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问诊室

管理层要求改变窗口 不然罚款

2023年05月30日

物管专家:张惟越
物业管理人
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kenteo.my@gmail.com

 

问:

我想请问,公寓管理层有权力要求住户改变房屋外观吗?例如要求更改厕所的窗口,我家原一直都是木框窗口,但是管理层要求换成铝框窗口,还限定我们在12月31号前一定要换,不然就要被罚款。

公寓里的住户因为不满,所以去了管理层抗议。但结果管理层变本加厉,开出了一堆不合理的罚款,还去市政局盖印章,例如自己的parking lot如果给朋友或者亲戚park也要被罚款,还有我家的网络线坏了,叫TM人来修理,管理层也要我给RM250才可以叫人来修理,这样是对的吗?

Jenny


答:

Jenny 你好,

如果要改变现有的围观,属于”change of facade ” 它是需要透过提呈特别决议案,并在年会获得至少3/4 合格投票人的表决方可通过。

请先确认该修改是否按照常规来修改。

还有,管理处可罚款的最高罚金也是不可超过RM200 的,它同样也得透过提呈特别决议案,并在年会获得至少3/4 合格投票人的表决方可通过。

请先了解自家的家规看看是否按照常规流程设定,如果没有按照常规流程设定,哪管理处就违法滥权了。

你也有关于房地产的问题?不管是融资、法律、物管、装修、验屋……都欢迎你电邮到prop@eNanyang.my,由驻站专家为你解答。
Categories趋势

高楼管制 离不开这两项法令

2023年05月29日

每个高楼管理
各有不同管制

高楼管制条例五花八门,一切以《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以及各地方政府法令中高楼住宅区条文为依规!

每个高楼各有不同管制、有者禁止高楼居民张挂衣物等在阳台、禁止饲养宠物、冷气压缩器和冷气机只能装置在特定地点、不能出租单位给外劳、不能作为民宿用途、送货罗厘不能驶入高楼范围、限制装修时间、阳台等不能装修铁花、门窗等都有一定规定等。

而各地方政府建筑委员会(COB)主要依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以及各地方政府法令中高楼住宅区条文办事。

随着日前社交媒体发生产业代理向住户宣称,在《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下,阳台禁止张挂衣物,引发网友们议论。

据媒体向市议员、产业代理、社区领袖等了解,该法令对于高楼建筑有一些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张挂衣物部分,但没有明文列出阳台部分。

再者,联合管理机构(JMB)和居民管理机构(MC)管理条例必须获得居民大会通过,但有不少没有在《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中注明,常引发不少争议,包括来自居民反对声浪。

由于高楼住宅单位不同大环境、条件限制和居民需求等,一些高楼管制未必可在中廉价组屋或人民组屋执行。

他们举例,在一些共管式公寓、公寓等,一些管制条例也严厉执行,其中包括禁止在阳台晒衣物等,避免影响高楼外观,但在一些旧设计高楼住宅或中廉价公寓,阳台成为不少居民晒衣物之处。

一些没有阳台的组屋、大马房屋(PPR)等,居民只有把衣物挂在走廊或窗口外,通常被默许。

管理层在高楼住宅单位上执行太多管制条例,有时会出现一些不合理、矫枉过正情况。

甲洞社区工作者余保凭说,由于建筑物设计,加上没有相关条件,一般组屋、大马组屋等居民需把衣物挂在组屋走廊外或建筑物外。

产业经理黄伟益坦言,如今一些管理层,在高楼住宅单位上执行太多管制条例,有时会出现一些不合理、矫枉过正情况。

安邦再也市议员游佳豪说,一些共管式公寓、公寓等管制条规,必须要获得居民大会通过,各高楼各有不同条规。

巴生市议员李富豪说,一些居民在领取高楼住宅锁匙时,会获得发展商所派发的住宅法规,注明在高楼住宅被禁止的事项,只是很多居民没有了解该份住宅法规。

资料来源:中国报

Categories意见

分层管理法令是时候改革了

2023年05月28日

黄伟益
注册产业经理

 

