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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签新政助推外资入驻设厂

2023年12月3日

潘荣德博士
大马房地产推广大使
Ronaldpua19@gmail.com

 

发展商目前已是蠢蠢欲动

日前公布的大马今年第三季产业市场报告显示,整体产业交易总额达571亿5000万令吉,与今年第二季的430亿6000万令吉,按季劲扬了32.7%。

与此同时,各类产业总交易量高达10万8955宗,比第二季则多出14.6% 。以上种种迹象,的确是令人振奋的。

住宅交易量领先

住宅产业交易量继续领先群伦,高占所有产业总成交量的62.9%(共计6万8561宗);交易额则为283亿6000万令吉,占产业总成交额49.6%。

农务产业交易量排第二,达2万195宗(占产业总成交量18.5%),接着依序为商用产业1万1409宗(10.5%)、发展地皮6590宗(6.1%)及工业产业2200宗(2.0%)。

值得关注的是,工业产业成交量逐季攀升,从今年首季的1749宗及第二季的1986宗,于第三季来到2200宗。

进一步分析来看,在当前全球经济局势不明朗的情况下,外资到我国设厂及询问却是纷至沓来。因此,工业产业除了国内原有的强劲需求外,外资入驻设厂对工业产业的需求也相应增加,并有望创新高。

滞销产业减少3.7%

住宅产业滞销情况明显改善,从第二季的2万6286单位,于第三季减少到2万5311单位,按季减少了3.7%。

滞销住宅产业总值方面,第三季为174亿令吉,比前一季的183亿令吉,减少9亿令吉。

不同价位的住宅产业当中,以售价介于50万至100万令吉的房产滞销最严重,共占了29.4%,涉及总额为50亿7000万令吉。

然而,售价逾100万令吉的住宅产业滞销情况,虽然涉及总值仍高达80亿6000万令吉,但比起上一季的总值83亿7000万,按季减少3.7%。

售价低于30万令吉的住宅产业,滞销单位也高达6955单位,涉及总值为14亿9000万令吉。

这些售价低于30万令吉的滞销产业,包括了市场上的可负担房屋和廉价屋,其中原因是这类产业已有指定的条件及规定,而且只供合格者申请而已。

除了住宅产业以外,被归类为商用产业的服务式公寓,滞销数量从第二季的2万2497单位,于第三季减少至2万2152,按季下跌1.5%。滞销服务式公寓涉及总值,则从191亿3000万令吉下滑至182亿4000万令吉,也同样减少了4.7%。

根据笔者的观察,滞销的服务式公寓整体上从去年第四季至今年第三季都非常明显的持续减少,这些都是产业市场的利好趋势。

滞销服务式公寓
50万以上占61%

美中不足的是,售价50万至100万令吉的服务式公寓,滞销数量仍有接近1万3566单位,涉及总值为101亿6000万令吉。

对笔者而言,这类价格的滞销服务式公寓数量,高占滞销服务式公寓总数的61.2%,这是令人高度关注的。

总的来说,比起前三季的滞销单位和涉及总值,表现可说是每季度都有显著改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售价超过100万令吉的服务式公寓,今年第三季滞销数量仍有4974单位,总值为66亿6000万令吉。

不过,比起第二季的5137单位,是按季下滑3.2%。

不得不提的是,随着从12月1日起,我国将与中国落实免签证措施,中国公民到我国则可免签入境30天。这项前所未有的免签政策,将是我国旅游业未来一年的强心针,不但带动整体经济复苏,更有望能刺激房产的投资。

笔者相信,国内发展商目前已是蠢蠢欲动,磨拳擦掌积极部署着种种诱人的考察团,以把握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

办公楼商场使用率上升逾70%

根据笔者过去4个季度的观察,发现国内办公楼与商场的使用率都有显著的上升,分别是72.7% 和76.8%。

这也说明了,我国后疫情时代的整体强劲复苏是有目共睹的。

诚如笔者上述提及的,中国公民免签措施将会带动各领域的投资及加强频密互访,产业肯定是最大的获益领域之一。

有鉴于此,笔者相信,产业市场今年第四季的表现将会更胜于前三季,特别是在海外投资者购买100万令吉以上的住宅及服务式公寓方面,有望取得亮眼的表现。我们拭目以待,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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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基建停滞 建设未见成果

2023年12月3日


丹斯里林景清
怡克伟士董事经理
依斯干达海滨控股董事
林上海资本非执行主席

团结政府
经济恢复任重道远

自拿督斯里安华去年11月24日宣誓成为首相,然后于12月2日宣布内阁阵容以来,如今已是团结政府执政的一周年。

对于首相和团结政府过去一年的表现,坊间的评价是褒贬不一。

赞赏的一方一般是认可首相的“昌明大马”施政理念中,提出明确且捍卫多元的经济发展和反腐倡廉等政策措施,有望能引领我国展开一系列的改革,破除各种经济和民生弊病。

批评的一方则认为,团结政府并没有交出亮眼的政绩,经济也没有出现明显好转的迹象,导致马币贬值和通货膨胀高企等问题,这也让首相和团结政府的支持率大跌。

政治不稳难落实大项目

在我看来,首相和团结政府执政一年以来,的确为治国和改革打下了一些政策上的基础和铺陈,但可惜的是,过去一年的政治不稳定因素不少,促使很多重要的项目和措施无法及时落实。

