,给出的答案也会是一致的。当然,早期买家不会认为他们需要支付额外的款项以确保他们支付的价格与新出售产业一样。

摘录要点:

1.发展商有权决定产业的销售价格,早期买家难以要求获得和后续买家同等的回扣。

2.但是,发展商在与买家沟通时应保持谨慎,不应作出空头承诺与陈述。

例如,发展商将来不会向后续买家提供回扣。否则,如果发展商作出了该等陈述后却提供回扣给后续买家,早期买家在合理的期望之下,是有立场质疑或向发展商要求获得和后续买家同等的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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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3职务 任期满需交棒

2021年11月29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无论愿不愿意,
3职务2年任期届满须退位

随着一些地方议会的建筑总监,开始严厉看待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二附表,针对所有管理委员会主席、秘书及财政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年之规定,我们有必要转身看回自身的管理委员会,是否有遵守这一点?

如果一位主席、秘书或财政是于2019年12月1日接任,那么他确实有必要于今年11月30日,即2年任期届满过后,自行卸下主席、秘书或财政一职。如果他不愿意在两年任期届满后卸下此职,建筑总监可以通过法令所赋予的权限,解除对方所担任的主席、秘书或财政一职。

不过,即使解除这个人所担任的主席、秘书或财政一职,此人所担任的管理委员资格确实不受影响。毕竟,法令只是规定一个人不得连续超过3届委员,即使这个主席、秘书或财政因为任期连续超过两年而半途下车,他始终还是民选出来的管理委员。

可向建筑总监举报

针对有主席、秘书或财政任期超过两年,而管理委员会则不当一回事,任何业主可以通过向建筑总监举报,要求建筑总监来解除他们所担任的3大要职。另外一个管道,则是通过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来审理此事。

无论是管理委员会、建筑总监或分层管理仲裁庭,他们只有纠正主席、秘书或财政任期的权限,而不能把担任主席、秘书或财政超过两年者直接撵出管理委员会。若您要一次过解除这个人所担任的管理委员一职,则只有通过召开特大来寻求通过。

违法个案不能被提控

由于这类在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附表底下违法的个案不能被提控,也不能通过法庭审讯来定罪,因此管理委员会绝对不能援引第2附表第3(1)(e)(iii)条款,来悬空这些人所担任的管理委员职务。

因此,若有任何管理委员会或产业经理,因为本身所管理高楼的主席、秘书或财政任期超过两年,判定他们违法而一举将他们的管理委员职务解除,这将引发更严重的滥权嫌疑,甚至搞到其他人都要被逼吃官司!

没人选情况下
主席可退任副主席接手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只是规定主席、秘书或财政一职不得连续超过两年,却没有对其他职务包括副主席、副秘书或副财政(若管理委员会有委任这类职务)有同样的规定,这其实给整个管理委员会有更大的调整空间,以避免当中有人因任期超过两年而被逼拉下位。

即使法令规定须委任管理委员其中3人分别担任主席、秘书及财政,但我曾目睹有一些管理委员会面对没有人愿意担任主席、秘书或财政的情况,导致有一些职务被逼要悬空。

没人要上位或需重选

即使面对建筑总监来函质问,我同样复函告诉建筑总监,确实没有“霸王硬上弓”,硬要他们上位,而导致更多人辞职,最后搞到整个管理委员会操作不了,而必须召开大会来重新改选一番。

其实,如果原本担任主席者因任期超过两年,而不能继续担任此职,他其实可以选择暂时退下或转任副主席。我们可以只委任副主席,而让主席职务悬空,而管理委员会所有会议还是可以交由副主席,在没有主席人选的情况下来继续主持。

由于每一届管理委员会任期通常为15个月,因此任何人在第2次担任主席、秘书或财政时,肯定会面对任期连续超过两年的问题。

与其面对管理委员会主席半途被请下车的窘况,我认为担任主席、秘书或财政者最好在完成第一届任期后,暂时退下担任管理委员或转任法令所未规定的其他职务,然后在第3届再重新回来当主席、秘书或财政,这岂不是更好的安排吗?

