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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管理仲裁庭解高楼纠纷

2021年09月27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入禀仲裁庭绝对要做好万全的准备,
否则或面对以卵击石的难堪局面。

在高楼管理当中,业主和管理层、管理委员会甚至建筑总监之间,难免会有许多磨擦,甚至最终要对簿公堂。

国内最常见的公堂除了法庭、房屋仲裁庭、分层管理仲裁庭,还有针对劳资纠纷而设立的劳工法庭或工业关系法庭。

分层管理仲裁庭2015年开始审理案件以来,许多高楼管理委员会如获至宝,纷纷通过入禀仲裁庭起诉拖欠管理费的业主。由于2015年分层管理法令强制所有拖欠管理费的业主必须缴费,因此这类业主通常很难在仲裁庭取胜。

除非这些被管理层追讨所拖欠管理费的业主,能证明管理层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征收管理费,加上计算迟缴费利息的方式有误,否则管理层在追讨管理费及迟缴费利息的个案,通常都不可能败诉。

挑战管理层决定

业主通常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的个案,则包括针对楼层之间漏水的事件,针对应负责任之业主及共管机构(JMB)或管理机构(MC)入禀追究,以及管理委员会迟迟不召开常年大会之事,要求仲裁庭判管理层须在指定期限内召开大会。

其他通常由业主入禀的案件,还包括挑战管理层所做不可理喻的决定、要求撤销管理层所开的罚单、求判所召开的常年大会或特大不合法、要求撤销某管理委员当选的资格,还有就是要求重新检讨管理层所征收的管理费款额等。

收费廉宜受欢迎

另外一种比较少见的情况,就是某位管理委员被终止其管理委员的职务,而这位业主在不甘心的情况下,就会通过仲裁庭入禀来挑战管理委员会的错误程序或决定。

由于这类个案通常会向建筑总监先做投诉,在无法获得前者妥当解决的情况下,当这位被终止管理委员职务的业主入禀仲裁庭时,他通常会把建筑总监列为其一答辩人,或是传召建筑总监出庭当证人。

许多业主包括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比较倾向于通过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来解决他们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分层管理仲裁庭的入禀费用,只是介于50至200令吉之间。相较于入禀法庭的高额费用,分层管理仲裁庭无疑是一个相对廉宜的选项。

禁律师代表出庭

不过,通过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的案件,一般上都不得交由律师代表出庭,业主本身就必须“一脚踢”来处理。至于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方面,还可交由产业经理来代表管理层出庭,难免会让业主方面备感压力。

尽管如此,分层管理仲裁庭没有阻止任何人先行取得专业人士的意见,那么业主就应该提早作好万全的准备,包括咨询律师或产业经理来取得他们专业协助,以免最终因准备不足而饮恨公堂。

若裁决严重偏差
可上诉高庭检讨

不要以为任何人在分层管理仲裁庭败诉后就自此认输,他依然可以通过在高庭上诉,寻求推翻仲裁庭所作的裁决。

首先,我们必须很清楚,高庭绝对不是分层管理仲裁庭的上诉管道。

任何人对仲裁庭所作裁决有任何不满,他可在3个月期限内通过向高庭入禀司法检讨,来尝试推翻仲裁庭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裁决。

2013的分层管理法令第121条文规定,只有当仲裁庭所作裁决出现严重偏差的情况下,我们才能通过高庭入禀司法检讨来挑战。

何谓严重偏差?其一是仲裁庭没有让双方享有公平的机会,在仲裁庭表述他们的案件或反击他们的对手;其二乃没有全面处理所有在聆讯过程所提出的课题;以及其三则是仲裁庭所颁布的书面裁决,有出现不确定性或是含糊的情况。

由于仲裁庭庭主多由资深律师来担任,他们有些时候甚至会要求诉辩双方,在聆讯后须在指定期限内提呈书面陈词,包括回应对方的书面陈词等,甚至还要你列出具体的法庭判例等,这往往就让分层管理仲裁庭变得不是一般人所能承受的平台了。

加上任何通过入禀的案件,若因为技术性问题而被庭主所驳回,若庭主没有给你机会重新入禀,你是绝对不能针对同样的个案再次入禀的。

有鉴于此,任何人若要入禀仲裁庭,绝对要做好万全的准备工作而马虎不得!

勿轻易挑战建筑总监

其实,我们亦可针对建筑总监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我本身就曾协助业主针对芙蓉市政厅建筑总监不愿委任金源大厦业主来召开大会并成立共管机构,同时将发展商及建筑总监列为答辩人。

在这种压力之下,建筑总监最终在分层管理仲裁庭还没有做任何裁决之前,即通过委任其中一位业主召开首次大会,让金源大厦在38年后终于有了本身的共管机构。

随后,我本身亦代表共管机构针对发展商不愿把管理权交出来,而针对发展商再次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这一次,我选择通过传召建筑总监出庭当证人,通过其证词在法庭上当众指证有关发展商所犯下的各项错误。

无法律知识如以卵击石

不过,我会劝告任何业主若没有做好心理准备,请不要轻易通过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来针对建筑总监。毕竟,建筑总监通常乃由市长或县市议会主席来担任,其背后有强大的法律团队,若业主本身没有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则无疑会面对以卵击石的难堪局面。

通常地,若是要通过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来针对发展商,业主或是管理层则必须要有足够的能力来应对之。或许,仲裁庭庭主通常比较倾向于同情业主或管理层,但是若业主或管理层完全没有表述或抗辩的能力,他们最终还是注定吃败仗。

在巴生谷一带,我们经常会看到新任管理委员,一旦他们上任之后就会想方设法,针对前一批管理委员在任期内所作出的各项决定,通过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来挑战对方。这通常是新任管理委员会的报复心态所趋使。