比如政府早前已经宣布重启的大马城、捷运第三路线和隆新高铁计划等大型项目,都提振了市场的信心和期待,因为这些都是能在国内创造许多就业机会和经济乘数效应的重要发展。

然而,这些大型项目至今还是“只闻楼梯响,未见人下来”,在实际上并没有太多的进展,这也是国内经济一直无法重振的原因之一。

与此同时,雪隆地区目前的新工程数量已经寥寥无几,比起其他州属或邻国城市,在发展方面似乎有些放缓和落后的迹象。

尤其是在高速公路方面,在斯迪亚旺莎-班底大道(SPE)等工程完工后,市场上可说是已没有新的大道发展计划了,就连房地产项目也缩减了不少。

因此,我衷心希望首相和团结政府在接下来几年的执政当中,能为大型基础建设付出多一点的关注,这样才可以帮助开辟新的发展,刺激建筑业等各个重点行业复苏,从而引领整体国家的经济增长。

事实上,与建筑领域相关的行业共有140个之多,当中除了包括建筑材料、设计、施工与保养,还有法律、保险、经纪和顾问等。一旦有大型项目开跑,就可以创造庞大的经济动能,为这么多个行业创造就业机会和商业机会。

雪隆地区人口的不断增加,公共交通和大道的需求会持续存在。

雪隆公交需求量大

对一个国家来说,基础建设的发展是不进则退的,更加不能等到设施过时后才着手补救,因为这样会很容易被别人所超越。

尤其是随着雪隆地区人口的不断增加,公共交通和大道的需求会持续存在。

而有鉴于捷运和大道的发展周期一般都长达10年之久,政府很应该在如今积极推行这方面的发展。

所以,我认为,政府接下来几年的当务之急,就是更进一步地完善国内的基础设施,尤其是为港口和物流打好基础,为商家营造良好的经商环境。

推基建应超越党派

在推动基础建设项目方面,我认为政府应该秉持公正和开明的态度,超越政治派别的差异。

所谓“不管是黑猫还是白猫,能抓老鼠的就是好猫”,无论是前朝政府之前提出的项目,还是团结政府如今倡导的政策,只要能为经济创造实际效益,就应予以采纳和全面实施。

与此同时,在首相和团结政府执政差不多1年之后,“绿潮”已逐渐消退,政局也相较之前稳定了许多。所以,接下来就是能下定决心一展拳脚的好时机。

对此,我希望政府能尽快对诸如大马城、捷运第三路线和高铁计划进行检讨和重启,同时在最短时间内落实交通部已原则上同意的雪兰莪凯利岛(Carey Island)港口发展计划,并专注搞好经济和经商环境,否则贪污的问题会变得更加严重。

应委第二财长增效率

大马在后疫情时代的经济情况可说是十分艰难,因此,我认为首相应委任一名第二财长,辅助首相的各种财经行政事务。同时,首相也应探讨在联邦直辖区设立一名首席执行官,以加快施政效率。

过去几年,很多发展项目都陷入停滞状况。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国内政局动荡和政策改动频繁,导致有些政府官员抱持着“不做不错”的态度,逃避这方面的责任。

有的官员甚至缺乏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根据个人的政治立场和利益去处处唱反调,为政策与措施的执行带来很大的阻碍。

对此,我建议政府应落实更严格的问责制度,对官员的绩效进行更仔细的审核,并对那些没有如实遵照首相或部门指示的官员进行惩罚和开除。

在重整公务员体制这方面,首相须当机立断,秉持快刀斩乱麻的态度,否则不管昌明大马的方针如何再好,都无法通过这些官员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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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与发展商的千丝万缕

2023年11月26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地主与发展商
楼盘管理权谁掌控?

在任何新楼盘的发展计划中,发展商与地主可以是同一家公司,他们也可以属于不同的公司。

如果是同一家公司,当发展商被谕令清盘时,意味着地主也同样面临清盘。

若不属于同一家公司,当发展商面临清盘时,则不代表地主会跟着清盘。

有些发展商是通过全面收购地主的整个公司,然后以地主的公司直接投入成为发展商。

有些发展商则没有直接收购地主的整个公司,而是选择以联营方式,跟地主的公司合作发展这个项目,同时付予对方一定比率的款额,并在完工后,把一定数目的单位交由地主来处置。

地主的公司在接收这些单位后,可选择自行拥有、出租或转手再卖出。

须承担高昂管理费

总而言之,若地主的公司没有选择将这些单位卖出,他们就须从接收这些单位的日期算起,按每月所指定的款额缴付管理费予管理层。

由于发展商在推销这个楼盘时,只会注重推销本身的单位,当发展商的单位售馨时,地主所接收的数十个单位就会面对滞销的情况。

即使发展商的单位没有售馨,将之转为短期出租的单位,也同样不会照顾地主所接手的单位。

结果,这些不属于发展商的地主,一来面对不懂如何管理或推销手上数十个单位,二来又要承担每月数千到逾万令吉的管理费,最终搞到这些地主公司苦不堪言。

如果这个新楼盘还是交由发展商来管理,发展商当然就不会对地主追讨管理费债务。

一旦共管机构成立,这个非由发展商主导的管理层,就会立即对地主所拥有的单位追讨管理费,结果造成到地主公司“呱呱叫”,最终却是哑口吃黄连。

不管怎样,当地主的地段交由发展商转为楼盘时,他就注定要永远失去这块地。

当原有的地段转作发展计划之后,当分层地契发出之时,地主的名字将由管理机构的名义所取代,而地主公司则会变成所谓的原地主。

地主掌控绝对优势

通常,地主都会选择将整个地段连同整个地契租赁期完全卖出。

例如,这块地属于永久地契,发展商所建成的楼盘将享有永久地契。

若这块地属于租赁土地,只有99年地契,则个别业主(即购屋者或物业买家)所购买的单位,则只能享有99年地契,在扣掉入住之前所耗掉的年份之后,所剩下的地契年限一般也并非99年。

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即这个地段属于永久地契,但地主只以私人租赁的方式,给予发展商99年的地契来发展这个地段。

