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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屋者已确认 无权撤销协议

2023年11月26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协议已确认
不存有虚假陈述

案情

答辩人(买方或购屋者)以250万令吉价格,向上诉人(发展商)购买了一间洋房(以下简称物业)。 随后,双方签署了一份买卖合约。

由于该物业是一间示范屋,买方还同意通过一项附加协议,以45万令吉的价格,购买该物业的所有固定装置、配件和室内设计工程。买方随后终止了买卖合约和附加协议。然而,买方继续支付了物业的买价,并已完全缴清。

买方随后对发展商提出诉讼,要求恢复原本的法律地位,犹如协议从未存在一般。

买方同时控诉发展商违反了协议。高等法庭法官基于以下原因,同意了买方的控诉,理由是:

(a)逾期交屋赔偿金(LAD) 应计算到买方领取物业钥匙的日期;(b)存在虚假陈述,因为发展商向购屋者表示,将交付一座“豪华高端”物业;(c)以“现状出售”基础购买的固定装置,须处于完美状态和无缺陷,而发展商交付的物品充满了瑕疵; 以及(d)买方有权撤销协议,因为发展商未能纠正物业及其固定装置中的各种缺陷。

发展商对高庭的裁决提出上诉,理由包括:(i) 买方已确认了协议;(ii) 不存有虚假陈述;以及(iii) 不存在协议总体交付的失败。

上诉庭裁决

上诉庭裁定,并没有发生协议总体履行的失败,因为购屋者已取得了该物业的空置权,并行使了他在协议下的权利,包括领取了房屋钥匙、检查物业并向发展商提交他的瑕疵检查清单,要求赔偿逾期交屋赔偿金,并继续支付为购买物业而提取的银行贷款。

购屋者还确认了协议。因此,购屋者现在不能撤销协议,并寻求恢复现状。而且,由于购屋者已确认了协议,高庭法官不应发出撤销协议的谕令。

高庭向购屋者同时给予撤销协议和赔偿金的裁决时,法官在法律和事实上犯了错误,提供了不一致的法律补偿措施。

此外,高庭法官实际上发现了物业存在缺陷,但这些瑕疵并未导致物业无法居住。

从高庭法官的裁决结果来看,这些缺陷并非由建筑瑕疵引起,且物业仍可以居住,发展商并非无法履行协议。

因此,在发展商并非无法履行协议,以及有关物业虽有缺陷,但仍可居住的情况下,高庭法官允许购屋者撤销协议的判决,已犯了事实和/或法律上的错误。

结论

上诉庭驳回了高庭的判决。

上诉庭裁定,购屋者的索赔,应局限于由于发展商未能解决房屋缺陷和遵守买卖合约和附加协议中规定的具体条件,而产生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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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飙涨 蓝领们只能住“劏房”

2023年11月19日

张惟越 · 物业管理人/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kenteo.m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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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化效应
扩大贫富悬殊差距

“劏房”都错了吗?请对正焦点,好吗?

2010年9月25日,政府公布经济转型计划(ETP),要把吉隆坡直辖区和雪兰莪州打造成总面积达2793平方公里的“大吉隆坡”。

当时,该计划希望创造330万个新的就业机会,来提升国家的竞争力,但其中一项指标就是把当时约500万人口的区域,推向一个拥有千万人口的大都市。

13年过去,根据大马统计局今年7月31日所发布的数据,我国总人口已达3340万,其中大吉隆坡地区的人口有920万。

都市化效应,促进了经济活动,虽然带来了繁荣,却也扩大了贫富悬殊的差距。

大城市里不缺时髦的购物商城,也不缺高收入的高技能工作岗位,但别忘了,社会还是很需要靠劳力劳作的基层劳力。偏偏,靠劳动力赚钱的蓝领阶层,往往是高度资本主义下的牺牲品。