只要懂得善用这种符合组织管理的运作方法,即使当权派只有区区5至6个人,他们其实只要能够互相协调,就可以连续任职即使超过3届亦不受影响。

管委会延迟开大会
委员任期无限延长

另一种常见的情况,就是管理委员会经常以各种藉口延迟召开常年大会,让原任管理委员无限期延长他们的任期。

尽管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附表第2(6)条款,有规定每位管理委员只能连续担任3届,但法令却没有清楚何谓一届任期?若当中有任期超过15个月,甚至从上次大会算起30个月后才召开大会,这是否还算是一届之任期?

建筑总监需加强效率

这个就是法令所未阐明之处,往往就让一些管理委员会有机可趁,将他们每15个月须召开的常年大会无限期挪后,以便让自己的任期可以无限度延长,进而享受权力所带来的各种利益或优势。

面对这种情况,许多地方议会的建筑总监往往没有采取最积极的行动。若接到任何业主投诉,建筑总监只是一般例行公事地发出通告,要求管理委员会在两个星期或一个月内答复他们准备怎样做。

若管理委员会没有在指定的时间答复,建筑总监又再以同样的通告发出第一次提醒,过后又再发第二次提醒通告,结果整个过程又再被拖慢了数个月。如果再加上疫情肆虐及行动管制令等理由,许多管理委员会就这样把常年大会拖慢了一两年之久。

面对建筑总监相对缓慢且没有效率的行动,一些业主就选择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要仲裁庭勒令管理委员会在指定时间内召开大会及改选。

如今,分层管理仲裁庭又因为过去行动管制令导致许多案件被拖延而堆积成山,这无疑会让许多管理委员更加有机可趁,看来建筑总监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效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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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空置,需缴管理费?

2021年11月22日

张惟越 ·物业管理人/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kenteo.my@gmail.com
FB Page: 管你楼事 https://www.facebook.com/KenTeoPropertyManagement

 

“为什么没有住进去,
也要缴管理费?

业主对管理费的认知误差而导致的误会之一:没有人住的空置房屋,可否豁免缴付管理费?

物业管理人的奇妙对白之一: “我房子空置没有入住,没有享用物业管理的服务,为什么还要交管理费。”

真的是这样的吗 ? “房屋空置”就真的没有享用物业服务吗?

让我们先看看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中,第一附表的公摊计算公式“FORMULA FOR THE COMPUTATION OF THE ALLOCATED SHARE UNITS OF PARCELS IN RELATION TO BUILDING OR LAND INTENDED FOR SUBDIVISION INTO PARCELS”
大意是:每个单位缴交的管理费,是按照持有的单位面积,加上附属单位的面积,综合后按照分摊的比例计算。

管理费的算法如下:

如果该楼宇的每月管理开销是10万令吉,而该楼宇的总分摊值(Total Share Unit)是4万,那么该楼宇的每单位分摊值(Rate Per Share Unit)就是:10万令吉/4万=2令吉50仙

假如您的个别单位分摊额(Unit Share)是130,您需要分摊的管理费就是:130 X 2令吉50仙=325令吉

那么,分摊值(Share Unit)是如何计算的呢 ?

个别单位的分摊值 (Allocated share units of a parcel) =(单位面积 X WF1 X WF2)+(附属单位面积 X WF3)

1)面积是以平方米计算;

2)WF1是,按照表1,该个别单位的单位类型比重数值;

3)WF2是,按照表2,该整层单位的类型比重数值;

4)WF3是,按照表3,该附属单位的单位类型比重数值;

5)如果该单位拥有超过一个附属单位,附属单位比重数值将是所有附属单位比重数值的总和。

6)所有的分摊指数将通过整数呈现,任何份子将以四舍五入到最进的整数。(列如:108.4将舍4留108;而108.5将进五入 109;让后108.7也是进7入109,以此类推。

