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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缺陷 发展商要担责

2021年09月27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公寓游泳池有缺陷,
谁该承担责任?

案例背景

在最近的 Dua Residency Management Corporation V. Edisi Utama Sdn Bhd & Anor 一案中,吉隆坡高等法庭命令发展商支付192万5000令吉予公寓管理机构,以修复游泳池的缺陷。

案例重点

1.原告是Dua Residency公寓的管理机构。

2.第一和第二被告是参与房地产开发的私人有限公司。

3.原告以公寓内存在着潜在缺陷 (latent defect)为由,对发展商和物业管理人提起诉讼。

4.诉状内提出公寓内现存的多种缺陷;原告的案件主要依据原告委托的顾问和检查员的报告。

5.原告声称,第一被告(发展商)未能确保公寓游泳池采用的防水系统,可以有效地防止泳池进水,进而违反其对原告的义务。

6.原告对发展商提出两项诉讼因由,即违反合约和违反法定义务。

案例裁决简要

1.法庭考虑的关键在于发展商一直持续的参与公寓的维护和管理,尽管不是单独参与。

2.很明显的另一点是,发展商所开发的公寓本身存在着缺陷,就如原告在此所投诉一般,因此不单纯是经济上的损失。

3.基于此种情况下,法官认为此处的特殊事实具有足够的接近性 (sufficient proximity),因此认定发展商对原告负有义务以确保公寓以正确并良好的手工建造,正如买卖合约中所规定的规范和批准的计划,是公正合理的。

4.就此,发展商辩称原告的申索不合时宜(time-barred),因为早在2010 年,联合管理机构(JMB) 的管理委员会就已发现泳池和露天平台的缺陷,当时在花盆和泳池下检测到漏水, 并提交诉讼的延误,是由作为原告前身的 JMB 管理委员会造成的。

5.针对这点,原告坚持认为,泳池缺陷是于2015年查看了T-Corp Engineers 2015 年度报告后才发现的,而发展商则争论说,泳池自2010年就已经存着缺陷,而且已检测到漏水迹象。

6.法官接受原告的论点,即存在着漏水症状,但这不是造成缺陷的原因,除非当时已彻底调查,以确定原因。泳池的缺陷可能是由无数原因导致,例如由于结构混凝土出现裂缝,导致水渗入泳池底板,或由于防水系统不足或与泳池无关的其他来源,而使底板被渗透。T-Corp Engineer 2015年报告得到的结论是,泳池下方和周围的泳池甲板区域,通过混凝土板,存在着直接性渗水(direct leakage & seepage)。

7.在上述情况下,法官因此认定,泳池缺陷是原告于2015年12月通过合理的努力才发现的。由于该诉讼是于2017年10月提交,这是远在法律时效期届满之前所提出的诉讼,所以此诉讼是合时宜的。

8.此建筑合约并没阐明防水系统承包商所提供的保修期,法官认为,该高档公寓的防水运作应持续10年。 然而事实上,只在首3年左右有防水功效,因为于2010年就已发现漏水。

结论
合约须阐明保修期

1.根据法院的判决,在建筑合约并没阐明防水系统承包商所提供的保修期情况下,发展商在开发高档公寓泳池的防水事故方面须承担更大的法律义务。防水系统只在首3年见效,明显不够好,并可能会引起法律责任上的问题。

2.建议发展商在委任其防水系统承包商时,需清楚地阐明并厘清,防水系统保修的期限。

3.建议管理机构发现漏水的情况后,需尽快委托顾问和检查员,以彻底调查以确定原因,并在法律时效期内对相关人士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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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B线上年会须合法化

2021年09月20日

张惟越 ·物业管理人/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kenteo.m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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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国家复苏计划第二阶段地区,
共管楼宇只允许通过线上会议举办年会或特别大会。

随着国家安全理事会宣布,雪兰莪、吉隆坡和布城9月10日起进入国家复苏计划第二阶段,按照国安会对于共管楼宇所设定的标准作业程序(SOP),共管楼宇仍只能通过线上会议举办年会或特别大会,线下的会议目前还是不可举办。

对于共管楼宇的居民来说,确实可解燃眉之急,因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

1)发展商不可超过12个月成立联合管理机构

第17条文,第1a附条文阐明,发展商需从交钥匙给购屋者时开始计算,不超过12个月内成立联合管理机构(Joint Management Body,简称JMB)。

假如发展商没有如期成立联合管理机构,就是抵触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并将面对罚款不超过25万令吉,或不超过3年牢狱之灾,或两者兼施。