当99年耗完之后,这个地段又将回归原来的地主所拥有,而购屋者若要继续拥有其单位,则必须跟地主签订新的租赁合约,否则其地段上的建筑物则归地主所拥有。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买卖合约有规定可以成立管理机构,但由于地主只有一个人,这个所成立的管理机构就只能交由一个人来管理。若管理机构要调高管理费,除非地主愿意接受各别屋主的反对意见,否则没有人可以阻止管理机构这样做。

这种情况可让地主掌控绝对的优势,而购屋者则永远面对“任人鱼肉”的窘境。

除非联邦政府愿意修改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或是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并且让这种情况亦能成立由屋主所组成的共管机构甚至是管理机构,否则这种问题永远都不会有机会获得解决。

若发展商清盘
地主有责申请分层地契

最糟糕的情况是发展商没有替个别业主申请分层地契,一旦发展商面临清盘,申请分层地契的责任则会回归原地主。

由于原地主当初是通过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授权发展商代表地主,向地方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申请发展楼盘。一旦发展商清盘,地主就可能要负起申请分层地契的工作。

如果地主当初有从发展商那边赚到钱,那么资金方面可能不成问题。

如果地主当初被发展商欠了钱,不只亏了钱,如今还要为屋主出钱申请分层地契,他们当然是万般不愿啦!

旧楼盘恐无分层地契

试问,世上哪有一位地主愿意“赔了夫人又折兵”呢?

如果地主不肯申请分层地契,清盘师又没有办法通过清算拍卖的行动,找出太多资金来申请分层地契,而管理层或业主又不肯筹措所需的资金来申请分层地契,许多旧有的楼盘经历数十年后,迄今可能还要面对没有分层地契的情况!

购屋者拒转名省印花税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所有分层地契发出时,这些地契上都会印有原地主的名字。个别购屋者必须通过填具14A表格,将个别分层地契转至个别购屋者名下。在这个过程,购屋者必须承担律师费、印花税、土地局的手续费用等。

有些购屋者为了省下高额印花税,就选择不将分层地契转至本身名下。这种情况也让相关购屋者,失去在管理机构所召开的常年大会或特大投票的机会。

由于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第40A条文,在2016年经过国会废除之后,从此不再规定任何没有在12个月期限内将分层地契转至本身名下者,将面对不少过1000令吉或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这种情况将导致更多购屋者不急于为本身单位的分层地契转名。

在没有分层地契的情况下,购屋者当然可以在售屋时,将本身的产权通过转让契约(Deed of Assignment)转移给新业主。

不过,随着时间一拉长,加上发展商公司可能某一天会突然清盘,加上产业价格会随着高楼不断有单位转卖会而升值,时间拖得越久将导致业主承担更高额的印花税。

如果现有业主要等到屋子卖给下一个人的时候,才将分层地契从原地主名义直接转至购屋者名下,但这当中也会给新购屋者增添不少的麻烦,甚至要面对更多不稳定的因素。

毕竟,许多分层产业的割名手续,还是要预先取得发展商公司的书面同意,而发展商公司若记录不完整就会导致转名手续变得更加冗长,甚至可能无法在指定的期限内所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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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屋者已确认 无权撤销协议

2023年11月26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协议已确认
不存有虚假陈述

案情

答辩人(买方或购屋者)以250万令吉价格,向上诉人(发展商)购买了一间洋房(以下简称物业)。 随后,双方签署了一份买卖合约。

由于该物业是一间示范屋,买方还同意通过一项附加协议,以45万令吉的价格,购买该物业的所有固定装置、配件和室内设计工程。买方随后终止了买卖合约和附加协议。然而,买方继续支付了物业的买价,并已完全缴清。

买方随后对发展商提出诉讼,要求恢复原本的法律地位,犹如协议从未存在一般。

买方同时控诉发展商违反了协议。高等法庭法官基于以下原因,同意了买方的控诉,理由是:

(a)逾期交屋赔偿金(LAD) 应计算到买方领取物业钥匙的日期;(b)存在虚假陈述,因为发展商向购屋者表示,将交付一座“豪华高端”物业;(c)以“现状出售”基础购买的固定装置,须处于完美状态和无缺陷,而发展商交付的物品充满了瑕疵; 以及(d)买方有权撤销协议,因为发展商未能纠正物业及其固定装置中的各种缺陷。

发展商对高庭的裁决提出上诉,理由包括:(i) 买方已确认了协议;(ii) 不存有虚假陈述;以及(iii) 不存在协议总体交付的失败。

上诉庭裁决

上诉庭裁定,并没有发生协议总体履行的失败,因为购屋者已取得了该物业的空置权,并行使了他在协议下的权利,包括领取了房屋钥匙、检查物业并向发展商提交他的瑕疵检查清单,要求赔偿逾期交屋赔偿金,并继续支付为购买物业而提取的银行贷款。

购屋者还确认了协议。因此,购屋者现在不能撤销协议,并寻求恢复现状。而且,由于购屋者已确认了协议,高庭法官不应发出撤销协议的谕令。

高庭向购屋者同时给予撤销协议和赔偿金的裁决时,法官在法律和事实上犯了错误,提供了不一致的法律补偿措施。

此外,高庭法官实际上发现了物业存在缺陷,但这些瑕疵并未导致物业无法居住。

从高庭法官的裁决结果来看,这些缺陷并非由建筑瑕疵引起,且物业仍可以居住,发展商并非无法履行协议。

因此,在发展商并非无法履行协议,以及有关物业虽有缺陷,但仍可居住的情况下,高庭法官允许购屋者撤销协议的判决,已犯了事实和/或法律上的错误。

结论

上诉庭驳回了高庭的判决。

上诉庭裁定,购屋者的索赔,应局限于由于发展商未能解决房屋缺陷和遵守买卖合约和附加协议中规定的具体条件,而产生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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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飙涨 蓝领们只能住“劏房”

2023年11月19日

张惟越 · 物业管理人/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kenteo.m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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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化效应
扩大贫富悬殊差距

“劏房”都错了吗?请对正焦点,好吗?