在不改革就OUT了……

随着倪可敏与阿克马分别于去年12月3日与10日宣誓,就任易名为地方政府发展部的正、部长以来,尽管国人普遍对倪可敏掌舵该部的表现信心大增,但民间似乎对这个部门在改革分层管理方面,开始有微言。

由于许多住在大城市,例如吉隆坡与周围巴生谷一带、槟城与新山等地的国人,不少都会选择住在高楼或围篱社区内,他们每天都难免要跟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或是跟他们所委任的管理层交涉,而这些管理工作又难免牵涉物业管理人等,就难免会产生各种矛盾或争议。

尽管联邦政府通过国会制订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而砂拉越议会也通过自身的2019年分层管理法令,若再加上相关的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以及辅佐执行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而设的各项条例与法规,但当政者若没有再进一步考虑改革,许多情况难免还是在原地踏步。

有鉴于此,请容许我为国内许多涉及高楼管理的朋友,对我们的地方政府发展部,大胆提出这份改革建议清单,让我们一起推进分层管理改革之路:

国会立法与修法工作

自从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于2015年6月1日生效以来,近8年内,这套法令迄今没再经过修订。

随着执行时间愈久,这套法令就难免浮现各种执行层面的难处及矛盾,还有一些人尝试走法律漏洞,而反过来欺压少数群体。

虽然当局在过去数年有开始研议如何修改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但前称房屋及地方政府发展部的地方政府发展部,从过去两位前部长拿督祖莱达到拿督斯里里查马里肯,再到倪可敏当部长以来,似乎尚未见任何一位部长提出一整套对改革分层管理法令的概念及想法。

即使经历了冠病疫情肆虐,但这套法令仍保留原状。

整顿建筑总监部门运作国内各地方议会皆由市长或县市议会主席兼任建筑总监,并另设部门由财政部属下的估价与产业服务局管辖,并通过地方政府部调配,把估价师“空降”到各地方议会担任建筑部门总管一职。

除了这个部门领导接受过专业训练,整个部门的职员皆是从地方议会借调过来,他们对于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及其他相关法规,皆有不同程度的认知。

结果,面对不同民众的诘问,就给了各种不一样的诠释,进而引爆各种不协调的情况。

举个例子,法令规定所有共管委员会不得有少过3位委员,这意味着一旦少过3位委员,就必须通过委任其中一位业主召开特大重选整个委员会,但吉隆坡市政府建筑总监部门却允许剩下的两位委员,自行通过召开特大来补选委员。

加强执法力度由于担任各地方议会建筑部门总管的估价师属于文官出身,对于如何采取执法行动、如何开档调查、如何通过搜集证据将违法者控上庭,却可能一窃不通,或只知其然却不知其所以然。

结果,许多拖欠管理费的业主,被管理层带上分层管理仲裁庭,即使业主被谕令须缴付管理费,但最终仍有许多业主无视分层管理仲裁庭的裁决。

其实,建筑总监可援引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123条文,将未遵守仲裁庭裁决的人士提控上庭。

许多建竣逾20年的高楼,迄今依然面对没有分层地契的情况。

提升物管专业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只是规范管理委员会之权限及运作,却对物业管理人完全没有任何限定,这导致物业管理人若有不当行为,却未受到法律的对付。

由于篇幅所限,请恕我无法把整份清单逐一列完。

然而,有志者事竟成,若部长有心要改革分层管理,通过立法、执法及政策3个层面推进分层管理的改革工作,我相信许多人肯定不吝于分享更多的意见。

不获分层地契购屋者申诉无门除了地方政府发展部层面的改革,部长也可考虑通过跨部门结合,包括跟天然资源、环境及气候变化部推进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的落实进度,以及跟财政部共思如何整顿估值师、估价师、产业代理及物业管理局(Board of Valuers, Appraisers,Estate Agens and Property Managers,简称BOVEAP),对于物业管理人这个专业领域的规范工作。

迄今为止,国内仍有许多高楼面对各种难处,无从申请到分层地契。

即使面对投诉,各州土地与矿物局迄今似乎未曾将任何未申请分层地契的发展商提控上庭。再加上分层管理仲裁庭无法审理跟土地事宜相关的个案,导致许多购屋者面对问题却无处可申诉的情况。