2)JMB年会不可逾期15个月举行

第二列表,第10条例中提出联合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Management Corporation)从上一次的年会开始计算,不可超过15个月举办年会,完成交接。

但,因高感染性冠病疫情的严峻形势,我国被迫在2020年3月18日实施行动管控令,在管控期间全国国民一律宅家,国内所有活动和群聚皆禁止进行,包括宗教、体育、社交及文化活动;除了基本服务其它聚居人群的活动统统不可办,以通过封城锁国禁止人与人的接触来避免疫情传播。

职务职权无法交接

管控令导致聚居人群的居民年会无法如期举办,委员职务职权无法交接,全国共管楼宇都卡住了,如何是好?

年会不可办,严重吗?

让数据告诉我们,这有多严重吧!

先看看,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所提供的一项城市服务组统计报告显示,全国各地分层产业发展计划在2018年杪已增至2万1222个发展项目(218万9582个分层单位)。

这意味着,2万1222个发展计划除以365天的话,平均每天要举办的年会达58场。如果主办单位基于方便业主出席,把年会集中在周六与周日,每年共有52周,这也表示,周末加起来也只有104天而已。

如果年会都选择在周末办,那每个周末平均将面对408场年会,并直接影响马来西亚870万名居住在共管楼宇的国民。

议案无期限搁置

无法如期举办年会,管理委员将面临无法完成交棒的困境,楼宇需要业主居民投票表决的议案也将面对无期限搁置,而且从2020年3月份开始计算,马来西亚已进入大约18个月的行动管控了,这意味着,全国的共管楼宇的年会的举办期限都逾期了。

如今好不容易等到了国安会宣布,今年9月10日起,雪隆和布城进入国家复苏计划第二阶段。按照国安会对于共管楼宇所设定的标准作业程序(SOP),只允许共管楼宇通过线上会议举办年会或特别大会,线下的面对面会议目前还是不可举办。

这是好事还是坏事呢?

1)从法律角度探讨线上年会合法性

国会在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设定时,并没有把疫情导致的行动管控所引起的限制纳入立法考量,促使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对于年会的要求是线下会议,业主得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才行。

那么,国安会对于共管楼宇所设定的SOP,允许共管楼宇通过线上会议举办年会或特别大会,会否导致有关会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笔者向楼宇专员(Commissioner Of Building)和几位资深律师(包括仲裁庭的主席)联系,得到的答复是,如果有业主向仲裁庭提出投诉,仲裁庭就得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下判“线上年会不受法律承认”。

因为,按照马来西亚的司法制度,每一项法案都必须通过国会下议院和上议院三读才能通过。而且当初立法时,并没有授权楼宇专员修改法令的职权,因此,一旦有业主挑战线上年会的合法性,仲裁庭就得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下判“线上年会不受法律承认”。

2)从日常运作角度探讨

楼宇专员给出线上年会的建议,希望线上年会可纾缓堆积了18个月并已逾期的年会。

从实用性来看,线上会议是因为疫情所衍生的需求,各大系统供应商也大大提高其可靠性与准确度,就连上市企业都采用,为何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无法接受呢?

笔者呼吁立法单位尽快放下政治利益,尽快召开国会修正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合法化线上年会,因为共管楼宇是民生课题,它是全国870万国民的住所。

如果楼宇管理因为无法如期举办年会,累积诸多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议案,将导致楼宇日常运作间接搁置或瘫痪,所引发的不再是民生课题,而是法律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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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小心侵犯住户隐私

2021年08月30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在管理高楼的过程中,
有3组概念乃是所有发展商、
高楼管理委员会或产业经理,
不得不时时提醒自己不得轻易逾越的最后防线。

3组概念即产业拥有权(Proprietory Rights)、个人隐私权(Privacy Rights)及个人资料(Personal Data)可受保护的程度。若发展商或管理层没有坚守这3道防线,我们就很容易侵犯到业主在这方面的权利,进而引发许多不必要的法律诉讼,甚至有者还可能构成侵占他人产权及诽谤等案件。轻者可能只以赔偿了事,严重的话甚至可能要面对罚款或坐牢。