公共设施属业主资产

分摊值所考量的是面积,是个别业主持有单位的建筑面积总和,这包括了:1)业主的个别单位面积;加上2)附属单位的建筑面积。

要知道,购买共管公寓的业主,您买的不只是单位门以后的私人空间,您单位门以外的空间加共用的公共设施与设备,也属于您的资产之一,差别只不过是个人专用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所以呢,您还没有入住的只是私人拥有的个人单位而已。

然而,物管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却是所有的共用空间的维修与保养,而不是管理您的个人单位,换句话说,就算房子买了不住,共用设备与设施的维修保养还是得按照行程进行维修与保养的。

您个别单位门以外的空间,不管您用了还是没用,它都是给楼宇的共用空间,这都是物管人的服务范围,它并没有被空置后关闭,而您缴付的管理费就是用来保养与维修这些共用的设备与设施的。

写到这里,您可能会问,那些设备与设施是什么呢 ?

那些共用设备如下 :

1.楼梯、升降机
2.消防控制中心
3.水泵房
4.水箱
5.运动器材
6.升降机前厅
7.升降机井
8.升降机的机房
9.消防通道
10.小区绿化
11.清洁倒垃圾等

以上这些都是物管人需要提供管理服务的范围。

补充说明:不管房子是否空置,管理费按照律法的规定,它是公摊收费,所以缴费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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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及付订金后 SPA即生效

2021年11月15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合约在买方向发展商支付第一笔款项时立即成立。

买方是否可以在签署了买卖合约后,只支付销售表格所规定的500令吉,作为取消费用?

以下是有关Country Garden Pacificview Sdn Bhd & Anor V Anand Raj Giri A/L Haripasar Giri诉讼的分析:

 

1. 根据撤销契约,从总额8万零445令吉20仙中,扣除10%的购买价6万7038令吉40仙, 以及发展上的费用4491令吉,发展商于是退还了8916令吉68仙给买方。

2. 买方在向发展商提出诉讼时声称,根据销售表格的第(f)项,只需扣除500令吉 (1万令吉的5%),以及他有权获得7万9945令吉20仙的退款 (8万零445令吉20仙 – 500令吉)。

3. 地庭允许买方提出的索赔。因此,发展商则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诉,该上诉获得批准,理由如下。

4. 买方案件的关键在于双方合约生效之日,更确切地说,生效之日是否是在买方表示不再希望受其约束之前,还是之后生效。

5. 因此,关键问题是 SPA 是从 11/10/2017 还是 7/8/2018 开始生效,以及销售表格是否优先于 SPA 。

6. 买方坚称相关日期是 7/8/2018,该日期是发展商签署SPA的日期,因此,买方声称他已根据销售表格第 (f) 项“取消了”购买,也因此, 有权获得7万9945令吉20仙的退款。第(f)项规定:

f. 假设我/我们因任何原因取消购买,我/我们在此确认,并同意您有权收取订金的 5%作为管理费,以及订金余额将无利息退还给我/我们,此后我/我们将不对您和/或该物业提出任何索赔,并且您有权以您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处理该物业,而无需进一步通知我/我们

7. 发展商辩称SPA已于11/10/2017生效, 当时买方已经签署该SPA并支付首期付款。

8. SPA于 11/10/2017 年生效,当时买方一并签署了SPA与销售表格、特别促销配套,并在同一天支付订金时,即11/10/2017。因此,该合同则在该日期生效。

9. 联邦法院在PJD Regency Sdn Bhd v Tribunal Tuntutan Pembeli Rumah & Anor And Other Appeals 案件裁决:
“在支付预订费时,已做出了议价。根据我们的判决,立法意图是,以订金的方式支付的首期付款, 是足以构成订立合同的意图及协议必须同时签署。”