2010年9月25日,政府公布经济转型计划(ETP),要把吉隆坡直辖区和雪兰莪州打造成总面积达2793平方公里的“大吉隆坡”。

当时,该计划希望创造330万个新的就业机会,来提升国家的竞争力,但其中一项指标就是把当时约500万人口的区域,推向一个拥有千万人口的大都市。

13年过去,根据大马统计局今年7月31日所发布的数据,我国总人口已达3340万,其中大吉隆坡地区的人口有920万。

都市化效应,促进了经济活动,虽然带来了繁荣,却也扩大了贫富悬殊的差距。

大城市里不缺时髦的购物商城,也不缺高收入的高技能工作岗位,但别忘了,社会还是很需要靠劳力劳作的基层劳力。偏偏,靠劳动力赚钱的蓝领阶层,往往是高度资本主义下的牺牲品。

大量人口因都市所提供的就业机会,纷纷离乡背井,入驻都市。

然而,城市地区土地的稀缺,引发一系列的房价上涨。

国家产业资讯中心(NAPIC)数据显示,我国房价过去10年(2012年至2021年)平均升值了60.2%。房子越来越贵,居住成本越来越高。

收入追不上房价

不过,觅职网站就业坊(JobStreet)发布的本年度薪资指南报告却显示,过去10年,约97%招聘工作岗位的薪资几乎没有任何改变。

社会新鲜人、蓝领阶层及B40群体的收入,远远追不上过去10年房价的60%涨幅,可负担房屋顿时需求殷切,但这类住宿却供不应求,“房中房”更逐渐变成了首选。

“劏房”租金低廉受青睐

“房中房”最原本的意思,是指住家的“房间”中有另一個“房间”,形成“房中有房”。

“劏房”这词出自香港,“劏”是指房子被分割成许多个别的小房间,如同宰杀“劏猪”分件,故“劏”带有贬义。

多数“劏房”就是把一间房子划分,间隔成多个独立的房间,再转租多名租户,从中获利。

“劏房”内部空间不大,没独立的厕所与厨房,安置卧床与桌面后,几乎就到顶了。

然而,因为租金低廉,“劏房”成为草根阶层或低收入群体在都市的居住选项,需求很大。

这类房源普遍的密集区域,都是离不开外劳集中区、高等学府密集区域,或通勤便利(地铁)的区域。

“劏房”出现的主要原因,离不开房屋售价和租金都偏高,导致供需不平衡。

租金低廉,“劏房”成为草根阶层或低收入群体在都市的居住选项。

“劏房”的租户类型:

第一类:社会新鲜人和学生。他们需要居住空间,但口袋“羞涩”。

第二类:蓝领阶层。他们是社会基层,收入微薄,贷款违约率高,难以获得房贷,加上都市生活费高,是长期的“租”户。

第三类:外劳。他们收入偏低,加上短期工作签证,一般上集中蜗居在城市中的城市贫民窟。

84%租客是年轻人

上月15日,地方政府发展部长倪可敏突击雪隆区域的“劏房”,并向业主发出严厉警告,促请业主尽快将房子恢复原状,不然该部将依法采取行动对付。

“劏房”不符合消拯局防火措施,空间拥挤,缺乏通风排气口,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然而,正因为一般房间租金太贵,城市中收入偏低的群体退而求其次,转为租住在“劏房”。

iBilik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房间租客当中,高达84.2%是年龄介于20至34岁者,尤其是从外地来到城市生活的打工族,很多时候根本无法负担整间屋子的租金。

其中,83.7%房客寻求租金低于600令吉的房间,因此,“劏房”就成了优先选择。

笔者写这篇文章,不是支持“劏房”,而是要呼吁官方机构,特别是地方政府发展部长倪可敏,基于安全隐患,禁止“劏房”确实势在必行,但我更希望,官方可正视房源供需失衡的问题。

请把心思用在:

1)如何有效的管制或监管;

2)如何平衡市场的房源供需;

3)如何协助市场平衡房价。

如果有得选择,没有人会喜欢蜗居在通风差、高密度(异常拥挤)的“房中房”。

如果当局没有很好的替代方案,强行禁止(虽然合法)将衍生社会问题,而这些问题通常也离不开地政部的管辖范围,请尽快成立专案小组,并草拟可行的解决方案。

法令限每350立方尺住一人

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171法令)第79条文,“拥挤房屋”的定义是房屋或房间的限制为每350立方尺住有一名成人,10岁以上或是2名10岁以下的孩童即当作一名成人计算。

该法令第78条文也阐明,一旦罪成,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以及在罪成后罪行持续的每天额外罚款不超过1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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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建后售有助望解决烂尾项目

2023年11月5日

潘荣德博士
大马房地产推广大使
Ronaldpua19@gmail.com

 

先建后售概念仍处于“只闻楼梯响”

前阵子,地方政府发展部长倪可敏提出为了鼓励发展商先建后售,该部门甚至可以批准发展商将房屋发展账户(HDA)中的押金减少至20万令吉。

虽然对笔者而言,这笔押金减少的数额并不多,但此建议可谓在后疫情时代迟来的“及时雨”,毕竟目前市场出现房屋项目属于延误 (Project Lewat)和严重延工(Project Sakit),比起疫前来得更严重,受害者更是面临巨大的生活压力,从而衍生更多的社会及民生问题。