结果,尽管法令规定2015年6月1日之前建竣的高楼,必须最迟在2015年8月31日申请分层地契,但许多建竣逾20年的高楼,迄今依然面对没有分层地契的情况。

即使新建竣的楼盘,只要地方政府发展部属下的房屋管控官给予宽待,即可以在分层地契未发出的情况下,批准发展商提前交屋给购屋者。但不少发展商就有样学样,一个接一个未着急于楼盘竣工前申请分层地契,有者可能在未申请分层地契前却面临清盘。

Categories趋势

坚决反对组屋重建 发展商没辙

2023年05月28日

管理机构态度坚决,
完全没商量余地

重建计划将引起人口密度暴增和交通拥堵问题,组屋业主坚决反对。

大城堡斯里恩达花园廉价组屋重建计划引起居民强烈不满,并拒绝与发展商进行沟通。吉隆坡市政局给发展商2周限期,以争取75%组屋业主同意,达到提呈重建计划书的门槛。

行动党士布爹区国会议员郭素沁助理蓝诗琳透露,郭素沁早前带领大城堡斯里恩达花园睦邻计划委员会、组屋管理机构及大城堡居民协会代表到吉隆坡市政局大厦,与联邦直辖区局总监、吉隆坡市长、吉隆坡市政局相关部门及发展商代表开会,尽管发展商取得延长期限的同意,惟睦邻计划委员会及组屋管理机构依然坚持反对的立场。

她说,发展商曾尝试要求与睦邻计划委员会及组屋管理机构见面,但后者态度坚决,完全没有商量的余地。

发展商仅取得72%业主的同意,所以向当局申请延长期限。

发展商表明会赔偿一栋57层楼高、共689个单位的公寓给居民,惟双方都无法达成共识,导致会面陷入僵局。

斯里恩达花园组屋占地10.3英亩,有12座5层楼,共689个单位,部分居民自接获吉隆坡市政局的通知,指发展商有意重建该区后,一直强烈反对有关计划,以致目前仅获72%业主同意。

根据发展商的计划,将兴建超过3600个公寓单位的大型商业住宅区,同时拨出2.21英亩地段重建1座57层楼高、涵盖停车场、基设、空中设施及689个单位的高楼住宅,以屋换屋的方式补偿给该组屋原有的689名业主。

联邦直辖区局及吉隆坡市政局要求发展商在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取得75%的业主同意,才可将组屋重建计划书提交给相关单位。惟发展商仅取得72%业主的同意,所以向当局申请延长期限。

Categories问诊室

自家双格泊车位 停中间被锁车

2023年05月24日

物管专家:张惟越
物业管理人
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kenteo.my@gmail.com

 

问:

想请问我在某个公寓买了两个单位,但是空置了很久,近期回去发现有人和保安串通,将我的parking lot租了出去。为了防止再次发生这种事,我就把家里没有驾的车停在两个parking lot的中间,这两个停车位都是我的。

可是管理层却锁我的轮胎,说我违例停车,他们说就算两个停车位都是我的,但是停在中间线违反了停车规则,请问真的有这回事吗?

FOONG


答:

FOONG 你好,

如何在共管楼宇内停车,需要遵守SMR2015 3rd Schedule Paragraph 27

《2015年分层管理(维护和管理)条例》第25条列共有7条附属条例,明列停车的常规。

第一疑点:管理处无权出租您的停车位,那是您的私人财产

第二疑点: 把车子停在中间确实,不符合2015年分层管理(维护和管理)条例》第25条列里的规定。

你也有关于房地产的问题?不管是融资、法律、物管、装修、验屋……都欢迎你电邮到prop@eNanyang.my,由驻站专家为你解答。
Categories问诊室

拿钥匙8个月 共管机构仍无踪影

2023年05月17日

物管专家:张惟越
物业管理人
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kenteo.my@gmail.com

 

问:

您好,我们公寓从去年8月交屋到现在,公寓管理机构还未成立,发展商通知我们并不会成立JMB而是必须直接等超过30%屋主完成MOT后成立MC,理由是根据Strata Management Act 1985 Chapter 3,我看不懂里面的条例说明。