大量人口因都市所提供的就业机会,纷纷离乡背井,入驻都市。

然而,城市地区土地的稀缺,引发一系列的房价上涨。

国家产业资讯中心(NAPIC)数据显示,我国房价过去10年(2012年至2021年)平均升值了60.2%。房子越来越贵,居住成本越来越高。

收入追不上房价

不过,觅职网站就业坊(JobStreet)发布的本年度薪资指南报告却显示,过去10年,约97%招聘工作岗位的薪资几乎没有任何改变。

社会新鲜人、蓝领阶层及B40群体的收入,远远追不上过去10年房价的60%涨幅,可负担房屋顿时需求殷切,但这类住宿却供不应求,“房中房”更逐渐变成了首选。

“劏房”租金低廉受青睐

“房中房”最原本的意思,是指住家的“房间”中有另一個“房间”,形成“房中有房”。

“劏房”这词出自香港,“劏”是指房子被分割成许多个别的小房间,如同宰杀“劏猪”分件,故“劏”带有贬义。

多数“劏房”就是把一间房子划分,间隔成多个独立的房间,再转租多名租户,从中获利。

“劏房”内部空间不大,没独立的厕所与厨房,安置卧床与桌面后,几乎就到顶了。

然而,因为租金低廉,“劏房”成为草根阶层或低收入群体在都市的居住选项,需求很大。

这类房源普遍的密集区域,都是离不开外劳集中区、高等学府密集区域,或通勤便利(地铁)的区域。

“劏房”出现的主要原因,离不开房屋售价和租金都偏高,导致供需不平衡。

租金低廉,“劏房”成为草根阶层或低收入群体在都市的居住选项。

“劏房”的租户类型:

第一类:社会新鲜人和学生。他们需要居住空间,但口袋“羞涩”。

第二类:蓝领阶层。他们是社会基层,收入微薄,贷款违约率高,难以获得房贷,加上都市生活费高,是长期的“租”户。

第三类:外劳。他们收入偏低,加上短期工作签证,一般上集中蜗居在城市中的城市贫民窟。

84%租客是年轻人

上月15日,地方政府发展部长倪可敏突击雪隆区域的“劏房”,并向业主发出严厉警告,促请业主尽快将房子恢复原状,不然该部将依法采取行动对付。

“劏房”不符合消拯局防火措施,空间拥挤,缺乏通风排气口,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然而,正因为一般房间租金太贵,城市中收入偏低的群体退而求其次,转为租住在“劏房”。

iBilik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房间租客当中,高达84.2%是年龄介于20至34岁者,尤其是从外地来到城市生活的打工族,很多时候根本无法负担整间屋子的租金。

其中,83.7%房客寻求租金低于600令吉的房间,因此,“劏房”就成了优先选择。

笔者写这篇文章,不是支持“劏房”,而是要呼吁官方机构,特别是地方政府发展部长倪可敏,基于安全隐患,禁止“劏房”确实势在必行,但我更希望,官方可正视房源供需失衡的问题。

请把心思用在:

1)如何有效的管制或监管;

2)如何平衡市场的房源供需;

3)如何协助市场平衡房价。

如果有得选择,没有人会喜欢蜗居在通风差、高密度(异常拥挤)的“房中房”。

如果当局没有很好的替代方案,强行禁止(虽然合法)将衍生社会问题,而这些问题通常也离不开地政部的管辖范围,请尽快成立专案小组,并草拟可行的解决方案。

法令限每350立方尺住一人

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171法令)第79条文,“拥挤房屋”的定义是房屋或房间的限制为每350立方尺住有一名成人,10岁以上或是2名10岁以下的孩童即当作一名成人计算。

该法令第78条文也阐明,一旦罪成,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以及在罪成后罪行持续的每天额外罚款不超过1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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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建后售有助望解决烂尾项目

2023年11月5日

潘荣德博士
大马房地产推广大使
Ronaldpua19@gmail.com

 

先建后售概念仍处于“只闻楼梯响”