需知,这些深受其害的购屋者不仅是本地人,也不乏外国投资者。

这些外国投资者甚至向笔者投诉,发展商并没有兑现买卖合约里的协议,而且还对交屋情况毫无下文,种种的货不对办,令人感人揪心。

严重延工司空见惯

据悉,早在约20年前,政府已有提出先建后售的概念,但基于种种因素,这项计划至今仍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今时今日,国内房屋项目的延误及严重延工情况早已是司空见惯,有者情况更令人咋舌,受影响的购屋者只能自叹倒霉。

进一步分析,当中一些的延误主要是受疫情的影响,但也有一些发展项目早在疫情前已岌岌可危,包括出现财务危机及总承包商停工等因素,这些都是我们经常听闻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地政部特工队(严重延工项目和废弃房屋项目工作组(TFST))的报告中,截至今年8月31日,共有112项共2万3912个单位的私人房屋计划陷入延工状态,涉及的发展总值为129亿8000万令吉。这些官方数据是令人震惊的。

现阶段投资房产,是以“谁是发展商”为前提,以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谁是发展商”更重要

不得不提的是,就以笔者的观察看来,目前很多购屋者都不敢贸贸然去买房或投资新建的项目,毕竟有太多不确定的因素存在。

当中,无论是产业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有多么的优越,但笔者认为,发展商的口碑及形象更关键,千万不能因为是可负担房价、地点好,就掉以轻心,没做好审核发展商及其团队背景的“功课”。

早期我们所认知投资房产不二法则,就是以“地点、地点、地点”为首要条件。

但笔者认为,现阶段投资房产,却是以“谁是发展商”为前提,以免一失足成千古恨,坠入万劫不复的陷阱。

更令人发指的是,一旦房产项目出现货不对办、资金出现问题,甚至直接搁置(俗称烂尾楼),那购屋者们只能欲哭无泪。

最不能接受的是,一些发展商更是持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态度,对购屋者的不满及申诉充耳不闻,要么就诉诸法律行动,真是令人不敢恭维。

买房“功课”不能马虎

我们常说“凡走过必留下痕迹”,对于那些早期已是劣迹斑斑的发展商所承建的新项目,更须做足“功课”,特别针对一些换汤不换药的项目管理及承建团队,都须去深入了解。

笔者最近给予一些投资者建议,即若不急于购屋自住,或纯粹买房投资的话,应稍为耐心的对于发展商的背景作出尽职调查(Due Dilligence),毕竟,这类先售后建模式存有一定的风险。

当然,笔者也不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笔者所强调的是,发展商的背景须令人信服,而承建及团队能力也须得到认可的。

总的来说,一旦政府落实先建后售模式,将可完全避免“烂尾楼”问题。

笔者认为,若只是规定那些先售后建的发展商,须支付3%建筑成本,是无法取得遏制的作用,而且只会治标不治本。

因此,笔者认为,若团结政府的“先建后售”方案能落实,那我国产业领域将是掀起一篇新页章,前所未有的一大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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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劏房”文化为何如此严重?

2023年11月5日


丹斯里林景清
怡克伟士董事经理
依斯干达海滨控股董事
林上海资本非执行主席

可负担房屋供应
跟不上人口增长速度

最近,雪隆地区频频传出市区房子非法改建和隔间,然后再将狭窄“劏房”出租,牟取丰厚利润的报道。

有者甚至在一间只有3层楼的店屋内,隔出78间“劏房”让人租住,其脏乱和危险程度令人咋舌。

事实上,这种在一间房子内分隔出不同小房间来出租的方式,在大马市区早已行之有年,但这种“劏房”文化到底为什么会在如今演变得如此严重?

其根本的原因在于,作为西马经济重镇的雪隆地区多年来不断涌入新的人口,但市区的可负担房屋供应却跟不上这些人口增长的速度,就造成了中下阶层买不起房,并只能租得起小房的情况。

据我观察,不管是政府或私人界项目,雪隆地区近几年来的可负担房屋发展都很少。

审批效率低拖慢建屋

而促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之一,就是地方政府的审批效率太低,导致很多发展商都无法拿到准证,从而拖慢了这些房屋的兴建速度。

同时,长时间的等待也让发展商须承担更多的土地贷款利息等开销,促使他们只能调高房价,将额外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奖掖公仆杜绝小拿破仑

对于政府在2024年财政预算案中,为可负担房屋进行拨款和建造的计划,我是非常赞成的。因为在市区等地方,消费者对这类房屋项目的需求十分强劲,往往是一开售就很快售罄。

在2024年财政预算案中,政府将拨款接近20亿令吉,用来拯救全马各地的停滞项目,同时继续推动现有的可负担房屋项目的建设。

另一方面,政府也宣布本身将接手大马城发展计划,根据人民的需要来打造可负担房屋、绿肺和公园等。

这些都是相当务实的政策,因此,从这次预算案的规划来看,我认为政府是有听取人民的意见,并有决心要解决这方面的民生问题。

然而,在执行这些政策与计划方面,政府须得到公务员的积极配合,才能如实执行和取得成效。

所以,为防别有心思的“小拿破仑”作祟,并争取所有公务员的支持,我认为,政府应设法制定一套奖掖制度用于激励他们,这样才能让关键的政策和计划如期落实。

否则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界的项目,冗长且缺乏透明度的审批程序,将衍生出更多问题,导致事倍功半和适得其反。