我们先谈谈业主对本身的产业拥有权。针对有发出分层地契的高楼,分层图测将会清楚显示,高楼的哪一个部分属于各别业主所拥有的单位(Parcels)、附属单位(Accessory Parcels)及共管产业(Common Properties)。

基本上,所有的单位乃属于个人住宅或商业单位的内部面积,这是管理层绝对不能擅自闯入的范围。至于其界线在哪里?若是属于有发出分层地契的建筑物,就可直接参考分层图测(Strata Plan);反之,若是属于没有发出分层地契者,则以各别业主与发展商所签署的买卖合约为准。

何谓附属单位呢?通常,发展商会将停车位、各别单位的阳台(若没有被纳入各单位范围内)、广场内某个有商业价值的区块、某些可作为广告用途的梁柱等,纳入分层图测作为附属单位。

附属单位分两种

附属单位有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属于封闭式的区块,外人没有办法走进去的空间;第二种则属于没有四面围墙,就像停车位这样,外人即使路过也不会构成法律问题。当然,若您将车辆或私人货物直接放在其停车位上,还是会构成侵占他人产权的问题。

对于一些高楼的停车位,若所有的停车位没有被纳为附属单位,管理层就有权根据公平分配的原则,即通常以每个单位一个停车位的原则,将这些停车位分配给每一户人家使用。除非某些单位的面积比其他人来得大,而且业主当初也以更高购价取得这个单位,否则管理层不能分配超过一个停车位给某些业主。

我曾经处理某个案,这个高楼的所有停车位都属于共管产业,管理层针对某些没有缴付管理费的业主,禁止业主将车辆驶入停放。结果,这个业主入禀法庭起诉管理机构,最终法庭判这个业主败诉。

反过来说,若这个高楼的停车位不属于共管产业,管理层是否有权禁止欠费的业主驶入呢?当然,2015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第3附表可授权管理层这样做,但条件是没有人可以阻止这些业主安全地返回自身的单位。

根据同样的道理,管理层绝对没有权力阻止任何没有接受冠病筛检,或是没有接受疫苗注射的业主回到自身的住家。业主在这方面所享有的产权,绝不能任由管理层通过订制附加管理条例(Additional By-Laws)来否决之。

没法律阐明
管理层易侵犯个人隐私权

谈到个人隐私权,由于没有法律阐明何谓高楼管理所须重视的个人隐私权,管理层往往会无意识地侵犯到个人的隐私权。

这包括闭路电视的装设地点及镜头摄入的角度、报案书或法庭诉讼文件内容可否对外发布,还有管理层可否记录每一个业主或住户进出高楼的时间等。

需考量公共利益

当然,管理层所做的每一个决定,亦需同时考量到公共利益。我们必须让个人隐私及公共利益相互取得平衡,而不能反过来以公共利益来否决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性。

曾经有一个案,管理委员会主席针对前任管理委员处理公款的行径报案,这位前任管理委员就通过入禀法庭兴讼,指控这位管理委员会主席诽谤。

结果,这个案件从地庭审到高庭再上诉到推事庭,这位前委员皆一路输到完,而法庭的判决理由只有一个,这个报案书乃是受法律保护的文件(Privileged Document),其内容不能视作可构成诽谤。

至于拖欠管理费的业主名单,管理层绝对有权利对外发布,这包括可发出业主全名、单位号码及所拖欠的数额。由于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不属于商业单位,其不受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PDPA)所规范,当然就没有所谓违反这个法令的情况产生。

尽管如此,这不代表管理层可以毫无限制发布关于业主的所有资料,当然也不可以把业主的资料偷偷卖给房产仲介公司或个人等。

关于管理层能否套取业主的指印,包括用来鉴定业主是否有权进入其所住的高楼,这是极具争论性的问题。分层管理仲裁庭曾针对槟城时代广场管理层,安装以指纹鉴定业主身分门禁一事作出裁决,指管理层以安全为由这样做绝对合法。

不过,管理层若能考虑以二元码(Binary Code)来套取指纹,然后将这个指纹转化为1及0两种数字来储存,这肯定会消除许多业主及住户的忧虑。

欲进私人单位检查
须一周前给业主通告

2015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第62条款提到,若管理层要进入某个私人单位展开检查工作,就必须给予对方至少7天的通告。若业主不遵守这一点,业主可被提控并面对不超过5万令吉罚款,或不超过3年监禁。