前阵子,地方政府发展部长倪可敏提出为了鼓励发展商先建后售,该部门甚至可以批准发展商将房屋发展账户(HDA)中的押金减少至20万令吉。

虽然对笔者而言,这笔押金减少的数额并不多,但此建议可谓在后疫情时代迟来的“及时雨”,毕竟目前市场出现房屋项目属于延误 (Project Lewat)和严重延工(Project Sakit),比起疫前来得更严重,受害者更是面临巨大的生活压力,从而衍生更多的社会及民生问题。

需知,这些深受其害的购屋者不仅是本地人,也不乏外国投资者。

这些外国投资者甚至向笔者投诉,发展商并没有兑现买卖合约里的协议,而且还对交屋情况毫无下文,种种的货不对办,令人感人揪心。

严重延工司空见惯

据悉,早在约20年前,政府已有提出先建后售的概念,但基于种种因素,这项计划至今仍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今时今日,国内房屋项目的延误及严重延工情况早已是司空见惯,有者情况更令人咋舌,受影响的购屋者只能自叹倒霉。

进一步分析,当中一些的延误主要是受疫情的影响,但也有一些发展项目早在疫情前已岌岌可危,包括出现财务危机及总承包商停工等因素,这些都是我们经常听闻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地政部特工队(严重延工项目和废弃房屋项目工作组(TFST))的报告中,截至今年8月31日,共有112项共2万3912个单位的私人房屋计划陷入延工状态,涉及的发展总值为129亿8000万令吉。这些官方数据是令人震惊的。

现阶段投资房产,是以“谁是发展商”为前提,以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谁是发展商”更重要

不得不提的是,就以笔者的观察看来,目前很多购屋者都不敢贸贸然去买房或投资新建的项目,毕竟有太多不确定的因素存在。

当中,无论是产业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有多么的优越,但笔者认为,发展商的口碑及形象更关键,千万不能因为是可负担房价、地点好,就掉以轻心,没做好审核发展商及其团队背景的“功课”。

早期我们所认知投资房产不二法则,就是以“地点、地点、地点”为首要条件。

但笔者认为,现阶段投资房产,却是以“谁是发展商”为前提,以免一失足成千古恨,坠入万劫不复的陷阱。

更令人发指的是,一旦房产项目出现货不对办、资金出现问题,甚至直接搁置(俗称烂尾楼),那购屋者们只能欲哭无泪。

最不能接受的是,一些发展商更是持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态度,对购屋者的不满及申诉充耳不闻,要么就诉诸法律行动,真是令人不敢恭维。

买房“功课”不能马虎

我们常说“凡走过必留下痕迹”,对于那些早期已是劣迹斑斑的发展商所承建的新项目,更须做足“功课”,特别针对一些换汤不换药的项目管理及承建团队,都须去深入了解。

笔者最近给予一些投资者建议,即若不急于购屋自住,或纯粹买房投资的话,应稍为耐心的对于发展商的背景作出尽职调查(Due Dilligence),毕竟,这类先售后建模式存有一定的风险。

当然,笔者也不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笔者所强调的是,发展商的背景须令人信服,而承建及团队能力也须得到认可的。

总的来说,一旦政府落实先建后售模式,将可完全避免“烂尾楼”问题。

笔者认为,若只是规定那些先售后建的发展商,须支付3%建筑成本,是无法取得遏制的作用,而且只会治标不治本。

因此,笔者认为,若团结政府的“先建后售”方案能落实,那我国产业领域将是掀起一篇新页章,前所未有的一大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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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劏房”文化为何如此严重?

2023年11月5日


丹斯里林景清
怡克伟士董事经理
依斯干达海滨控股董事
林上海资本非执行主席

可负担房屋供应
跟不上人口增长速度

最近,雪隆地区频频传出市区房子非法改建和隔间,然后再将狭窄“劏房”出租,牟取丰厚利润的报道。

有者甚至在一间只有3层楼的店屋内,隔出78间“劏房”让人租住,其脏乱和危险程度令人咋舌。

事实上,这种在一间房子内分隔出不同小房间来出租的方式,在大马市区早已行之有年,但这种“劏房”文化到底为什么会在如今演变得如此严重?