可负担屋往往一开售就很快售罄。

租赁政府地
建可负担屋

在兴建可负担房屋方面,与其继续让政府作为共同建造这些房子的参与者之一,不如让政府扮演协调和促成者的角色,通过政府与私人界合作的方式,来推动这方面的议程。

举例来说,各州政府可以通过这样的合作模式,将本身的土地以99年租赁期限的方式,低价交给私人发展商建造可负担房屋。这样就能减轻发展商的土地成本,将房价维持在廉宜的水平,同时也有助增加市区的可负担房屋供应。

政府也可探讨与私人发展商进行共享盈利的合作,在规定建造一定数量的可负担房屋单位的前提下,允许发展商在同一片土地上兴建公开发售的房子,并与政府共享这些房子的销售盈利。

在我看来,除了让官联发展机构亲自去参与和建造房屋,政府也应该探讨如何更有效地利用本身的土地资源,为可负担房屋的议程,找出更有效的实现方法。

重整产业链
少依赖进口

在如今经济增长放缓、通货膨胀压力沉重和令吉贬值的环境中,尽管大马面临众多挑战,但我相信,我国也可以趁机重整本地的产业链,打造更强韧的本地经济生态系统。

以建筑材料为例,我国的许多业者在过去都非常依赖国外进口,尤其是价格廉宜的中国产品。但现在随着令吉走势疲弱,从外国进口已不再是一个可行的方案。

因此,我希望政府和商界能在这个时候投资在机械设备和培养本地人才,在大马支持和打造本地建筑行业的上中下游产业链,这样就能减少令吉贬值的冲击,也可以提振经济的发展。

在消费者方面,我呼吁人民在这个时刻多支持本地生产的产品,本地商家也应该尽量争取出口的业务,借助汇率差额赚取更多的收入,然后再投资国内的生产。

只要各界同心协力,再配合明确且以结果为导向的政策方针,我有信心,我国能在如今的环境中脱颖而出。

 

 

Categories意见

大小事都理 管理层患上大头症

2023年10月29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管理层存在的意义
就是要促进和睦

许多身为管理委员的业主,或是从事楼宇管理业务的人士,往往会不自觉地患上大头症,经常以为他们就是整个楼盘的太上皇,一切发生在其内的大小事情,总需交由管理层说了才算!

事实上,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清楚阐明,不管是共管机构(JMB)或是管理机构(MC),你的权力只能涵盖共管产业(Common Property),而不涉及在个别单位内所发生的事情。

除非在个别单位内所发生的事情,对毗邻的业主构成影响或干扰,例如业主在晚上11时过后仍大声播放音乐,或是业主在其单位内展开装修工作,影响了整个楼宇的结构性安全,否则管理层无权插手个别单位内所发生的任何事情。

到底我们需要大而有为的管理层,事事皆以管理层说了就算?还是我们需要小而无为的管理层,凡事皆放任业主来主导?

以德服人更重要

其实,我们只需要管理层中规中矩,而其采取的一切行动,只需要以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以及其他相关条例作为依规,以德服人则是更重要的管理哲学。

我们必须清楚了解,管理层存在的意义,就是要促进整个社群内每一个人和睦共处,并确保每一个人守规矩,让每一个人的私生活不受影响或干扰。

尽管管理法规赋予管理层所需的执法权,但这不代表管理层不论大小事情,只要犯规皆一律开罚200令吉。罚款固然重要,但是适当的惩戒与教育工作,还是不可或缺的。

管理层可以依据个别情况所需,针对初犯者给予适当警告,或者对他们开以更低的罚款。法令只限制管理层针对个别犯规行为,不得开以超过200令吉罚款,但从不限制管理层酌情开以更低的罚款。

此外,管理层很喜欢限制一个单位内可住多少人。事实上,这样的人数限制是与现行法律有所抵触,而法律也不曾授权让管理层可以限制单位内所住人数,更不曾授权管理层可以针对此事展开任何执法行动。

再来,有些管理层甚至尝试要干预居民所展开的膜拜行动,禁止在住家走廊外以化宝炉来烧金纸,甚至还限制家属不得在亲人去世后,先把遗体送回家,这些难免会引发更多不必要的冲突,造成整个社群难以和谐共处。

面对这诸多情况,管理层总不能永远以法律作为一己行动的“尚方宝剑”,迳自对任何他们所不能接受的事情一律予以拒绝,或以开罚作为最后的行动标准。

反之,我们须尝试以合法、合理、合情作为衡量诸事的角度,给所有涉及单位提供一个更加可行,且能让他们和平共容的管理方案。这看来才是整个楼宇管理至高至上的管理哲学!

管理层始终没有权力禁止个人享用其产权。

管理层无权干预租赁活动

到底管理层能否通过管理法规,来限制每个单位能居住的人数?

或,管理层能否限制短期出租之类的民宿活动,甚至是阻止某单位出租作为员工宿舍等?

事实上,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不曾赋权管理层,来干预任何跟租赁有关的活动。

身为业主,他们享有联邦宪法所赋予的权力,来决定以何种方式来出租本身的产业,这是管理层没有权力介入的事情。

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78条文,任何人若允许屋子住得太拥挤,进而影响或危害其他人的健康,若被判罪名成立,将面对不超过2千令吉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净剩空间决定拥挤

至于太拥挤又要如何定义呢?根据同一法令第79条文,这须视一间屋子内的净剩空间有多少来决定。一名10岁以上的人是以350立方尺来计算其体积,而2名10岁以下孩童则当作一名成人来计算。

举例说,当一个面积800平方尺的单位,在扣掉家俱及其他所占据空间的物体之后,净剩空间剩下300平方尺。若我们以每个人7尺高度来计算,每个人可以占据的面积平均为50平方尺,那么再以300平方尺来除以每个人所占的50平方尺来计算,这个屋子大概只能居住6个成人。

如果这间屋子的家具不多,净剩空间则有500平方尺,那么这个屋子却可以居住10个成人。所以嘛,既然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都没有对个别单位可入住的人数“一刀切”,管理层哪来这样大的权利,来限制个别单位的入住人数呢?