不过,这种不健康的作风往往会导致许多业主不愿挺身而出担任或被推选为管理委员,而在许多人不愿意参与的情况下,亦造就了一些投机分子往往有机会霸着管理委员的位子不下来,久而久之就形成了管理层极度“鸭霸”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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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仲裁庭聆审无期

2021年07月26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这句英国法谚可以用来形容我国疫情当下的司法运作,包括房屋仲裁庭及分层管理仲裁庭,更因为联邦政府6月份实行的全面封锁(FMCO),还有如今还看不到尽头的国家复苏计划(第一阶段),导致许多案件堆积如山却面对聆审无期的窘境。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这句英国法谚可以用来形容我国疫情当下的司法运作,包括房屋仲裁庭及分层管理仲裁庭,更因为联邦政府6月份实行的全面封锁(FMCO),还有如今还看不到尽头的国家复苏计划(第一阶段),导致许多案件堆积如山却面对聆审无期的窘境。

在这期间入禀仲裁庭的案件,除了发展商交屋货不对板、购屋者针对缺陷责任期所提出的索偿,还有楼层之间漏水问题、管理层追讨所拖欠的管理费之外,其他亦会入禀的案件还包括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未能如期召开常年大会等。

我早前有协助芙蓉金源大厦共管机构,通过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要发展商交出管理权予共管机构,仲裁庭原订6月28日要针对此案作裁决,如今则因遥无限期的国家复苏计划,一直没有办法择定开庭判决的日期。

除了仲裁庭没有开庭、服务柜台没有人办公之外,更糟的是,许多地方政府的建筑总监部门,简直把行动管控令当作他们可以不上班的借口。尽管政府宣布公务员必须20%上班,而其余80%则居家工作,但直正的实况却是把整个部门关起来,连一个人影都没有。

建议网上聆审

结果,这样的情况往往“益了”那些不奉公守法者,让备受欺压的购屋者有苦无处申诉。他们不仅无法入禀仲裁庭,他们甚至连投诉给建筑总监的机会也被剥夺。即使是吉隆坡市政厅建筑总监部门,也一直等到7月1日才逐渐小规模恢复办公。

至于仲裁庭许多等待排期的聆审,房屋及地方政府部迄今始终没有头绪,完全放任这些案件不理。其实,若房政部能善用这个时段,重新检讨其现行的法规,进而把房屋仲裁庭或分层管理仲裁庭的聆审推上网,这肯定有助于减少更多所累积的案件。

拖慢庭令执行力度

分层管理仲裁庭另一个备受诟病的问题,就是没有在最快时间协助将仲裁庭的裁决,向法庭登记以便取得庭令之效用,进而通过法庭执行这些庭令,来对付没有遵守仲裁庭裁决者。

举例来说,若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通过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针对某位拖欠管理费之业主取得裁决要对方缴付所拖欠的1万令吉管理费。不过,仲裁庭所给予的书面裁决,必须通过仲裁庭方面协助交予法庭登记,始能取得庭令之效用。

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可以选择通过不同的方式来执行这些庭令,这包括冻结欠款业主的银行户头,并要求银行直接从业主的户头扣出这笔钱偿还给管理层,再不然就是通过查封及拍卖令来拍卖所有被查封的流动财产等。

不过,许多由仲裁庭所发出的裁决,往往要耗超过半年甚至一年半载的时间才能够向法庭登记。如今,随着法庭亦因各种所施行的管控令而闭门,这无形中将拖慢管理层要通过法庭执行这些庭令的力度,进而让仲裁庭最终沦为无牙老虎。

应提控不遵守裁决者

此外,房政部亦需正视许多入禀仲裁庭的案件,即使败诉的一方最终未遵守仲载庭的裁决,却没有面对建筑总监开档调查并提控他们上庭的下场。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123条文,任何人若不遵守仲裁庭的裁决,一旦被提控且罪名成立,将面对不超过25万令吉罚款、不超过3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除了梳邦再也市政厅之外,我们目前还看不到国内其他地方议会的建筑总监,会针对不遵守仲裁庭裁决者将他们提控上庭。这看来也是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必须大刀阔斧并改革一番之处。

当局应下令全国各地方议会的建筑总监,须通过开档调查并提控所有不遵守仲裁庭裁决者,以敬效尤。

共管机构无法开线上大会

迄今为止,国内还有许多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仍然面对无法通过网上召开常年大会的痛苦。

一来,有很多牵涉到法庭及技术性的问题,迄今始终无法获得建筑总监给予满意的解答,导致一些通过网上召开的虚拟大会,往往都是在管理层战战兢兢的情况下完成。

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上月23日通过宪报颁布,4项针对建筑总监、发展商、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的豁免政令,让许多无法如期召开常年大会的管理层不会面对问题。

不过,这样的豁免政令不颁布还好,一颁布下来反而让人贻笑大方。

当中最经典的莫过于所颁布的宪报,允许从去年3月18日至2021年6月30日为止无法召开常年大会的发展商、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能够免于面对法律问题,不过当局却规定这些常年大会最迟必须在2021年7月1日召开。

试想想,任何由发展商、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召开的常年大会,管理层一般上要发出至少14天的通告给予所有购屋者,始能召开大会。

若这些宪报在6月23日颁布,而管理层则必须最迟在7月1日召开常年大会,在大会通告未足14天期限的情况下,这些常年大会岂不是要面对被判定不合法的下场?

这种种的一切,肯定会让更多投机分子一再滥用其在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的权位,进而作出戕害购屋者利益的各种决定。

Categories问诊室

仲裁庭能审自治委员会?

2021年07月23日

法律专家:陈佐彬
亿达法务办事处创办人

 

 

问:

陈律师,请帮忙!

我居住在有地住宅,我们地区自行成立了居民委员会,但当时没有登记。

不过,现在的账目有问题,内部也有分歧,请问若向仲裁庭提出诉讼,会受理吗?