目前的管理问题很多,包括公共空间油漆脱落、电梯维护问题、Access Card由于管理通过向发展商Supplier提供的100张新的白卡有问题导致遗失旧卡的屋主无法申请新卡(管理层给的理由是Supplier要求额外收费才愿意调整白卡频率)等等。

最近还有屋主提出我们缴交管理费用的银行户口属于发展商,而且管理机构一直无法公布管理开支账目,多次询问都被拖着,几个月了。最近有屋主提出向COB寻求协助,COB好像给了一些建议。

2年缺陷保修期很快要过了,公寓公共空间的缺陷却没有follow up,发展商成立的管理机构也对我们爱理不理,什么都拖,请问我们可以如何处理?

JH


JH 谢谢你的提问,

提问(1) 的答案

根据2013 年分层管理法令,第17条第(1)文的明文规定,发展商必须在交楼日算起(英文 Vacant Possession)不超过12个月以内,召开第一届的常年大会以建立JMB ,并且把公寓的管理工作交接给JMB,否则被视为发展商犯罪。

但是,该条文中的第5(a)附属条文,却是这样表示:

如果土地局的Strata Book 已开启后,发展商还无成了联合管理机构(JMB),哪举办年会成立联合管理机构(JMB)以无需要了。

发展商需要举办年会成立管理机构(Management Corporation),但是,成立管理机构的另一个先前条件则是,需要25% 的单位业主完成分层地契的认领 (Strata Perfection) 您需要先确认,Strata Book 是否开启了?

如果您发现发展商没有按时召开第一届大会:

1)您可以写信举报给建筑物委员会(COB)投诉,COB 会任命人召开第一届的常年大会,该大会一切费用由发展商支付。

2)业主也可以通过分层仲裁庭提起诉讼, 通过分层仲裁庭庭諭强制开第一届的常年大会,并成立共管机构。

而,召开管理机构年会的的先前条件就是至少 25% 的业主(不包括土地的原业主和开发商)完成分层地契的认领,并登记在Strata Roll 里。

提问(2) 的答案

缺陷的课题与日常管理的难题,需要安排与管理单位对话,如果管理单位还是发展商,就要求与发展商的客服对话。

如果遇到逃避责任的发展商,您可直接向仲裁庭立案庭审

提问(3) 的答案

根据2013 年分层管理法令,第14条第(1)(a)文的明文规定,发展商需要完成会计审计评估,如无就等于抵触法令,可面对不超过马币250千的罚款,或不超过3年的牢狱之灾,或两者兼施。

你也有关于房地产的问题?不管是融资、法律、物管、装修、验屋……都欢迎你电邮到prop@eNanyang.my,由驻站专家为你解答。
Categories意见

发展商清盘 分层地契怎么办?

2023年04月30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要解决申请分层地契问题,
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对于许多高楼购屋者来说,能拥有一纸分层地契,确实是梦寐以求的事情。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一旦发展商被法庭谕令清盘,而报穷局或清盘司又没有主动跟进分层地契申请,难道产业经理就要束手无策,把这一切都推给土地测量师吗?

事实上,土地测量师乃由发展商委任,以协助申请分层地契,但有一些楼盘却面对发展商还未委任土地测量师即宣告清盘的话,产业经理则有必要协助共管机构委员,寻找办法来解开当中的重重枷锁了!

除此之外,共管机构甚至在有必要时,还要通过委任建筑师重新绘制或提呈建筑图测予地方议会,当然也包括可能要委任律师入禀法庭来申请特定的庭令,否则单靠土地测量师,绝不可能解决这所有的问题。

了解原地主与发展商

首先,我们要了解这个楼盘的发展项目,原地主与发展商属于两家不同的公司,或是同一家公司?若这两者属于同一家公司,一旦发展商清盘,申请分层地契的责任就落在隶属联邦政府的报穷局,或是法庭所委任的私人清盘司身上。

反之,若属于两家不同的公司,一旦发展商清盘,原地主则有义务协助购屋者申请分层地契。这是因为所有分层地契都是以原地主的名义所申请,而所有分层地契发出时,皆是以原地主的名义来注册。