其根本的原因在于,作为西马经济重镇的雪隆地区多年来不断涌入新的人口,但市区的可负担房屋供应却跟不上这些人口增长的速度,就造成了中下阶层买不起房,并只能租得起小房的情况。

据我观察,不管是政府或私人界项目,雪隆地区近几年来的可负担房屋发展都很少。

审批效率低拖慢建屋

而促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之一,就是地方政府的审批效率太低,导致很多发展商都无法拿到准证,从而拖慢了这些房屋的兴建速度。

同时,长时间的等待也让发展商须承担更多的土地贷款利息等开销,促使他们只能调高房价,将额外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奖掖公仆杜绝小拿破仑

对于政府在2024年财政预算案中,为可负担房屋进行拨款和建造的计划,我是非常赞成的。因为在市区等地方,消费者对这类房屋项目的需求十分强劲,往往是一开售就很快售罄。

在2024年财政预算案中,政府将拨款接近20亿令吉,用来拯救全马各地的停滞项目,同时继续推动现有的可负担房屋项目的建设。

另一方面,政府也宣布本身将接手大马城发展计划,根据人民的需要来打造可负担房屋、绿肺和公园等。

这些都是相当务实的政策,因此,从这次预算案的规划来看,我认为政府是有听取人民的意见,并有决心要解决这方面的民生问题。

然而,在执行这些政策与计划方面,政府须得到公务员的积极配合,才能如实执行和取得成效。

所以,为防别有心思的“小拿破仑”作祟,并争取所有公务员的支持,我认为,政府应设法制定一套奖掖制度用于激励他们,这样才能让关键的政策和计划如期落实。

否则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界的项目,冗长且缺乏透明度的审批程序,将衍生出更多问题,导致事倍功半和适得其反。

可负担屋往往一开售就很快售罄。

租赁政府地
建可负担屋

在兴建可负担房屋方面,与其继续让政府作为共同建造这些房子的参与者之一,不如让政府扮演协调和促成者的角色,通过政府与私人界合作的方式,来推动这方面的议程。

举例来说,各州政府可以通过这样的合作模式,将本身的土地以99年租赁期限的方式,低价交给私人发展商建造可负担房屋。这样就能减轻发展商的土地成本,将房价维持在廉宜的水平,同时也有助增加市区的可负担房屋供应。

政府也可探讨与私人发展商进行共享盈利的合作,在规定建造一定数量的可负担房屋单位的前提下,允许发展商在同一片土地上兴建公开发售的房子,并与政府共享这些房子的销售盈利。

在我看来,除了让官联发展机构亲自去参与和建造房屋,政府也应该探讨如何更有效地利用本身的土地资源,为可负担房屋的议程,找出更有效的实现方法。

重整产业链
少依赖进口

在如今经济增长放缓、通货膨胀压力沉重和令吉贬值的环境中,尽管大马面临众多挑战,但我相信,我国也可以趁机重整本地的产业链,打造更强韧的本地经济生态系统。

以建筑材料为例,我国的许多业者在过去都非常依赖国外进口,尤其是价格廉宜的中国产品。但现在随着令吉走势疲弱,从外国进口已不再是一个可行的方案。

因此,我希望政府和商界能在这个时候投资在机械设备和培养本地人才,在大马支持和打造本地建筑行业的上中下游产业链,这样就能减少令吉贬值的冲击,也可以提振经济的发展。

在消费者方面,我呼吁人民在这个时刻多支持本地生产的产品,本地商家也应该尽量争取出口的业务,借助汇率差额赚取更多的收入,然后再投资国内的生产。

只要各界同心协力,再配合明确且以结果为导向的政策方针,我有信心,我国能在如今的环境中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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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事都理 管理层患上大头症

2023年10月29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管理层存在的意义
就是要促进和睦

许多身为管理委员的业主,或是从事楼宇管理业务的人士,往往会不自觉地患上大头症,经常以为他们就是整个楼盘的太上皇,一切发生在其内的大小事情,总需交由管理层说了才算!