不过,其第62(3)条款有提到,若面对紧急状况并有可能构成水灾,损害到其他人的性命或财物安全,管理层则无需遵守7天通告的要求,并且可以随时破门而入。

紧急状况例外

其实,这个条文只能应用在楼层之间漏水的情况,而不是让管理层可以针对所有情况,对所有无人居住单位皆破门而入的护身符。

举个例子,某座高楼其中一个无人居住的单位,其后院(属于其私人单位范围)最近长出了一棵树,这棵树若没有即时拔除,恐怕其往下生长的树根,会影响到楼下单位甚至造成漏水。

管理层当然有权针对这个情况,发出通告要业主移掉这棵树并予以修复。不过,若业主拒绝配合,除非这棵树造成楼层之间开始有漏水的情况,否则管理层无权援引2015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第62(3)条款,直接破门进入这个单位移除这棵树或修复漏水的情况。

在这棵树还未造成漏水的情况下,看来管理层唯一可采取的管道,就是通过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要求仲裁庭谕令业主将这棵树移除,包括予以修复或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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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停车位当仓库?

2021年07月28日

物管专家:张惟越
物业管理人
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kenteo.my@gmail.com

 

问:

张先生,你好。

我的公寓每户标配2个停车位,最近我发现有停车位被屋主当作是储物室。

因为他们只有1辆车,所以就把车上的一些杂物放在另一个停车位,如小孩的脚车、滑板或是户外活动的装备等。

请问他们这么做对吗?联合管理机构(JMB)有权利要求他们清空吗?

张生


答:

张先生,你好,

把公寓的停车位当做是储物室是不被允许的,管理处有职权要求业主清空。

根据2015年分层产业管理与维修条例(SMR)第25条文的第5项,任何人都不能把设备、零件、废置物品和垃圾遗留在停车场范围。

管理机构可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移走和处置相关物品,并且不必对此类物品的任何损坏或损失责任,同时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相关人士承担。

你也有关于房地产的问题?不管是融资、法律、物管、装修、验屋……都欢迎你电邮到prop@eNanyang.my,由驻站专家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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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仲裁庭聆审无期

2021年07月26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这句英国法谚可以用来形容我国疫情当下的司法运作,包括房屋仲裁庭及分层管理仲裁庭,更因为联邦政府6月份实行的全面封锁(FMCO),还有如今还看不到尽头的国家复苏计划(第一阶段),导致许多案件堆积如山却面对聆审无期的窘境。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这句英国法谚可以用来形容我国疫情当下的司法运作,包括房屋仲裁庭及分层管理仲裁庭,更因为联邦政府6月份实行的全面封锁(FMCO),还有如今还看不到尽头的国家复苏计划(第一阶段),导致许多案件堆积如山却面对聆审无期的窘境。

在这期间入禀仲裁庭的案件,除了发展商交屋货不对板、购屋者针对缺陷责任期所提出的索偿,还有楼层之间漏水问题、管理层追讨所拖欠的管理费之外,其他亦会入禀的案件还包括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未能如期召开常年大会等。

我早前有协助芙蓉金源大厦共管机构,通过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要发展商交出管理权予共管机构,仲裁庭原订6月28日要针对此案作裁决,如今则因遥无限期的国家复苏计划,一直没有办法择定开庭判决的日期。

除了仲裁庭没有开庭、服务柜台没有人办公之外,更糟的是,许多地方政府的建筑总监部门,简直把行动管控令当作他们可以不上班的借口。尽管政府宣布公务员必须20%上班,而其余80%则居家工作,但直正的实况却是把整个部门关起来,连一个人影都没有。

建议网上聆审

结果,这样的情况往往“益了”那些不奉公守法者,让备受欺压的购屋者有苦无处申诉。他们不仅无法入禀仲裁庭,他们甚至连投诉给建筑总监的机会也被剥夺。即使是吉隆坡市政厅建筑总监部门,也一直等到7月1日才逐渐小规模恢复办公。

至于仲裁庭许多等待排期的聆审,房屋及地方政府部迄今始终没有头绪,完全放任这些案件不理。其实,若房政部能善用这个时段,重新检讨其现行的法规,进而把房屋仲裁庭或分层管理仲裁庭的聆审推上网,这肯定有助于减少更多所累积的案件。