为什么根据一般人的认知,分层地契是由发展商所申请呢?对于原地主与发展商属于两家不同的公司,其实发展商是根据原地主所签署的Power of Attorney (POA),即通过跟高庭所登记的授权委托书所给予的权力来申请分层地契。

原地主须授权发展商

换句话说,若没有这份授权委托书,发展商是无从申请分层地契的。按照同样原理,若发展商在面临清盘后,清盘司又没有主动跟进分层地契的申请事宜,原地主可有两个选择:其一就是以原地主名义来申请分层地契,其二则是签署新的授权委托书,委任第三方来申请分层地契。

除了将某个地段直接售予发展商来全权发展之外,某些地主跟发展商的联营合作模式,甚至包括发展商没有买断整片土地,只是一旦建竣后须把某个数目的单位交给原地主。例如某个楼盘共有200个单位,而发展商则必须在这个楼盘竣工后,把当中40个单位交回给原地主。

若这个发展项目半途停工或不幸搁置,原地主最终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有者可能还要斥巨资来接手并完成整个工程。

当这项工程好不容易完成之后,若要这个原地主再另花一笔钱来申请分层地契,这根本是强人所难的事情。

申请不到分层地契原因多

除了面对发展商清盘所延伸的问题之外,许多楼盘申请不到分层地契的原因,包括建筑与所批准的图测不符、访客停车位数量不足、非法扩建的问题、整栋或部分建筑物未曾取得入伙准证、主地契上所注册的抵押令未移除、建筑物侵占到政府地或其他私人地段等。

若发展商当初将这个楼盘所处地段抵押予银行以取得融资,而当中又有一些购屋者是以现金来购屋,或是当初因为被发展商逼迁而获得赔偿的产业单位,若购屋者在发展商清盘之前又不曾取得发展商所发出的欠款赎回确认函(Redemption Letter),银行就会将这些单位一律拍卖以取回欠款,而原有业主最终仍须面对新业主申请庭令逼迁的窘境。

这些牵涉到银行方面的问题,或是牵扯到建筑物与所批准图测不符的情况,甚至是一些牵扯到建筑结构合法性或侵占政府地的个案,这绝对不是土地测量师能够协助处理的事项。此时,产业经理有时需要直接跟银行或相关政府部门交涉,甚至可能还要通过委任律师、建筑师或工程师来协助处理。

由于产业经理需要长期面向共管委员及所有的购屋者,共管委员会或购屋者就会要求产业经理直接介入,通过跟所有相关单位交涉来逐步解决所有的问题。所以嘛,一个好的产业经理必须对分层地契及相关法令有所掌握,一边通过协助共管理委员会管理这个楼盘,一边协助购屋者解决申请分层地契所面对的问题。

毕竟,要解决申请分层地契所面对的问题,绝对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你当然可以通过委任律师来处理这些问题,但是若一些楼盘面对财务问题的话,他们又要如何找律师来协助呢?若您所委任的产业经理对分层地契及相关法令有很好的掌握,并且善于从法律角度对症下药,这肯定会取得事半功倍之效。

修改图测划访客停车位

我曾处理的其中一宗个案,就是发展商将访客停车位出售予个别业主,私自牟利,导致访客停车位数量严重不足。

为了解决这个情况,我们被逼跟个别业主交涉,要求他们允许我们暂时把这些停车位划为访客停车位,同时重新修改建筑图测,并提交市政厅批准。

一旦分层地契发出后,我们就会根据当初的共识,通过跟个别早已向发展商购买停车位的业主签署租赁合约(Lease Agreement),把这些属于共管产业的所谓“访客停车位”,根据主地契所剩下的年限,把停车位永远租赁予他们。

我们同时间所面对的另一情况,就是发展商私自搭建电单车停车棚给业主使用,而这个电单位停车棚又没有在建筑图测内获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被逼通过召开大会并取得业主共识,允许管理把电单车停车棚暂时拆除,然后等到分层地契发出之后再搭建给他们使用。

我们还必须要知道,若发展商在清盘之前没有委任土地测量师,或是委任了土地测量师却没有把土地测量师所要收取的费用存入土地测量师局(Lembaga Juruukur Tanah),不管是报穷局或清盘司,都不会协助去筹措这笔钱。

在这种情况下,产业经理可以协助共管委员会跟银行开设特别户头,通过每个月预收一笔款项来筹措这笔经费。

一旦筹足这笔费用,再把相关费用存入土地测量师局之后,土地测量师才会展开他们的工作。否则,一切都只能慢慢等啦!