更何况,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只授权地方议会官员展开执法,而且这类情况只能通过提控才能让法庭来定刑。这个法令不曾赋予管理层来执法,而任何管理层即使其管理法规有这类限制,而管理层迳算以此作为依据并采取行动,则有可能被对方以违法或违宪来反起诉。

同样地,短期租赁亦不属于管理层可以执法的范畴。在槟州,市政厅可以采取执法行动来限制短期租凭,乃因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法规,让市政厅有权采取执法行动。这就是所谓的法源依据(Source of Power)。

然而,国内其他地方的县市议会,却没有通过修法来赋权地方议会有权针对短期租凭采取行动,甚至连发出执照给短期租赁的基本权力都没有。如果管理法认为自己能享有比地方议会更大的执法权力,则分分钟有业主会反过来对管理层反起诉。

有权阻车入公寓
不能阻业主回家

我们知道若某业主拖欠管理费,若对方在这个楼盘又没有本身注册在分层地契名下的停车位,管理层有权限制让其汽车入内停放,但我们始能不得阻止这个人返回自身住家。

毕竟,这些停车位都是属于管理层的共管产业,管理层有权决定让谁来享用这些便利。

若对方在楼盘内拥有注册在分层地契名下的停车位,管理层顶多取消让其汽车通行的门禁卡,进而要求对方要先登注才可驶入,但管理层始终没有权力来禁止这个人享用其产权。

不管怎样,当管理层允许某个拖欠管理费的业主驶入之后,再以对方拖欠管理费为由,对其汽车的轮胎上锁,然后再收取200令吉罚款才来开锁,这完全是本末倒置的做法。然而,这确确实实在八打灵再也的某座公寓真实上演了。

针对一个拖欠管理费的业主,若对方没有本身注册在分层地契名下的停车位,管理层可以不让对方驶入,也可以禁止对方使用这个楼盘内所提供的各种设施或其他便利。

其次,法律授权管理层针对迟缴付管理费的业主征收利息,但是管理层这边厢又去对这些人的汽车轮胎上锁,然后又征收罚款,这根本就是法律上绝对不能允许的双重惩罚,分分钟还会面对业主的反起诉行动,让管理层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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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管理法灰色地带的无奈

2023年10月15日

张惟越 · 物业管理人/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kenteo.m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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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投票都是大业主说了算

小单位业主不满意联合管理机构不透明的运营方针,虽民怨沸腾,却面对个别单位虽然数量多,却因持有的单位面积少于大业主的尴尬困境,无奈无法获得共管楼宇的管理权,典型的大业主控场,小业主如砧板上的鱼和肉。

按照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二章节第17条文:常年大会决议事项的方式,

(1) 任何需要年会决定的事项,均应以举手方式决定“除非业主或其代理人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这句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思就是,一旦有合格投票人(Qualify Voter ) 要求以持有的单位面积比重来投票,持有大量单位或超大面积的大业主,将很容易获得投票表决控场权。

如果是以举手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大业主将无法善用其比重优势。

还有,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2条文中的(f)与(g) 。

(f) 在任何年会上,包括第一次年会,为了确定法定人数,发展商应被视为一个个体(一个人),无论有关发展项目内尚未出售的地块数量如何; 以及

虽然法令表示在年会时,发展商只可委任一个人来代表所有所拥有的未出售单位,来限制发展商委任许多代表(proxy)来控场,但条文(g)却授予发展商所有单位的投票权。

(g)在任何年会上,包括第一次年会上,为了确定投票权,发展商对于发展项目内尚未出售的地块,应拥有与该股买家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白话的解释就是,发展商可按照第二章节中第17条文的规定,按照持有的总面积来投票。

共管楼宇的年会变成了发展商或大业主的聚会。

人数多却无法拿控场权
个案:

如果年会现场出席者有100人(合格投票者),99人个别持有一个单位(假设面积是1000方尺),而发展商的代表(虽然只是一个人)却拥有100个面积1000方尺的单位。这等于发展商的一个人就是全场的简单多数票(Simple Majority),当回佣进入投票表决环节时,虽然99位个别单位一人一票投了反对,发展商却可按照一人100个单位面积的比例来推翻,并获得简单多数票,通过该议案。(*注:这是合法合规的哦)

如果,一座拥有 3134 个大大小小之个别单位的高密度综合发展项目(SoHo + 套房 + 零售单位 + 私有化的停车场)。当零售店铺的业主与停车场业主的单位面积,就占了全场个别单位综合近六成的总面积。

年会所有的决议案,如何投票都是大业主说了算。

小业主固然不同意,但法律授予业主的投票表决权,明文条例就是这样,虽然小业主强烈表示不公平,但别忘了,大业主也得清了管理费才换来投票表决权的,这样的个案如何判定公平呢?

综合型发展计划,虽然提供了许多功能上的方便,同时也因为“民居+商用”的需求个不相同而出现管理委员“意见不一致”的僵局。

所以,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二章节中第17条文,授予合格投票人(Qualify Voter) 要求以持有的面积比重来投票的权利,让持有大量单位或超大面积的大业主,将很容易获得投票表决控场权。

个人单位代表无参选资格
另一个法律的灰色区域!