叶先生,沙登


答:

仲裁庭的成立是为了解决分层地契管理,以及《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成立的共管机构(Joint Management Body)或管理机构(Management Corporation)的案件和纠纷。

如果您的住宅不是属于分层地契而是个别地契,那么恐怕不属于仲裁庭的审判范围。

你也有关于房地产的问题?不管是融资、法律、物管、装修、验屋……都欢迎你电邮到prop@eNanyang.my,由驻站专家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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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有权动用储备金

2021年06月27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到底动用储备金(Sinking Fund),
是否需要召开大会通过呢?
这是一个许多人都答不上来的问题。

过去几十年来,根据许多人的认知,不管是共管机构或是管理机构,若管理委员要动用储备金,用以提升某个大型项目的话,就需要通过召开常年大会或特别大会来接纳之。

事实上,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根本没有规定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须召开大会,始能动用储备金。这个法令第24或第51条文有规定,储备金只能作为资本开销(Capital Expenditure),其中包括:

1)粉刷或重新粉刷属于共管产业的建筑物或其他结构;

2)购置流动产业作为共管产业用途;

3)更新或更换共管产业范围内的任何装置,以及拥有权归管理层的流动产业;

4)提升或装修共管产业;以及

5)管理层认为适当的其他资本开销。

只要管理层所要推动的大型项目符合上述条件,即使没有召开常年大会或特别大会取得业主所认同,照理管理层有权动用储备金作为这类开销。

即使是之前适用于共管机构运作的2007年建筑物与共管产业(维修与管理)法令,或是之前适用于管理机构运作的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同样没有规定管理层须召开大会始能动用储备金。

那么,许多管理层这些年来特地召开大会,取得业主授权始动用储备金作为资本开销,岂不是个美丽的误会?我曾针对此事询问建筑总监部门官员的意见,他们同样给予我们不置可否的答复。

如果有越来越多的人,因为了解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没有这个限制,而大幅动用储备金,那又该怎么办呢?

许多楼宇业主辛辛苦苦累积起来的储备金,岂不是更快速被管理层耗尽?这些都是很实际的疑虑,然而负责制订法律的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又不觉得有此需要,我们又能怎样呢?

面对这种情况,业主其实可以通过常年大会,提呈并通过动议规定管理层每一项开销(不管是动用维修户头或储备金户头的存款)皆不得超过10万令吉。任何超过10万令吉的开销,必须通过召开大会并取得业主同意,始能进行。

禁随意分拆项目

此外,这类动议亦须规定管理层不能将某项超过10万令吉开销的项目,分拆为数个项目让每一项开销皆不超过10万令吉。这是为了避免管理层杪捷径,以便在绕过所有业主的情况下,轻易动用维修户头或是储备金户头的存款。

通过大会限定管理层每个项目的开销不得超过10万令吉,看来乃是一个更加可取的做法。这是因为通过这类限制,我们可以同一时间限制管理层,不管是从维修户头、储备金户头或是定期存款,皆不可随意动用超过10万令吉作为开销。

管理层不能因为维修户头有足够的钱,即使在没有召开大会的情况下,即可动用维修户头超过10万令吉作为开销。

这是否有法外立法的问题吗?由于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只规定维修户头及储备金可作为开销的项目,没有牵涉管理层可动用款额的任何规定,因此通过大会所接项的提案来限制管理层的权限,这应该不会有太大的争议!

拨储备金粉刷要三思

若管理层基于维修户头有足够的钱,而不要动用储备金作为重新粉刷建筑物用途的开销,这能否允许呢?其实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规定,维修户头只能充作日常或定期维修项目的开销,这包括局部性粉刷建筑物之用途。至于粉刷或重新粉刷整栋楼宇的费用,则必须通过储备金户头来支付。

相关法令的条文有强调“Shall be used solely for”,意即管理费不能用储备金作用局部性粉刷建筑物用途的开销,而维修户头则不能用来支付重新粉刷整栋楼宇之开销。

不过,这个法令有其偏颇之处。若是发展商没有遵守上述规定,则会面对刑事提控的下场。一旦罪名成立,将面对不超过3年监禁、罚款不超过2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反之,若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没有遵守上述规定,则没有阐明管理层所会面对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留待个别业主针对管理层自行采取行动啦!

要求管理层开2户头

迄今为止,还有不少楼宇的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开设两个户头,其一作为维修户头(Maintenance Account),其二则作为储备金户头(Sinking Fund Account)。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有规定,不管是发展商、共管机构、管理机构,或是发展商以管理机构名义所管理的分层建筑,皆须各别开设两个户头作为上述目的。

管理层通过维修户头所收到的管理费,就必须将储备金的份额转入储备金户头。有些管理层会要求业主将管理费及储备金,分别汇入两个户头。但是,大多数管理层只用单一户头来操作,并在每个月或每两个月,才将维修户头内所收到的储备金,转入储备金户头。

如果您本身的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迄今还没有开设两个银行户头,就应该要求管理层快点这样做。

如果没有这样做,你可能会因为不符法律规定,而面对没有审计司愿意接手稽查全年账目的困境。

国内银行今天都会允许管理层,在同一个银行开设两个以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为名的来往户头。

至于哪一个户头作为维修户头或储备金户头,则交由管理层自行来决定。

一旦确定后,管理层只需对外公布维修户头的号码,让业主通过银行转账或汇钱来缴付管理费。

至于如何把储备金从维修户头转入储备金户头,这就交由管理层自行决定了。你可以每个月或是每两个月,甚至是每3个月,才一次性根据实际所收到的储备金款额,将整笔钱转入储备金户头。