Categories意见

勿对高楼火患心存侥幸

2023年04月16日

张惟越 · 物业管理人/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kenteo.my@gmail.com
FB Page: 管你楼事 https://www.facebook.com/KenTeoPropertyManagement

 

一根小烟头酿成的火患
足以将整个单位吞噬

笔者因物管经理职务的关系,每每接手一项分层共管楼宇时,都惯性地为该楼宇进行建筑物状况评估(Building Condition Assessment Report),以了解该楼宇现在的建筑结构健康水平,却发现许多楼宇的消防系统几乎处于“瘫痪”状态。

真实个案 :坐落在雪兰莪某栋共管楼宇的消防系统,已“瘫痪”多年。

当我们把消防系统“瘫痪”的报告如实呈报给管理委员,并申请维修预算时,得到的答复就是,都已“瘫痪”了这么多年,不要大惊小怪、小题大作,没那么“衰”(倒霉)的啦!

该楼宇其实面对多个问题:

1) 楼宇管理层因拖欠物业管理公司、升降机服务商、泳池系统服务商、水务局等款项,而同时面临这些单位的起诉;

2) 多年未进行账目审计评估;

3) 楼宇单位业主拖欠总额上百万令吉的管理费。

新任管理委员费心费力的召开年会把旧委员除名后,才接手这烂摊子。因此新任管理委员认为,还有其他更多更重要的事物要优先处理,而暂时不处理“瘫痪”的消防系统,偏偏短短几个月内非发生了多次火患,殃及多个单位。

所幸每次火患发生时都被及时发现,动用灭火器就把火势扑灭,避免火势蔓延燃烧其它的单位。

灭火器的喷头被盗取。

莫让火患夺命才觉悟

笔者要强调,一根小烟头酿成的火患足以将整个单位吞噬,一丝电火花能烧毁整栋楼宇,管理人口密集的共管楼宇,需更关注火患所带来的隐患。每每火患发生,从小火变成大火,只须短短的几分钟,甚至一瞬间。

而且,楼宇结构复杂、人口密集,加上易燃建筑材料的采用,导致高楼发生火灾时,火势迅速蔓延,疏散居民和救援的难度很大,一旦疏导不当,慌乱下被烟雾呛至缺氧晕眩后导致丧失逃生能力,就很容易酿成人命伤亡的悲剧。

所以,高楼建筑物的火患救援工作,一直是世界公认的消防难题。

完全失修的消防监督系统。

没正确消防意识

此外,多数业主也没有正确的消防意识,有些甚至消防局的专号都不知道,家中更没有备用的灭火器,或就算有灭火器,也因不曾使用,而不了解正确的实用方式。

还有,许多共管楼宇的住户总抱着侥幸的心理,不当的在紧急逃生道停放脚踏车,或占用消防通道为自家储物空间,更是大大增加了救援与逃生的难度。

消防局的数据也显示了,对于火患后的事后评估,或对命丧火场者进行的验尸报告,证明了更多受害者是先死于火患所产生的烟雾和有毒气体。消拯局的报告更提出,窒息是火灾死亡的主要原因,比烧伤的比例高出3倍。

据报道,高达85%的死者是被浓烟熏晕,丧失行动力后,才被大火烧死。这是由于火灾产生大量有毒气体,会导致受害者在吸入过量的有毒气体或浓烟,丧失了活动和逃生能力。

所谓不怕一万、只怕万一,笔者促请管理委员平日即须密切关注楼宇的消防系统,采取预防措施维护和定期的修复消防系统,确保消防设备安好。

Categories意见

同楼单位管理费率可不统一?