分层管理法确实表示,如果个别单位是私人有限公司(法人)持有,它可以委任代表( Proxy )出席年会。代表有限公司的人(Proxy)在分层管理法的架构下,除了拥有投票权,还拥有可竞选管理委员的权力。

这权力“有别”于个人持有的单位,如果您是以私人名义持有共管楼宇的单位,因无法出席年会所以委任代表,他/她只能有投票表决权,并无竞选管理委员的权力。

结果,造成钻法律漏洞,当发展商除了发展的公司持有未出售单位外,通常都会把某些的单位转让给集团持有的公司(非发展商公司),这样就可确保掌控年会的法定人数(Quorum),透过私人有限公司所持有单位的投票权,委托了给法人代表,即合法的Proxy( Company Representative),然后再把朋党(Friendly Parties)单位的投票权委任给集团雇员出席年会是完全合法合规的行为。

通过这样安排:

1)发展商就可以派一位代表(Proxy ) ,代表发展商的所有未出售单位;

2)委任多位公司代表( Company Representative);因每家私人有限公司都可个别委任公司代表,并拥有该单位的投票权和竞选管理委员权;

3)把控所有朋党持有单位的投票权, 透过代表(Proxy),虽无竞选管理委员权,但可以提供控场的表决权。

就这样个别单位业主,一人一票的情况,却因大家互不相识难以凝聚力量抗战,共管楼宇的年会变成了发展商或大业主的聚会。全程控场。业主发狂也无用,因一切按照律法章程推行合法、合规。

笔者呼吁地方政府发展部关注这类的无奈困境,不公平的公平,民怨沸腾但却因法令的限制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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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车站而居减通勤烦恼

2023年10月8日

苏莱曼
Rahim & Co研究总监,ICVS、MRISM、MPEPS、FBVAM

 

 

今年3月,捷运布城干线全面开通,这是继加影干线于2017年3月开通后,距离6年捎来的消息。

布城线全程36站,加影线全程29站,意味每天有超过60个捷运站载送巴生谷的通勤者去工作、玩乐或回家。而筹备中的捷运环线(MRT Circle Line)暂定有31个车站。

往返的人们不仅享有更广的铁路线,以公共火车为主要代步工具的通勤者因步行距离就到达火车站,也有更多住房选择。

对购屋者而言,选择适合本身的最佳车站取决于多种因素,且要符合个人需要。

人因喜好和生活方式迥然而有不同需求,就如新屋主欲寻找最适合自己的住宅,研究和考虑周全会减少将来的失望和不必要的麻烦。

始终如一的地点

说到地点,通勤者应认真思考哪一地点的火车站最贴近自己的生活需求。各个火车站各有千秋,不管是规模还是相连的购物中心或办公楼,都因地而异。

这进一步延伸到车站的外围环境。城市内的车站大部分时间都很热闹,而位于市郊或城市边缘的车站在非高峰时段则比较安静,因为这里主要用作中转站,尤其是高峰出行时段。

选择正确的地点将决定你每天通勤来往的途程,记住你日常生活中经常要去的地方,不仅是工作场所,也包括你喜欢的购物中心和休闲地区。

虽然乘坐火车能帮助你不困在交通阻塞,但若你选择的车站远离你常去的目的地,出行时间少说也超过一小时。如果要换乘不同线路才到达目的地,不仅不方便,更延长搭乘的时间。

规划好换乘直通道

巴生谷有5种不同的火车系统,即电动火车、轻快铁、单轨火车、机场直透快铁(ERL)和捷运,各个火车系统还可进一步细分不同线路。

这表示当你选择合适的车站,就必须牢记能带你到达目的地的各类线路,还有可能会面对的无数个换乘。

对某些人来说,上下不同线路换乘有多麻烦、疲惫和浪费时间,尤其在高峰时段。

在一些号称换乘点的车站,不同线路之间欠缺直通道,迫使乘客需走一段路,甚至暴露在自然环境中。在大马,走一段路可能遇上炙热兼潮湿的天气,不然就是大风大雨之下。

要体验像东京或曼谷那样优秀的公交导向发展计划(TOD),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仅是无缝衔接的换乘,而且跟购物中心和商业枢纽相连的走道更是便利无阻。

在东京,四通八达的地下通道衔接着周边建筑物,多个出口使乘客完全在地下步行就可以从一个车站去到另一个车站。从东京站到银座站之间就有这样相接的地下通道。

在曼谷,著名的拉差帕颂区有着一座极其方便的高架走道,这座走道位于奇隆站与暹罗站之间,与曼谷高架捷运系统(BTS Skytrain)线路平行。

便利与安全投资关键

与地点相关的是各个车站的当地氛围,即该火车站的周边区域与商业活动。形形色色的活动可以是金三角武吉免登的缩影,也可以是趋向社区型的,例如市郊的旺莎玛珠和柯拉娜再也。

值得关注的是,与较旧和成熟的地区相比,新区的车站需要时间来建立当地的夜生活和周末气氛。

不同时段影响人流水平多寡,基于某些地方比较偏僻和安静,安全和保安也受当地氛围影响。

在商业活力强盛地区,在某些时段之后,乘客较不可能走过安静的小巷和通道。除非出于个人喜好,商业活力被视为不必要的噪音污染,因而选择没有夜生活及更宁静的地区。

不管人们依赖哪一种交通工具,这些因素始终相关。

对私家车车主来说,在决定适合居住的地区时,主要道路和高速公路的接近程度和可到达性起到一定作用。

方便通勤是关键

对公共火车乘客来说,车站的地点与整个铁路网络的关系将显示日常往返通勤目的地是否够方便。

并非所有火车站都有同等价值,有的因周边地区的建设、知名度和不同人口而拥有较高价值。

对大学生群体受欢迎和感兴趣的东西,可能跟白领阶级不同,包括根据该区商店和食肆种类来决定的生活成本。

不管是人口分布还是本地氛围,唯一不变的因素,是从车站到周边住宅区的步行设备是否存在。在选择投资地点时,最后一里路的便利和安全是关键,需要从个人的角度和经验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