一旦储备金户头累积不少的钱,管理层可以选择把其中3万或5万令吉转为定期存款,协肋管理层赚取可观的定期存款利息,这乃是可行的做法。

当然,在会计账目或是审计报告上所显示的储备金款额,乃是根据管理层所发出的会计发票总额来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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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B线上大会引法律争议

2021年05月31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随着政府重新实施行动管控令(MCO),这无疑让许多原订召开常年大会或特别大会的共管机构(JMB)或管理机构(MC),必须重新调整他们召开大会的时间表。

许多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所面对的最大问题,就是他们当中绝大多数的任期都已超过15个月,却一直苦无办法召开大会。

即使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早前所推出的标准作业程序(SOP),政府只能鼓励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召开线上大会,但线上大会始终有其技术上无法解决的问题,以及法律上无法克服之争议。

确保与会者身分

举个例子,若管理层通过线上召开大会,我们其实很难确实躲在荧幕后的投票人真正身分。一般上,许多人都会选择屏蔽,确保录像机不会摄录到其“庐山真面目”。然而,要召开类似大会,我们首先要确保这个人的真正身分,并确保他不会在半途开溜。

根据2013年分层法令规定,若业主本身无法出席,他可以授权委任另一人代表他出席这个大会,并在大会过程中投票。这个人必须全程参与,而不能假手于人来帮他投票。如果这个人选择用屏蔽方式参与大会,我们又如何确保这个人的真正身分呢?

其次,召开线上大会亦出现监督投票过程的难处。例如,当业主在这次大会决定要从10个候选人当中,推选5人担任管理委员。我们又要如何确保出席的业主或他们的授权代表,将不会有人投票超过所规定的5次呢?

如果当中有人投票超过5次,负责召开或主持大会者又能否即时通过系统探测到这个问题,并即时阻止整个情况失控,以免有人较后挑战大会合法性,进而导致整个大会沦为非法并须重新召开过。

到今天为止,我不晓得为何房政部表现得如此迟缓,在这个问题上似乎显得一筹莫展。由于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属于国会所通过立法,因此任何修订皆须回到国会去提呈,始能通过。

部长应冻结法令条文

房政部长绝对无权绕过国会,通过宪报颁布任何条例来修订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的任何条文。不过,部长有权通过在宪报颁布,中止或冻结任何法令条文暂时生效。

依我的看法,部长有必要暂时中止或冻结相关法令条文,让委员会任期即使超过15个月亦不会构成违法,以及大会即使改以线上方式召开,亦不会面对其合法性被质疑。

即使现在国会因紧急状态而无法召开,但部长仍可以通过首相劝告国家元首,通过御准紧急法令来修改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否则许多委员将因为无法在15个月内召开大会,而被逼面对业主通过入禀法庭或分层管理仲裁庭来挑战其合法性的宭境。

SOP不能逾越法令

不久前,我代表某位业主出席Vista Kiara管理机构所召开的特别大会,另一位业主因迟到而被管理层以超过场地所限制的人数为由,拒绝让他进入会场出席大会。

面对这种情况,我就跟管理层争论,并告诉对方,政府配合MCO或有条件管控令(CMCO)所推出的防疫标准作业程序,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由于这些标准作业程序没有通过宪报颁布,因此不能视为法律,亦不能以此来逾越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的各项规定。

我还告诉对方,既然政府所制订的SOP不是法律,如果这位业主符合资格却被拒出席大会,我们可以随后入禀法庭或分层管理仲裁庭来挑战这个大会的合法性。

于是,我就问管理层,何为大会现场所限制的人数?对方说80人。

我当时心想现场肯定有超过100人。如果管理层坚持不让这位业主出席,我们就会反过来要管理层把所有多余的人从会场赶出去。管理层眼看情况不妙,为了避免让整个情况愈演愈烈,最终答应让这位业主进入会场。

大会合法性或被挑战

这就是许多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所面对的两难问题,不管是召开线上大会还是线下大会,都会面对合法性有可能被人挑战的下场。一方面要控制人数来达到防疫效果,另一方面却担心有人被拒入场,愤而搞到大会沦为不合法。

如果这个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所管辖的高楼或分层建筑,业主之间向来都和谐共处而没有太多纠纷,其所召开的大会一般上都不会产生任何问题。但是,对于那些向来关系紧张,并随时会闹到剑拔弩张之大会,看来线下召开大会还是最好的选项。

建筑总监回答含糊

鉴于许多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因MCO无法如期召开常年大会,当管理层致函相关地方议会建筑总监并寻求将大会延期时,建筑总监往往给予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答案。

这是因为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还是当前唯一有效的法律,而建筑总监绝不能在违背法律的大前提下,轻易批准大会一再延期。

毕竟,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一般上都需要3至4个星期的筹备期,才能让常年大会或特大顺利召开。一般召开的大会需发出至少14天的通告,若管理层要提呈并通过附加管理条例,则需至少21天的通告。

若再加上准备大会通告、复印相关文件并将通告全面寄出去,则肯定要一个月的时间。我们往往会因为计划赶不上变化,导致辛辛苦苦所安排的大会,最后一分钟则因为MCO或EMCO等因素而告吹。

要如何一劳永逸解决这个问题?看来,房政部有必要将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某些条文松绑,或是中止或冻结让一些法律条文生效,并赋予建筑总监更多的斟酌权,否则这将导致业主跟管理层之间的关系更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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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不是管理层开大会绊脚石

2021年04月26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随着有条件管控令(CMCO)允许各项会议可以召开以来,加上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新推出的标准作业程序(SOP),鼓励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通过网络视讯方式召开常年大会或特别大会,所有高楼或共管建筑的管理层就没有任何借口不召开或要延后召开大会。

尽管如此,大家有必要明白,房政部所制订的标准作业程序,其实是没有法律效用的。如果管理层有足够大的空间实体召开大会,那是最好不过。即使没有足够大的空间,则可以考虑租借民众会堂或酒店的会议室来召开大会。