事实上,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清楚阐明,不管是共管机构(JMB)或是管理机构(MC),你的权力只能涵盖共管产业(Common Property),而不涉及在个别单位内所发生的事情。

除非在个别单位内所发生的事情,对毗邻的业主构成影响或干扰,例如业主在晚上11时过后仍大声播放音乐,或是业主在其单位内展开装修工作,影响了整个楼宇的结构性安全,否则管理层无权插手个别单位内所发生的任何事情。

到底我们需要大而有为的管理层,事事皆以管理层说了就算?还是我们需要小而无为的管理层,凡事皆放任业主来主导?

以德服人更重要

其实,我们只需要管理层中规中矩,而其采取的一切行动,只需要以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以及其他相关条例作为依规,以德服人则是更重要的管理哲学。

我们必须清楚了解,管理层存在的意义,就是要促进整个社群内每一个人和睦共处,并确保每一个人守规矩,让每一个人的私生活不受影响或干扰。

尽管管理法规赋予管理层所需的执法权,但这不代表管理层不论大小事情,只要犯规皆一律开罚200令吉。罚款固然重要,但是适当的惩戒与教育工作,还是不可或缺的。

管理层可以依据个别情况所需,针对初犯者给予适当警告,或者对他们开以更低的罚款。法令只限制管理层针对个别犯规行为,不得开以超过200令吉罚款,但从不限制管理层酌情开以更低的罚款。

此外,管理层很喜欢限制一个单位内可住多少人。事实上,这样的人数限制是与现行法律有所抵触,而法律也不曾授权让管理层可以限制单位内所住人数,更不曾授权管理层可以针对此事展开任何执法行动。

再来,有些管理层甚至尝试要干预居民所展开的膜拜行动,禁止在住家走廊外以化宝炉来烧金纸,甚至还限制家属不得在亲人去世后,先把遗体送回家,这些难免会引发更多不必要的冲突,造成整个社群难以和谐共处。

面对这诸多情况,管理层总不能永远以法律作为一己行动的“尚方宝剑”,迳自对任何他们所不能接受的事情一律予以拒绝,或以开罚作为最后的行动标准。

反之,我们须尝试以合法、合理、合情作为衡量诸事的角度,给所有涉及单位提供一个更加可行,且能让他们和平共容的管理方案。这看来才是整个楼宇管理至高至上的管理哲学!

管理层始终没有权力禁止个人享用其产权。

管理层无权干预租赁活动

到底管理层能否通过管理法规,来限制每个单位能居住的人数?

或,管理层能否限制短期出租之类的民宿活动,甚至是阻止某单位出租作为员工宿舍等?

事实上,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不曾赋权管理层,来干预任何跟租赁有关的活动。

身为业主,他们享有联邦宪法所赋予的权力,来决定以何种方式来出租本身的产业,这是管理层没有权力介入的事情。

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78条文,任何人若允许屋子住得太拥挤,进而影响或危害其他人的健康,若被判罪名成立,将面对不超过2千令吉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净剩空间决定拥挤

至于太拥挤又要如何定义呢?根据同一法令第79条文,这须视一间屋子内的净剩空间有多少来决定。一名10岁以上的人是以350立方尺来计算其体积,而2名10岁以下孩童则当作一名成人来计算。

举例说,当一个面积800平方尺的单位,在扣掉家俱及其他所占据空间的物体之后,净剩空间剩下300平方尺。若我们以每个人7尺高度来计算,每个人可以占据的面积平均为50平方尺,那么再以300平方尺来除以每个人所占的50平方尺来计算,这个屋子大概只能居住6个成人。

如果这间屋子的家具不多,净剩空间则有500平方尺,那么这个屋子却可以居住10个成人。所以嘛,既然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都没有对个别单位可入住的人数“一刀切”,管理层哪来这样大的权利,来限制个别单位的入住人数呢?