拖慢庭令执行力度

分层管理仲裁庭另一个备受诟病的问题,就是没有在最快时间协助将仲裁庭的裁决,向法庭登记以便取得庭令之效用,进而通过法庭执行这些庭令,来对付没有遵守仲裁庭裁决者。

举例来说,若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通过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针对某位拖欠管理费之业主取得裁决要对方缴付所拖欠的1万令吉管理费。不过,仲裁庭所给予的书面裁决,必须通过仲裁庭方面协助交予法庭登记,始能取得庭令之效用。

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可以选择通过不同的方式来执行这些庭令,这包括冻结欠款业主的银行户头,并要求银行直接从业主的户头扣出这笔钱偿还给管理层,再不然就是通过查封及拍卖令来拍卖所有被查封的流动财产等。

不过,许多由仲裁庭所发出的裁决,往往要耗超过半年甚至一年半载的时间才能够向法庭登记。如今,随着法庭亦因各种所施行的管控令而闭门,这无形中将拖慢管理层要通过法庭执行这些庭令的力度,进而让仲裁庭最终沦为无牙老虎。

应提控不遵守裁决者

此外,房政部亦需正视许多入禀仲裁庭的案件,即使败诉的一方最终未遵守仲载庭的裁决,却没有面对建筑总监开档调查并提控他们上庭的下场。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123条文,任何人若不遵守仲裁庭的裁决,一旦被提控且罪名成立,将面对不超过25万令吉罚款、不超过3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除了梳邦再也市政厅之外,我们目前还看不到国内其他地方议会的建筑总监,会针对不遵守仲裁庭裁决者将他们提控上庭。这看来也是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必须大刀阔斧并改革一番之处。

当局应下令全国各地方议会的建筑总监,须通过开档调查并提控所有不遵守仲裁庭裁决者,以敬效尤。

共管机构无法开线上大会

迄今为止,国内还有许多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仍然面对无法通过网上召开常年大会的痛苦。

一来,有很多牵涉到法庭及技术性的问题,迄今始终无法获得建筑总监给予满意的解答,导致一些通过网上召开的虚拟大会,往往都是在管理层战战兢兢的情况下完成。

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上月23日通过宪报颁布,4项针对建筑总监、发展商、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的豁免政令,让许多无法如期召开常年大会的管理层不会面对问题。

不过,这样的豁免政令不颁布还好,一颁布下来反而让人贻笑大方。

当中最经典的莫过于所颁布的宪报,允许从去年3月18日至2021年6月30日为止无法召开常年大会的发展商、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能够免于面对法律问题,不过当局却规定这些常年大会最迟必须在2021年7月1日召开。

试想想,任何由发展商、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召开的常年大会,管理层一般上要发出至少14天的通告给予所有购屋者,始能召开大会。

若这些宪报在6月23日颁布,而管理层则必须最迟在7月1日召开常年大会,在大会通告未足14天期限的情况下,这些常年大会岂不是要面对被判定不合法的下场?

这种种的一切,肯定会让更多投机分子一再滥用其在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的权位,进而作出戕害购屋者利益的各种决定。

Categories问诊室

发展商应主导成立JMB

2021年07月10日

法律专家:张玮真律师
VALERIE CHONG & CO
vc@valeriechong.com

 

问:

张律师,我住在一个中价公寓,买的时候是二手,当时屋主们正在成立联合管理机构(JMB),但好像是人数不足就一直成立不到,更不用说成立管理机构(MC)了。

结果我们的公寓一直都是由发展商当初委任的物业公司在管理,邻居们似乎对这样的安排没有异议,而成立JMB 和MC的事情不了了之。

请问这样会有问题吗?

我考虑到未来,如果发展商的管理公司越管理越差,就投诉无门了。

是不是有方法成立MC?正确的途径是?

周小姐


答:

周小姐,你好!

根据2013 年分层管理法令,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发展商有责任召开第一次年度大会 (Annual General Meeting),以建立JMB ,否则被视为犯罪。

如果发现发展商没有召开第一次年度大会,业主可以写信给建筑物委员会(COB)投诉不满。

COB有权任命任何人召集第一次年度大会,且费用应由发展商支付。

业主也可以在分层仲裁庭 (Tribunal)或法庭上提起诉讼,以勒令开发商强制召开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或下令成立管理机构。

你也有关于房地产的问题?不管是融资、法律、物管、装修、验屋……都欢迎你电邮到prop@eNanyang.my,由驻站专家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