即使管理层有意考虑以网络视讯方式召开大会,我建议最好能够同时召开实体大会,通过两者并存的方式来克服所召开大会,日后或会被一些业主挑战其合法性之问题。

毕竟,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还是唯一的法源依据,这个法令未曾赋权管理层通过网络视讯方式来召开大会。

至于实体大会,按照房政部所发布的标准作业程序,其在场人数则不能超出会场空间的50%。

即使如此,我们依然会面对同样的问题,即管理层绝不能用标准作业程序所设下的标准,来拒绝后来者进入会场并参与大会或是投票过程。

房政部应颁布宪报

我感到相当纳闷的是,为何房政部没有认真研究如何通过立法或修法的方式,来解决许多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因管控令(MCO)实行以来,一直无法如期召开大会所面对的各种问题。

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祖莱达应能通过颁布宪报的方式,让相关的标准作业程序提升为具有法律效用的文件,再不然则是通过宪报颁布暂时中止相关法律条文的执行效用。

还有,联邦政府还可借用落实紧急状态法令的方式,通过元首御准来颁布新的法律来克服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完全不允许通过网络视讯或其他非实体方式来召开大会的种种限制。

房政部错过了许多重要的黄金时刻,以致许多管理层趁机不召开或不断延后召开大会,避免本身因表现不良或其他因素,而面对被其他业主拉下台的危机。

事实上,随着国家安全理事会开放让CMCO地区以不超过会场空间50%的标准,以及在复苏管控令 (RMCO)地区则不受限制地召开会议以来,其实许多高楼或分层建筑的管理层今后都没有更好的借口,无限期地延后他们所应召开的常年大会或特大。

共管机构拖延开会
业主可投诉建筑总监

我近日接到一宗来自雪兰莪州适耕庄的投诉,指某共管机构尝试各种方式来延后所应召开的大会,甚至还很莫名其妙地向建筑总监反建议把原订2020年12月召开的第5届常年大会,以及2021年12月召开的第6届常年大会,将两届常年大会订在今年12月同一时间召开。

这个共管机构上一次是在2019年12月29日,照理对方最迟必须在2021年3月28日召开大会。既然雪州当前属于CMCO状态,管理层绝对没有借口不召开常年大会,而建筑总监亦没有理由不指示共管机构必须如期召开常年大会。

官员没掌握分层管理法

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规定,所有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每隔15个月,必须召开下一次的常年大会。更让人感到百思不解的是,为何共管机构提交给沙白安南县议会建筑总监(即县议会主席本身)的信,竟然会获得官员批以“不阻止”(Tiada Halangan)来放行?这完全反映了县议会官员对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的低认知程度,间接助使共管委员继续滥权并视法律为无物。

同样地,我也接到另一宗来自雪兰莪州士拉央某共管机构的投诉,指共管机构在2018年11月18日召开常年大会之后,迄今没有召开下一个常年大会,而共管委员当中有数人担任委员多年,甚至超出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所限制的届数,迄今仍不肯卸职。

这个案件通过其中一个业主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将共管机构及所有14位共管委员皆列为答辩人。希望通过分层管理仲裁庭有利裁决,能促使共管机构更快召开常年大会。

为了确保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不再尝试用各种借口来逃脱召开常年大会的责任,业主可以选择通过向各别地方政府的建筑总监投诉,或是通过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来达到这个目的。

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4附表之第一部分第4条款,任何业主可以通过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寻求谕令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召开常年大会或特大。如果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未召开大会,我们还可以通过向法庭申请判每一位共管委员藐视庭令,而他们甚至要面对坐牢或罚款的下场。

拥分层地契业主才能出席大会

所有管理机构(不包括共管机构)在召开大会前,管理层必须到各州土地及矿物局(PTG)或县土地局去查询其管辖分层建筑的分层地契,始能确定个别业主是否将本身产业的分层地契转移至个别名下。

这是因为所有将分层地契转至个别名下的业主,他们才有权以业主的身分出席大会,并在大会投票或被选为管理委员。至于其他没有将分层地契转移至个别名下的业主,他们则没有资格以业主身分出席大会,包括没有投票权或被推选为管理委员的权力。

除了一些比较先进州属如吉隆坡或雪兰莪,另一些州政府迄今可能还规定若要查询整个分层建筑的分层地契,管理层必须派人到土地及矿物局办公室,并在那边坐上一整天来查询并记录每个业主的资料,甚至还规定只能用手写。

如今,随着有条件管控令一来,这些州土地及矿物局,甚至包括槟城州土地及矿物局的公务员效率,不知怎地忽然间慢上好多倍。如果管理机构要靠排队预约来查询整栋楼的分层地契,相信这只会拖慢更多管理机构召开常年大会或特大的时间。其实,通过电子土地(e-Tanah)系统,各州土地及矿物局绝对能够通过电脑按键,在最快时间内把整栋楼所有业主的分层地契资料打印出来,并交给管理层去安排召开大会的工作。

我想,在疫情肆虐的当下,为了避免让更多管理机构有借口无限期延后他们所应召开的大会,各州政府应该从这方面下手,通过行政简化的方式来加速管理层查阅整栋楼宇分层地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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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租业主看过来!