更何况,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只授权地方议会官员展开执法,而且这类情况只能通过提控才能让法庭来定刑。这个法令不曾赋予管理层来执法,而任何管理层即使其管理法规有这类限制,而管理层迳算以此作为依据并采取行动,则有可能被对方以违法或违宪来反起诉。

同样地,短期租赁亦不属于管理层可以执法的范畴。在槟州,市政厅可以采取执法行动来限制短期租凭,乃因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法规,让市政厅有权采取执法行动。这就是所谓的法源依据(Source of Power)。

然而,国内其他地方的县市议会,却没有通过修法来赋权地方议会有权针对短期租凭采取行动,甚至连发出执照给短期租赁的基本权力都没有。如果管理法认为自己能享有比地方议会更大的执法权力,则分分钟有业主会反过来对管理层反起诉。

有权阻车入公寓
不能阻业主回家

我们知道若某业主拖欠管理费,若对方在这个楼盘又没有本身注册在分层地契名下的停车位,管理层有权限制让其汽车入内停放,但我们始能不得阻止这个人返回自身住家。

毕竟,这些停车位都是属于管理层的共管产业,管理层有权决定让谁来享用这些便利。

若对方在楼盘内拥有注册在分层地契名下的停车位,管理层顶多取消让其汽车通行的门禁卡,进而要求对方要先登注才可驶入,但管理层始终没有权力来禁止这个人享用其产权。

不管怎样,当管理层允许某个拖欠管理费的业主驶入之后,再以对方拖欠管理费为由,对其汽车的轮胎上锁,然后再收取200令吉罚款才来开锁,这完全是本末倒置的做法。然而,这确确实实在八打灵再也的某座公寓真实上演了。

针对一个拖欠管理费的业主,若对方没有本身注册在分层地契名下的停车位,管理层可以不让对方驶入,也可以禁止对方使用这个楼盘内所提供的各种设施或其他便利。

其次,法律授权管理层针对迟缴付管理费的业主征收利息,但是管理层这边厢又去对这些人的汽车轮胎上锁,然后又征收罚款,这根本就是法律上绝对不能允许的双重惩罚,分分钟还会面对业主的反起诉行动,让管理层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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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管理法灰色地带的无奈

2023年10月15日

张惟越 · 物业管理人/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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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投票都是大业主说了算

小单位业主不满意联合管理机构不透明的运营方针,虽民怨沸腾,却面对个别单位虽然数量多,却因持有的单位面积少于大业主的尴尬困境,无奈无法获得共管楼宇的管理权,典型的大业主控场,小业主如砧板上的鱼和肉。

按照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二章节第17条文:常年大会决议事项的方式,

(1) 任何需要年会决定的事项,均应以举手方式决定“除非业主或其代理人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这句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思就是,一旦有合格投票人(Qualify Voter ) 要求以持有的单位面积比重来投票,持有大量单位或超大面积的大业主,将很容易获得投票表决控场权。

如果是以举手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大业主将无法善用其比重优势。

还有,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2条文中的(f)与(g) 。

(f) 在任何年会上,包括第一次年会,为了确定法定人数,发展商应被视为一个个体(一个人),无论有关发展项目内尚未出售的地块数量如何; 以及

虽然法令表示在年会时,发展商只可委任一个人来代表所有所拥有的未出售单位,来限制发展商委任许多代表(proxy)来控场,但条文(g)却授予发展商所有单位的投票权。

(g)在任何年会上,包括第一次年会上,为了确定投票权,发展商对于发展项目内尚未出售的地块,应拥有与该股买家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白话的解释就是,发展商可按照第二章节中第17条文的规定,按照持有的总面积来投票。

共管楼宇的年会变成了发展商或大业主的聚会。

人数多却无法拿控场权
个案:

如果年会现场出席者有100人(合格投票者),99人个别持有一个单位(假设面积是1000方尺),而发展商的代表(虽然只是一个人)却拥有100个面积1000方尺的单位。这等于发展商的一个人就是全场的简单多数票(Simple Majority),当回佣进入投票表决环节时,虽然99位个别单位一人一票投了反对,发展商却可按照一人100个单位面积的比例来推翻,并获得简单多数票,通过该议案。(*注:这是合法合规的哦)