10. 因此,买方是在合同于 11/10/2017成立后,才解约。

11. 买方还强调,由于发展商于 7/8/2018才签署了SPA,因此该协议自该日起生效,而不是更早。这个论点是很难维持的,因为根据法律, 在合同即使在仅由一方签署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表明另一方选择被合约绑定, 该合约仍然可执行。

12. 在本案件中, 双方的行为则强化了发展商的论点,即双方有意从 11/10/2017日起受 SPA 的约束。这可以通过买方承认了分期付款是用来支付购买该物业,以及买方随后于 2019 年 1 月自愿无条件签署撤销契约的行为来证明。

13. 撤销契约的相关项款:

然而……

C. 双方则根据下文所载的条款,同意终止买卖协议和相互解除其所有义务和责任的所有。

现在特此同意如下……

3. 买方有责任支付发展商:

(a)如果买方支付了高达购买价格的五十巴仙 (50%) 的金额,购买价格的10%将作为违约金

14. 因此,这案件是在双方以契约式的同意,有关于双方该如何处理买方对 SPA 的撤销。依据高庭的观点,发展商只是根据撤销契约行使其合约上的权利。由于这些条款已由双方共同商定,因此买方现在否认该合约,并提出其他主张是不合理的。

15. 依据高庭的观点,地庭应考虑买方自愿签署的撤销契约,因为在法律上, 当合同的一方拒绝履行其在合约里的义务,另一方将拥有选择权,继续执行合约,或通过解约来终止合约。

16. 房屋法令1966 和房屋规章是属于社会立法,目的是保护买方的利益。然而, 这样的立法肯定不能让买方在改变对合约义务的想法时,肆意践踏他人的权利,并要求全额退款。正义是双向的,买方应承担在已经生效的合约中撤出的后果,以符合发展商合理的期望。

结论

17. 销售表格在买方和发展商签订 SPA 后,是已经无关了。

18. 尽管在买方签署 SPA 并支付分期款项后,发展商尚未签署 SPA,但买方仍受 SPA 的约束。

19.合约在买方向发展商支付第一笔款项时立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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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荣税激起业界千层浪

2021年11月8日


丹斯里林景清
怡克伟士董事经理
依斯干达海滨控股董事
林上海资本非执行主席

 

大马经济正要复苏之时推出新税务,
究竟能为经济带来什么益处?

马来西亚政府在2022年财政预算案中,出其不意地宣布一项名为“繁荣税”(Cukai Makmur)的一次性税务,重挫了许多企业和外资的信心。

根据政府的解释,在繁荣税下,一家公司的首1亿令吉盈利,将继续按照24%的现有公司所得税来征税,但超过1亿令吉的盈利,则必须根据33%的繁荣税来征税。

在我看来,这次的繁荣税就是“惩罚”那些盈利刚开始恢复和营业能力出色的公司,同时也进一步打击外资对我国的信心,赶走盈利超过1亿令吉的外资企业。

试想,在大马经济刚开始要复苏之时推出这样的新税务,究竟能为经济带来什么样的益处?

公司税比邻国高

要知道,相比我们邻国的公司税,马来西亚的24%公司税税率已属于偏高水平,在区域的竞争力也稍逊其他国家一筹。比如新加坡的公司税只有17%,而泰国、越南、柬埔寨和寮国都是20%,印尼则是22%。

而在带动经济、制造就业机会和技术转移等方面,外资的参与是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而吸引外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当地的公司税。

如今政府非但没有设法调低公司税,反而再对大企业征收33%税务,再加上政治不稳定、教育水平被众多邻国迎头赶上、政府部门效率低落、还有劳动力成本竞争力减少等因素,绝对会导致大马流失更多的国际竞争力。