2021年03月27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槟州政府推出国内首个管制公寓短期出租的指南,有助于让公寓管理层遵循业主的意愿,来决定是否管制或允许高楼的短租活动。

至少,公寓管理层今后须更谨慎地应对短租业者的要求,同时以业主的基本利益为依归。

州政府的指南须依附在现行的法规,才能起着执法或取缔的效应。

这份指南的法定基础为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以及地方政府之前针对酒店或客栈所制订的法规(By-Laws),而管理层的执法标准则以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制订的附加管理条例(Additional By-Laws)为基础。

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70(2)条文,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有权以21天通告召开常年大会或特大,通过制订管理短租活动的附加管理条例。这个附加管理条例须以特别提案形式在大会提呈,并须获得至少75%有效票支持,始能通过。

有权赶住客罚业主

一旦获得通过,管理层有权针对违反附加管理条例的业主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有权把住客赶出去、对业主处以每次不超过200令吉罚款等。

由于公寓皆属于私人产业,附加管理条例就能授予管理层或保安人员所需的执法权力,让他们对付违法的业主。

若有业主继续罔顾管理层所制订的附加管理条例,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有权通过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要求当局作出所需裁决来强行执法,或是更严厉对付一再违背附加管理条例的业主,包括针对其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提出索偿。

我有幸参与槟州政府制订这份指南的过程,并针对如何管制公寓短租活动提出许多相关意见。当初引发州政府要制订这份指南的原因,就是看到州内一些公寓或高楼,甚至是平地的洋房或排屋,即使在行动管控令期间仍有许多人跨州跨县来入住,引发当地居民对生命安全之隐忧。

州政府的出发点是要全面管制所有高楼,包括服务型公寓、家居办公(SOHO)单位、商业单位的短租活动,随后再扩大并管制平地屋,包括围篱社区、保安住宅(Guarded Neighbourhood)内所谓民宿、爱彼迎(Airbnb)之类的短租活动。

总而言之,槟州是国内首个推出短租指南的州属,势将影响联邦政府及其他州政府纷纷仿效。

我们期望通过这种赋权予民的指南,让大多数住在其内的业主或居民共同来决定他们所住高楼的命运,同时一劳永逸解决他们所面对的长期苦恼。

1年租逾30天须获批准

除了获地方政府批准的服务型公寓之外,其他高楼若要允许短期出租活动,一年内则只允许经营30天,每次只能允许居住不超过3天,而每间房不得超过两名住客。

若要经营超过30天,就必须获得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所批准。此外,当局亦规定所有短期出租的经营者,还必须跟地方政府登记。

州政府规定所有短租经营者,必须每年提交报告予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而管理层则必须把这些报告提交予建筑总监。

至于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所管理的廉价或中廉价组屋,以及人民组屋则完全不允许经营民宿或转作短租用途。

千万不要以为槟州政府所推出的短租指南,乃是没有执法效用的无牙老虎。

若要确保本身所经营的民宿不会面对法律追究行动,您就必须获取完整的指南,始能全面掌握整份指南的各项规定。

勿踩法律灰色地带

很多人对这份新的指南不以为然,甚至抛出诸多疑问,其中包括管理层可否不召开大会或制订附加管理条例,直接允许业主经营民宿或短租活动?

对很多人而言,这也许是法律灰色地带,也是许多人可以钻的法律漏洞。但是,大家千万不要忘记,即使是批准作为商业用途的大楼,不代表就能经营民宿或充作短租活动。

从法律角度而言,只有批准作为酒店用途的大楼,才能作为民宿或短租活动。

更何况,许多地方政府皆有制订管制商业活动或酒店的法规,授权地方政府对没有营业执照的民宿或短租活动采取执法行动。

早前,联邦法院对Innab Salib及另3造,就Verve Suites Mont’ Kiara管理机构起诉公寓业主非法经营民宿而上诉的个案所作的判决,就清楚阐明即使地契注明作为商业用途的公寓,管理层依然有权管制或禁止民宿或短租活动。

因此,若管理层没有通过附加管理条例来禁止民宿或短租活动,这不代表业主就可以擅自经营民宿或短租活动。毕竟,管理层仍可以通过向地方政府投诉,要求当局介入并采取法律行动,包括将违法的民宿经营者提控上庭,严重的话甚至还会被判监。

一些人或许会担心若没有75%的业主反对,或者发展商因持有很大面积的产权,就会导致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轻易通过让民宿或短租活动经营下去。

但是,这乃是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所订下,用来通过附加管理条例的最低门槛,只要善用得当反而会变成对少数者有利的条件。这就要看你如何善用当中的技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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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共管机构设管委会

2021年03月14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所有高楼建筑物一般上都会经历由发展商管理,然后由发展商成立共管机构来接管,乃至分层地契发出并有25%购屋者转名后,再由发展商召开首次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来接管。

除非发展商在包空交屋时,能同时把分层地契移交给购屋者,否则,任何楼宇还是要经历通过成立共管机构来管理的这个阶段。

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17条文,发展商从包空交屋日期算起,须于12个月内召开首次大会成立共管机构,并推选由3至14人所组成的共管委员会。

若发展商没有按时召开大会成立共管机构,建筑总监可将发展商提控上庭;一旦罪名成立,发展商将面对不超过25万令吉罚款,或不超过3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转移资产与债务

一旦管理机构召开首次大会后,共管机构将在大会日期算起的3个月自动解散。这是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7(1)条文之规定,绝不能用任何方法,甚至是召开共管机构大会并通过任何形式的动议来延缓其解散日期。

与此同时,共管机构须在大会召开日期算起的一个月内,将维修户头及储备金户头内的所有存款,还有共管机构所有资产与债务转移至管理机构;所谓的资产,当然包括业主还未缴付的管理费欠款,债务则包括共管机构所面对的法庭诉讼案。

若面对共管机构不愿意将资产转移给管理机构,新的管理委员会有权援引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8条文,即所谓的财产转移令,指示银行将共管机构户头内所有存款交托予管理机构。