如果,一座拥有 3134 个大大小小之个别单位的高密度综合发展项目(SoHo + 套房 + 零售单位 + 私有化的停车场)。当零售店铺的业主与停车场业主的单位面积,就占了全场个别单位综合近六成的总面积。

年会所有的决议案,如何投票都是大业主说了算。

小业主固然不同意,但法律授予业主的投票表决权,明文条例就是这样,虽然小业主强烈表示不公平,但别忘了,大业主也得清了管理费才换来投票表决权的,这样的个案如何判定公平呢?

综合型发展计划,虽然提供了许多功能上的方便,同时也因为“民居+商用”的需求个不相同而出现管理委员“意见不一致”的僵局。

所以,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二章节中第17条文,授予合格投票人(Qualify Voter) 要求以持有的面积比重来投票的权利,让持有大量单位或超大面积的大业主,将很容易获得投票表决控场权。

个人单位代表无参选资格
另一个法律的灰色区域!

分层管理法确实表示,如果个别单位是私人有限公司(法人)持有,它可以委任代表( Proxy )出席年会。代表有限公司的人(Proxy)在分层管理法的架构下,除了拥有投票权,还拥有可竞选管理委员的权力。

这权力“有别”于个人持有的单位,如果您是以私人名义持有共管楼宇的单位,因无法出席年会所以委任代表,他/她只能有投票表决权,并无竞选管理委员的权力。

结果,造成钻法律漏洞,当发展商除了发展的公司持有未出售单位外,通常都会把某些的单位转让给集团持有的公司(非发展商公司),这样就可确保掌控年会的法定人数(Quorum),透过私人有限公司所持有单位的投票权,委托了给法人代表,即合法的Proxy( Company Representative),然后再把朋党(Friendly Parties)单位的投票权委任给集团雇员出席年会是完全合法合规的行为。

通过这样安排:

1)发展商就可以派一位代表(Proxy ) ,代表发展商的所有未出售单位;

2)委任多位公司代表( Company Representative);因每家私人有限公司都可个别委任公司代表,并拥有该单位的投票权和竞选管理委员权;

3)把控所有朋党持有单位的投票权, 透过代表(Proxy),虽无竞选管理委员权,但可以提供控场的表决权。

就这样个别单位业主,一人一票的情况,却因大家互不相识难以凝聚力量抗战,共管楼宇的年会变成了发展商或大业主的聚会。全程控场。业主发狂也无用,因一切按照律法章程推行合法、合规。

笔者呼吁地方政府发展部关注这类的无奈困境,不公平的公平,民怨沸腾但却因法令的限制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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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车站而居减通勤烦恼

2023年10月8日

苏莱曼
Rahim & Co研究总监,ICVS、MRISM、MPEPS、FBVAM

 

 

今年3月,捷运布城干线全面开通,这是继加影干线于2017年3月开通后,距离6年捎来的消息。

布城线全程36站,加影线全程29站,意味每天有超过60个捷运站载送巴生谷的通勤者去工作、玩乐或回家。而筹备中的捷运环线(MRT Circle Line)暂定有31个车站。