2023年04月9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不同类型的单位
却制定不同收费率……

在一个楼宇的管理上,楼宇管理层能否对不同的单位业主,征收不同的管理费?

案情

起诉人是一个位于槟城开发项目的单位业主,同时也是项目的发展商及酒店地块的业主。

答辩人是根据2013年物业管理法成立的联合管理机构(“联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开发项目的共同产业。

值得注意的是,每一届的联合管理机构委员会由不同的委员组成,而每一届的联合管理机构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决定,甚至推翻之前的议决。

公寓管理费用的数额须与分配给每个单位的单位分额成正比。

联合管理机构第一届常年大会通过了管理费收费率的议案,其中对套房/服务式公寓、零售和酒店应缴付的管理费,拟订不同的收费率。

随后在第二届常年大会上,酒店地块业主的代表维持在第一次年会上通过的收费率,直到下届委员会要求召开特别大会,提出另一项预算方案为止。

此后,有一个仲裁裁决,并决定联合管理机构将遵守仲裁裁决的单一收费率裁决。 联合管理机构要求起诉人支付管理费和储备金缴纳额之间的差额。 起诉人则对联合管理机构征收的所谓收费率提出异议,并拒绝支付。 联合管理机构认为,起诉人无权在第三次年会上投票。

起诉人随后采取法律行动,以寻求法庭承认,它有权出席订于2022年6月5日举行的联合管理机构第三届常年大会,并在会上行使投票权,而且要求法庭宣判,起诉人没有参加的任何年度大会,大会的议决案均属无效。

起诉人还提交了临时禁令申请,以阻止联合管理机构召开第三届年会。

联合管理机构提出反诉,寻求以下声明:-

(a) 第一届和第二届年度大会通过关于管理费收费率的决议,属于无效;

(b) 自联合管理机构成立以来,该项目的适用收费率在管理费方面为每单位分额(或公摊份额,share unit)2.381令吉,在对储备金(Sinking Fund)的缴纳率为每单位份额0.24令吉;

(c) 允许联合管理机构拟订管理费收费率和储备金的缴纳率。

问题

1.联合管理机构通过的决议是否无效。

2. 分层管理仲裁庭是否有权决定管理费收费率和储备金的缴款率。

3. 法院是否有权确定收费标准。

判决

联合管理机构反诉的关键,在于联合管理机构是否有权针对不同类型的单位制定不同的收费率。

2013年物业管理法令第25条文阐明,联合管理机构有法定义务向单位业主收取维护与管理分层建筑物和公共产业的费用。

费用的数额须与分配给每个单位的单位分额成正比。

在第一届和第二届常年大会上通过的决议,其效果是征收不同的管理费收费率,不符合2013年物业管理法令。因此未遵守2013年物业管理法令,因而在法律上上属无效。 因此,第一和第二届年度大会通过的管理费收费率决议无效。 在单位业主向联合管理机构提出索赔,质疑该机构征收不同的收费率后,仲裁庭裁决,搁置了第一届年度大会上通过的议决。根据2013年物业管理法令第105条文,仲裁庭有权取消议决。

然而,它无权制定管理费收费率和对储备金的缴纳率,因为只有联合管理机构才有权在大会上制定。 联合管理机构依靠仲裁庭裁决,拟订新的管理费收费率和储备金缴纳率,这是错误的做法。法律不允许除联合管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其他机构,在年度大会上拟订管理费收费率和储备金缴纳率。

拟订适当的收费标准,是联合管理机构在年会上的权限范围,法庭无权制定适当的收费标准。收费率是由联合管理机构在年会上决定和确定的,而非由法庭谕令。

何谓单位份额?