鲜少发展商主动交权

同样的,发展商须在25%购屋者(以面积单位总额计算)将分层地契转移至个别业者名下之后,在一个月时间内召开管理机构首次大会,让业主推选新的管理委员会。

查询须付费

要如何确知有25%购屋者将分层地契转移至个别名下呢?一般人可以通过到县土地局或州土地与矿物局查询分层地契来确定,不过,其费用每次介于150至200令吉之间。

这个费用绝不是一般人愿意承担的。

第二个方法则是通过建筑总监,让其部门直接跟县土地局或州土地与矿物局查询,这就可以让查询者免付相关费用。

为何要这样做呢?这是因为许多发展商绝不会主动,在25%购屋者将分层地契转移至个别名下后,即在一个月内召开管理机构首次大会。

若发展商还是以管理机构之名义来管理,一旦管理机构选出其新一批管理委员之后,发展商就要把管理权交给这批人;自此以后,发展商就跟整个楼宇的管理权不再有任何瓜葛。

减少对簿公堂

若此前乃由共管机构来管理,即使发展商无法完全垄断整个管理权,但发展商仍是共管委员会之当然委员;一旦管理机构接管之后,发展商则可能连本身在管理委员会一席之地亦将失去。

那么,发展商留在共管委员会有什么好处呢?这当然胥视楼宇的情况而定。

若发展商所发展的楼盘,仍有许多发展商还未解决的问题,就有需要管理层跟发展商共商并寻找解决方案,进而减少双方经常要对簿公堂的情况。

25%分层地契转名须设管委会

当分层地契发出之时,就是管理机构成立之时。

若任何楼宇既已成立管理机构,就不能同时成立共管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商就无须在包空交屋日期算起一年内,召开首次大会成立共管机构;相反的,发展商可以直接以管理机构名义来管理楼宇,直至有25%购屋者将分层地契转至各自名下,然后在一个月时间内召开管理机构首次大会,并推选管理委员会来接管。

除非首25%购屋者能够在更快时间内将分层地契转至各自名下,否则,发展商就可能享有超过一年,甚至是数年时间以管理机构名义来管理。这种情况将让发展商更加肆无忌惮地榨制购屋者。

购屋者投诉无门

尽管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47至55条文对发展商,以管理机构名义来管理楼宇有诸多规定,但发展商在这时期所作任何决定不受购屋者约束,购屋者即使面对问题亦可能面对投诉无门的困境。

当发展商以管理机构名义来管理时,他就享有一切所授予管理机构的权力,包括可以针对购屋者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甚至可以申请查封令来查封拖欠管理费业主之流动物产。

要如何解决发展商借由管理机构一人独大的情况?购屋者就须通过更多人将分层地契转移至各别名下,从而确保发展商更快召开管理机构首次大会,进而更早结束发展商插手管理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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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面积单位计管理费

2021年03月13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我最近在处理一宗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关于某管理机构向其公寓原任发展商,追讨对方所拥有某个单位的案件时,面对相当棘手的问题。

尽管这个属于原任发展商的业主没有提出要求,但负责聆审案件的分层管理仲裁庭庭主,却基于管理机构未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之规定,从2015年6月1日(槟州则是2015年6月12日)开始,依据每个单位之面积单位(Share Unit)来计算各别业主所需缴付的管理费,导致我在最后一分钟不得不要求撤回这个案件。

若我没有主动撤回此案,或对方不让我撤回此案,仲裁庭庭主将因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的限制,不让我所代表的管理机构有权取得对方从2015年6月12日起至管理机构开始改以面积单位计算管理费的这段期间,所欠的管理费数额。

若扣除利息不算,单是这名业主在这段期间,即从2015年6月12日至2017年4月30日所拖欠的管理费、储备金,加上地税及保险费,总额为7040令吉70仙,同时期所累积的利息是4600令吉47仙;若管理机构无法取回这笔欠款,这个业主则平白省下1万1641令吉17仙。

这个原发展商业主所拥有的单位,其面积为1712平方尺,若以每方尺16仙计算,每月管理费为274令吉;从2017年5月起,这个拥有161个面积单位的产业,其管理费则以每个面积单位2令吉20仙计算,则每月须缴付管理费354令吉20仙。

当然,管理层有权在任何时候通过召开常年大会或特别大会来制订新收费率,不过,从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生效的日期算起,不管是发展商、共管机构(JMB)或管理机构(MC),一律须以面积单位来计算各别业主所缴之管理费。

管理机构须改变结算方式

我们看回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当中针对管理层须以面积单位计算各别业主所缴付管理费之各项条文如下:

(a)第12(3)条文:针对发展商管理时期(即未成立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之前);

(b)第25(3)条文:针对共管机构管理时期;

(c)第52(2)条文:针对发展商以管理机构名义来管理之时期;

(d)第60(3)(b)条文:针对管理机构管理时期;以及

(e)第68(2)条文:针对管理分机构(Sub-MC)管理时期

这些条文皆很清楚阐明,所有管理单位皆须以面积单位,来计算各别业主所须缴付的管理费;至于储备金,则一律是管理费之10%而定。举个例子,若每月管理费为100令吉,储备金则是10令吉,总额为110令吉。

我尝试提出不同的论点,包括指这些负责管理分层建筑的单位,即使他们因法律规定而须改以面积单位来计算各别业主所缴付之管理费,他们仍须等到下一次常年大会或特大,通过提呈新的动议来改换这个计算方式。

我亦争论只要管理层所收取的费用,在2015年6月1日(槟州是2015年6月12日)之前所召开的常年大会或特大获得通过,这个收费率不应在新的法令实施之后立即受到影响,而须改变其结算方式。

无论如何,我们所提出的这些论点,未必能获得仲裁庭庭主所认同。

为了避免影响管理层今后所要追收的管理费,我劝请所有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立即着手改变其结算管理费的方程式,并以面积单位来重新制订各别业主所须缴付的管理费及储备金。

不能另收地税保险费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还有另一规定,即管理层只能收取月费(Charges)及储备金(Sinking Fund),而不能另行收取地税及保险费等。