事实上,在政府宣布推出繁荣税后,各行各业都出现反弹的声浪,连大马股市也在周一时大幅下跌,足见繁荣税是“弊大于利”的措施。

同时,根据财政部第二副部长雅马尼哈菲兹的估计,繁荣税只能为政府带来大约30亿令吉的税收。

对此,我认为政府与其为了这一点税收吓走外资,倒不如设法改善我国的经商环境,吸引外资,从而增加能征税的对象,甚至呼吁企业和人民捐款,都是可行的方法。

缺乏大型基建项目
料难提振国家经济

另一个让人失望的是,政府并未在预算案宣布推出第三捷运路线(MRT 3)等大型基础建设项目,这对于建筑业这个重要的经济领域而言,并不是一个好消息。

作为马来西亚国内生产总值的主要贡献来源之一,建筑业牵涉与带动多达140多个周边行业,包括建筑材料、运输、装修与室内设计、律师和房地产中介等等,是一个能带来庞大经济乘数效应和制造大批就业机会的行业。

然而,建筑业如今正在奋力从一年多的封锁当中恢复元气,同时还面临着建筑需求疲软、原料价格不稳定,还有建筑合约逐渐耗尽等挑战,情况可谓雪上加霜。

因此,我希望政府重视建筑业正面临的问题,并给予业者适当的援助,否则整个行业都可能失常,并衍生出更严重的问题。

满5年免产业税 15亿建可负担屋
提振房市

不过,政府撤销6年及以上产业的产业盈利税(RPGT),是一个好举措,因为这不止帮助到那些被迫卖房筹钱的卖家节省税务,也可以提振市场房地产市场的信心。

我认同政府计划拨款15亿令吉兴建人民组屋、亲民房屋和公务员房屋等可负担房屋的政策,这将为低收入阶层提供住处,并促进经济和市场的运转。

重视低收入群需求

我相信这也将鼓励发展商更加重视低收入阶层的需求,并以此为他们打造可负担价位的房屋,为低迷的房地产市场带来活力。

不过,我希望有关政府部门加速可负担房屋项目的审批,以免影响人民的居住问题,甚至经济复苏的脚步。

公务效率拖复苏后腿

如我多次强调,如果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缓慢,不止对人民和企业带来很大的不便,同时影响外资对国家的印象。

如今正值各个经济领域逐渐开放,许多企业都准备好复工和推出新项目,失业者也希望就业。

果断改革解决弊病

在此情况下,如果企业迟迟无法从政府方面获得有关准证,将导致项目延迟推出,进而无法为市场带来就业机会和促进经济运转,影响我国复苏的步伐。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的运作效率是外资相当重视的一环。假设一家来大马投资的外资企业必须等好几年才获得准证,这如何不影响外资对我国的信心?

所以,希望政府果断改革,彻底解决这一困扰了我国多年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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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界:预算案忘记我们了

2021年11月8日

潘荣德硕士
大马房地产推广大使
Ronaldpua19@gmail.com

 

预算案没聚焦在复苏与振兴,
产业领域大失所望。

诚如本栏上篇文章提及,笔者将与读者们探讨甫公布的2022年财政预算案中,涉及产业领域的措施。

对笔者而言,整体上,有关产业的各项措施是令人失望的。

显而易见的,这次的财政预算案并没有聚焦在复苏与振兴产业领域方面,无论是针对国人或是海外投资者,都是如此。笔者之前在接受国内外媒体专访时提出的种种期许,并未如愿实现,当中笔者所建议的事项,包括降低门牌税及土地税、继续延长豁免印花税措施及延长拥屋计划(HOC)等。

第二家园代理萌退意

此外,海外投资者最关注的马来西亚我的第二家园(MM2H)重启方案下的各个偏高门槛会否获得检讨,但最终并未为他们捎来好消息。

随着MM2H新条例的实施已成定局,笔者相信,接下来会有更多MM2H代理将会萌生退意,或加速转型到其他领域。

然而,这次预算案的产业措施也包括了拨款2亿令吉供房屋信贷担保计划,以协助无收入者购屋,以及拨款15亿令吉以继续推行低收入群体的房屋计划。因此,政府还是一如既往的,在每年的财政预算案继续祭出及推行居者有其屋政策。