公寓等高楼住宅的管理与维持费,是由单位总数平分。

但由于每间公寓的面积不同,有些大的单位建筑面积达1500平方尺,有些小的单位只有900或1000平方尺,所以每个单位缴付的管理费及储备金缴纳率皆不同。

每个单位所需缴付的管理费和储备金份额,是根据各自单位的单位分额(或公摊份额,share unit)计算。例如,面积较大的公寓单位,其单位份额可能是500单位;面积较小的公寓单位,其单位份额可能是300单位。因此,每个公寓的单位分额有所不同,所缴交的管理费和储备金自然也不同。

Categories意见

管委会 小心卷入利益冲突

2023年03月26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只要愿意开诚布公,
或可避免牵涉利益关系

在高楼管理这个领域,利益冲突经常被提及,却让很多人无法充分掌握当中的概念。

说穿了,就是所有人在执行其角色或任务时,必须针对其作为或无作为,直接或间接使其本人或其有关系的人获取利益,而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应该自行回避,或避免直接涉入其中。

要如何自行回避或避免直接涉入这些利益冲突呢?其一就是要自行禀报本身所可能牵涉的利益冲突,其二就是避免参与当中的决策过程,以确保管理委员会能针对有关事项,作出符合业主利益的最终决策。

例如某高楼针对升降电梯项目招标,任何管理委员都可以找自己熟悉的电梯公司参与招标。任何招标项目若能获得更多电梯公司参与竞标,这是无可厚非的。毕竟,一旦有更多公司参与竞标,这肯定会让管理委员会货比三家,进而取得最实惠的招标计划书及标价。

禀报利益关系回避决策

一旦面对这个情况,只要任何管理委员在参与会议时,自行禀报个人跟某家参与竞标公司直接或间接所牵涉的利益关系,并将这个情况记录在案,同时自行选择不参与针对这家公司的决策过程,这就是回避利益最好的情况了。

管理委员会不能因为某位管理委员,跟某家参与竞标的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就完全不考虑这家公司所提呈的竞标书。这不是回避利益的最好处理方式,甚至可能会让管理委员会错失考虑这家公司所可能提呈的最实惠竞标书。

许多高楼管理委员会通常会要求产业管理公司或其直聘职员,针对需要维修或修复的项目,尽量找到至少3份报价单。这是为了避免让管理委员直接或间接涉入其个人利益,但这不代表产业经理或其职员就不会涉入他们个人的利益。

除了管理委员个人跟竞标公司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产业经理或其团队跟承包商或供应商之间,亦可能牵涉许多不为人知的利益关系。要如何让利益冲突的情况减至最低点,看来除了让产业经理或其职员协助寻求报价单之外,也应该让管理委员协助寻求相关报价单。

只要大家愿意开诚布公,据实禀报个人跟某位承包商或供应商所牵扯的利益关系,同时避免让个人涉入有关项目的决策过程,这就会逐渐形成一种良好监管的决策作业,进而阻遏利益输送渗入管理层的作业当中。

高楼针对升降电梯项目招标,管理委员可找熟悉的电梯公司参与招标。

应立法管制产业代理操守

相较于国会立法通过的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砂拉越立法议会所通过的2019年分层管理法令,其实对于产业经理的独立性有更好的规定,这包括若某个人在某个楼盘牵涉其专业利益或财务利益,他就不可以受委任为这个楼盘的产业经理或管理代理(Managing Agent)。

根据2019年砂拉越分层管理法令第77条文,若这个人包括其授权人、职员或其家人(包括伴侣、兄弟姐妹或伴侣、孩子或被领养的孩子或他们的伴侣),在这个楼盘拥有占据面积总额超过5%的产业,或是这个人的生意合伙人或受雇员工,或者负责设计或建筑这个发展项目,均不得受委为这个楼盘的产业经理或管理代理。

反观国会通过的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只是对建筑总监所委任的管理代理有上述规定,却对市场上的产业经理没有这个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商就会通过注册子公司或联号公司,通过委任自己所熟悉的人进来管理,进而让这些人来协助稳守发展商在这个楼盘的利益。

避免经理与发展商同谋

若国会没有通过立法,针对产业经理有所约束的话,就难免有产业经理违背本身的专业操守,通过各种方式来守护发展商在某个楼盘的利益,甚至背后公然跟这些发展商狼狈为奸,进而影响到其他购屋者的整体利益。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对管理委员会有诸多规定与限制,却忽视了产业经理的专业操守,往往是引发或导致更多问题沿生的关键因素。

看来新任的地方政府发展部长,有必要认真思考如何通过国会立法及改革的方式,对国内的产业经理及整体的物业管理领域,进行大幅度的改革与整顿工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