即使管理层耗5000令吉为整座楼宇购买保险,管理层绝不能将之除以200个单位,然后向每个单位收取25令吉的保费;同样的,若这个楼宇的每年地税为2000令吉,管理层绝不能直接除以200个单位,并向每名业主收取10令吉之地税。

根据法庭之前所作的诸多判例,不管是共管机构或是管理机构,若他们要收取任何费用,就须通过召开常年大会或特大来批准有关收费率;管理层无权根据他们所承担的开销,直接向每名业主收取各别的费用。

至于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规定管理层只能收取月费及储备金,管理层则有必要将地税、保费等其他开销,纳入其财务预算案,然后以此结算每名业主所须缴付的月费。

当您跟发展商购屋并签署买卖合约时,有关合约将附录一份由发展商所制订的常年预算案;同样的,发展商在召开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首次大会时,或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每当要调整或提高管理费时,亦需在大会当天提呈并寻求通过常年预算案。

这份常年预算案将列出管理层在未来12个月内,所需承担的维修与管理开销,这个总额将除以整座楼宇的面积单位总数并除以12个月,以此结算每个面积单位之常月管理费。

随后,管理费再以这个平均收费率,乘以各别业主之面积单位,以此来结算每名业主所需缴付的管理费及储备金。对于那些还未有分层地契之楼宇,则可能无需以面积单位来结算各别业主须缴付之管理费及储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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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需采用新管理条例

2021年03月12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在2015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第3附表所推出的管理条例(By-Laws)之前,所有共管机构(MB)或管理机构(MC)皆须沿用发展商在售卖时,连同买卖合约所附录之内部管理条规(House Rules)。

由于个别发展商所制订的内部管理条规标准不一,导致管理层在管理不同楼宇时皆会面对标准不一的问题。这当然包括各别采用不同的作业程序、不同的罚款标准,以及针对同一个情况可能会给予不同的处理方案。

从2015年6月2日(槟城州则从2015年6月12日)开始,所有分层建筑的管理层皆可把发展商之前所制订(包括管理层本身所修订)的内部管理条规丢入垃圾桶;从这天开始,不管您喜欢与否,所有管理层皆须采用2015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第3附表之管理条例。

这个管理条例共有30条,涵盖管理机构的功能、如何应对拖欠管理费之业主、管理层处以罚款之权力、业主之责任及限制、移除干扰、建筑物外观之规定、储存易燃物或爆炸品、害虫控制、畜养宠物、晒衣、共管产业之管理、移除障碍物、侵占共管产业、共用家具及装置、交通工具、固体废料之处理、装修及维修工程之限制等。

总体而言,这个新的管理条例近乎概括分层管理之层层面面。由于2015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乃通过时任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于2015年5月26日通过宪报颁布,其地位相等于一般地方性的法律,没有任何管理层有权拒绝采用这套管理条例。

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70条文规定,任何在同个法令第150条文底下通过颁布条例所推出之管理条例,将对所有分层建筑或地段及共管产业有其约束作用。

不过,若管理层要通过召开常年大会或特大来增订附加管理条例,则必须给予21天的大会通告,通过提呈特别提案来增订附加管理条例;这类提案必须获得四分之三业主之有效票同意始能通过。

可增订不允许删除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有规定,管理层只可以针对下列范畴增订附加管理条例:

(a) 安全及保安措施;

(b) 针对共管产业限制其用途之详情;

(c) 畜养宠物;

(d) 停放交通工具;

(e) 楼层之地面;

(f) 垃圾控制;

(g) 个人行为;

(h) 所有业主须遵守之建筑设计及造景指南;以及

(i) 对任何业主、住户或访客违反管理条例处以不超过200令吉罚款。

除了上述范畴,管理层不可通过增订附加管理条例来推出其他限制,例如一个单位可住多少个人。尽管如此,管理层可以通过行政作业指南来限制每个单位最多可获发出多少张门禁卡。

除了通过召开大会来增订附加管理条例,管理层绝不允许删除政府统一制订的管理条例。举个例子,管理条例第14(1)条款允许业主畜养不会干扰到其他业主,或危其他业主性命安全或健康之宠物;管理层就不能将这个条款删除,进而全面禁止业主畜养宠物。

至于发展商之前跟购屋者所签订的大厦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通常用来规定居住在分层建筑内可做与不可做之事宜,并以保障发展商的利益居多,这类契约将在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149条文底下视为无效。

不过,若管理层认为发展商原订的内部管理条例或大厦公契有其可取之处,他们则须通过增订附加管理条例之程序,将当中一部分内容通过特别提案来纳入其中。

当前的管理条例肯定有其未尽善之处,这包括未触及如何管制非法民宿或爱彼迎(Airbnb)借宿之活动、对丧府之规定或安排、将某个单位转作殡仪馆或者出售棺木等,还有未授权管理层移走遭遗弃或废置的车辆或电单车、以及如何对付非法扩建或展开装修工程之业主。

这些层面的问题肯定有劳管理层,通过本身所委任的产业经理或是外聘律师,来协助研究及草拟附加管理条例的工作,再通过召开大会并提呈特别提案来弥补之。

罚款不可超过200

根据管理条例第7(1)条款,管理层可寻求常年大会或特大通过提案,对任何违反管理条例者处以罚款,而其罚款额可以通过大会作决定。

这意味着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可以在不增订附加管理条例的情况下,只需要一般14天的大会通告,即可以通过召开大会来提呈这类提案。

不过,若管理层要把这个罚款纳入管理条例内,则必须通过增订附加管理条例的情况,包括给予21天的大会通告来提呈。

不管怎样,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有规定,任何罚款额每次皆不可超过200令吉。换句话说,若某个业主违规停车面对罚款100令吉,不管是一天或者是多天,每一次犯规则只能罚款100令吉。

若这个业主违规停车一次长达5天,直至5天后才将车辆移开,管理层不能向对方收取5天共500令吉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