豁免产业税成唯一亮点

实际上,唯一的亮点,也许就是脱售6年以上的产业,豁免征收产业盈利税(RPGT)。

前首相丹斯里慕尤丁在去年的短期经济复苏计划(PENJANA)中宣布,于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房屋的国人,将可完全豁免缴纳产业盈利税,但每人只限3个单位。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9 年之前,所有在5年内脱售产业的业主都须缴付产业盈利税;5年后脱售产业将无需缴付产业盈利税。不过,政府后来规定,从2019年起,脱售产业都需被征收产业盈利税,而第6年或之后脱售房屋仅征收5%的产业盈利税。

我国在过去3年内政权易手3次,如今在2022年预算案中再度豁免产业盈利税,但只限于6年以上脱售的产业。

对笔者而言,这是产业领域在此次预算案中仅有的亮点。产业领域欲在明年复苏的路上仍然充满荆棘与挑战。

拥屋计划未获延长

至于国人翘首以盼的延长拥屋计划,也未能如愿。

尽管我国即将步入后疫情时代,而且毋庸置疑的是目前建筑材料的高涨肯定对产业领域首当其冲,但笔者相信以目前经济仍低迷的形势看来,发展商将会在销售策略及配套上多下苦功,以吸引更多潜在买家及投资者。

因此,尽管拥屋计划提供的10%优惠折扣不再获得延长,但笔者认为,发展商将会在明年各自重新推出更多诱人的优惠配套。

更着重民生经济

与此同时,基于明年也铁定不会推出任何大型基础建设计划,如隆新高铁、新高速大道等等。因此,不难发现在疫情的影响下,政府现阶段更着重于民生经济。更为重中之中的是,以作为经济复苏为前提,而重点打造“大马一家”的主题。

产业领域有望回春

2022年对我国而言是非常关键的,也是第15届全国大选战火一触即发的年头。

尽管此次预算案并没有真正惠及产业领域相关业者,但随着目前各经济领域的重启,各行各业和就业市场逐步复苏,本地产业市场仍有望加速回春,重拾昔日光辉。

诚如首相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里所提倡的第12大马计划愈加迈向“一个涵盖多项改革的全面发展蓝图”,以确保我国经济永续发展,并提供公平成果分享和机会分配,以在2025年成为高收入国家,届时产业领域将有望从中分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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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多建一单位 发展商判罚

2021年10月25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布局图每层6间服务式公寓及住宅,
完工后竟变成7间单位。

案例背景

服务式公寓可否用来经营酒店?公契如何影响你的生活?在服务式公寓里,业主时常对管理层或发展商的管理,有着不同的意见,那么当出现管理上的分歧时,应该怎么处理?

案情摘要

1)原告(买家)向被告(房屋发展商)所提出的申索是关于违反买卖协议及 Deed of Mutual Covenant (公契)和/或失实陈述。发展商开发了Arte S,这是一个由服务式公寓和“小型家庭办公室”(SOHO)公寓组成的房产项目。买家向发展商购买了一套服务式公寓兼住宅(单位)。

2)买家根据每层6间服务式公寓及住宅的布局图和建筑平面图购买该单位。布局图为买卖协议中的第一附表(简称“原图”)。 然而,完工后的43A层有7间单位,比原图多了一个,额外的单位明显增加了买方楼层(43A楼)的密度。

3)发展商在买卖协议签订后4年零3个月,向Arte S的业主发送一封征求他们同意的信(“同意书”),以更改原图 。买家并未同意,但发展商依然实施和执行更改。

4)买家进一步声称,一间酒店被允许在 Arte S 以 T Hotel 的风格经营,该酒店后来更名为 Fifi Suites,违反了公契。 买家声称,经营酒店违反了公契第4.1条,该条规定单位只能用作住宅用途,不得用作商业用途。

5)买家鉴于上述违约行为,未搬入单位入住,并立即对发展商提出诉讼。

“根据 1966 年房屋发展法令和1989年房屋发展条例下的法定买卖协议第13条以及公契,发展商是否必须获得买家的同意以修改建筑计划。”

6)买卖协议第13条规定如下:

上述单位及所有共同产业应按照附表 4 中规定的描述和有关当局批准的计划建造,该描述和计划已被买家接受和批准,正如买家在此所承认的那样。除非有关当局要求,否则未经买家书面同意,不得对其进行任何更改或偏离。买家无需承担此类更改或偏差的费用,如果更改或偏差涉及替换或使用更便宜的材料或省略最初同意由卖方进行的工程,买家则有权相对地减少此处的购买价格或索取损害赔偿,视情况而定。

7)第13条明确规定,买家已接受并同意原图,未经买家书面同意,不得更改原图。原图不仅包括买家的单位,还包括该楼层的所有单位和共同产业。

8)法官认为,该条款不仅规定买家的单位需按照附表四的说明进行建造,而且还要求发展商按照地方当局批准的原图进行建造。这将保护买家免受发展商此后对原图进行任何的更改。在实施此类更改之前,需要获得买家的同意,因为这些更改可能会对买家产生不利影响。一个额外的单位会减少买家楼层上的空间大小。因此,这种变化将严重损害买家对他们楼层的平静享受。

9)发展商所加入公契的第 29.2 条,目的是要摆脱买卖合约第 13 条对买家利益的保护。在此情况下,公契第29.2条若与买卖协议第13条不一致,即属违法及不可执行。

“根据买卖协议和公契,Arte S这个发展项目是属于住宅项目还是商业建筑。”

10)公契第4.1条明确规定单位的使用如下:

“所述单位仅可用于居住目的,并需符合所有联邦或地方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目的,或任何可能损害上述项目其他买家的健康安全和声誉。”

11)发展商表示,2018 年 3 月 29 日,一群买家将各自的单位转让给Nusmetro Leisure (Penang) Sdn Bhd,后者委托 LOF Management Sdn Bhd 以 T Hotel 的名义营销、管理和出租服务式公寓,并在后来改变了其风格,将其命名为 Fifi Suites。发展商的立场是,它已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完成项目发展,并把买家所购买的单位移交给他们,以履行其在买卖协议下的所有义务。发展商表示,它无法控制其他买家对各自单位所作出的行为。

12)法官认为,公契对作为协议一方的发展商是具有约束力的。“服务式公寓”或“小型家庭办公室”是指住宅。“住宅”一词表达了永久居住或长期居住的意图,即把这个地方称为家。允许服务式公寓或“小型家庭办公室”公寓作为酒店形式的短期住宿活动肯定不属于住宅类别。短期住宿明显是作为商业用途而非住宅用途,并明显违反了公契第4.1条。

判决

13)(a) 宣判 (declaration)发展商违反了买卖协议和公契;

(b) 宣判买卖协议及公契可作废 (voidable);

(c)命令发展商需向买家支付以下款项:

(i)124万4000令吉,为Parcel 01,43A 楼层(包括一个停车位)的购买价格;

(ii)7,611令吉35仙,其中包括买家支付的押金、服务费和各种税款;

(iii)1万2690令吉54仙,购买单位所支付的法律费用。

(iv)为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和其他付款,以及为购买单位提供资金的附带费用。

(v)评估一般损害赔偿(如有)。

(vi)利息和成本。

结语

14)买家的权利及住宅物业的管理须受公契规管。任何管理层的决定都需符合公契里的条款。买家在签订公契之前,建议多加注意。

15)任何看似规避或脱离买卖协议条款的公契条款都是非法的。

16)发展商如果想要对经批准的建筑图进行任何更改/修改,均应征得买家的同意。

17)地方当局所批准的建筑图尤为重要,如发展商没有依照批准的建筑图来完成工程,买家有权终止买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