往返的人们不仅享有更广的铁路线,以公共火车为主要代步工具的通勤者因步行距离就到达火车站,也有更多住房选择。

对购屋者而言,选择适合本身的最佳车站取决于多种因素,且要符合个人需要。

人因喜好和生活方式迥然而有不同需求,就如新屋主欲寻找最适合自己的住宅,研究和考虑周全会减少将来的失望和不必要的麻烦。

始终如一的地点

说到地点,通勤者应认真思考哪一地点的火车站最贴近自己的生活需求。各个火车站各有千秋,不管是规模还是相连的购物中心或办公楼,都因地而异。

这进一步延伸到车站的外围环境。城市内的车站大部分时间都很热闹,而位于市郊或城市边缘的车站在非高峰时段则比较安静,因为这里主要用作中转站,尤其是高峰出行时段。

选择正确的地点将决定你每天通勤来往的途程,记住你日常生活中经常要去的地方,不仅是工作场所,也包括你喜欢的购物中心和休闲地区。

虽然乘坐火车能帮助你不困在交通阻塞,但若你选择的车站远离你常去的目的地,出行时间少说也超过一小时。如果要换乘不同线路才到达目的地,不仅不方便,更延长搭乘的时间。

规划好换乘直通道

巴生谷有5种不同的火车系统,即电动火车、轻快铁、单轨火车、机场直透快铁(ERL)和捷运,各个火车系统还可进一步细分不同线路。

这表示当你选择合适的车站,就必须牢记能带你到达目的地的各类线路,还有可能会面对的无数个换乘。

对某些人来说,上下不同线路换乘有多麻烦、疲惫和浪费时间,尤其在高峰时段。

在一些号称换乘点的车站,不同线路之间欠缺直通道,迫使乘客需走一段路,甚至暴露在自然环境中。在大马,走一段路可能遇上炙热兼潮湿的天气,不然就是大风大雨之下。

要体验像东京或曼谷那样优秀的公交导向发展计划(TOD),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仅是无缝衔接的换乘,而且跟购物中心和商业枢纽相连的走道更是便利无阻。

在东京,四通八达的地下通道衔接着周边建筑物,多个出口使乘客完全在地下步行就可以从一个车站去到另一个车站。从东京站到银座站之间就有这样相接的地下通道。

在曼谷,著名的拉差帕颂区有着一座极其方便的高架走道,这座走道位于奇隆站与暹罗站之间,与曼谷高架捷运系统(BTS Skytrain)线路平行。

便利与安全投资关键

与地点相关的是各个车站的当地氛围,即该火车站的周边区域与商业活动。形形色色的活动可以是金三角武吉免登的缩影,也可以是趋向社区型的,例如市郊的旺莎玛珠和柯拉娜再也。

值得关注的是,与较旧和成熟的地区相比,新区的车站需要时间来建立当地的夜生活和周末气氛。

不同时段影响人流水平多寡,基于某些地方比较偏僻和安静,安全和保安也受当地氛围影响。

在商业活力强盛地区,在某些时段之后,乘客较不可能走过安静的小巷和通道。除非出于个人喜好,商业活力被视为不必要的噪音污染,因而选择没有夜生活及更宁静的地区。

不管人们依赖哪一种交通工具,这些因素始终相关。

对私家车车主来说,在决定适合居住的地区时,主要道路和高速公路的接近程度和可到达性起到一定作用。

方便通勤是关键

对公共火车乘客来说,车站的地点与整个铁路网络的关系将显示日常往返通勤目的地是否够方便。

并非所有火车站都有同等价值,有的因周边地区的建设、知名度和不同人口而拥有较高价值。

对大学生群体受欢迎和感兴趣的东西,可能跟白领阶级不同,包括根据该区商店和食肆种类来决定的生活成本。

不管是人口分布还是本地氛围,唯一不变的因素,是从车站到周边住宅区的步行设备是否存在。在选择投资地点时,最后一里路的便利和安全是关键,需要从个人的角度和经验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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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交屋 不是建筑师责任

2023年10月8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买家指控建筑师
导致工业建筑迟8年竣工

本上诉案中,50名上诉人(买家)已签订各自的买卖协议,向某特殊工业建筑项目的发展商,购买工业建筑单位。

答辩人是该项目发展商指定的项目建筑师。买卖协议的一项条款是,买家将在建筑计划批准日算起的24个月内,获得所购买单位的空置所有权。

最初的设计规划于1994年12月20日获得当地地方政府批准,但由于邻近的其中一名地主拒绝对其产业进行一些坡度切割,因此该设计规划不得不修改。

修订后的设计规划于1999年8月5日获得地方政府批准。在批准该项目时,地方政府提出了一个条件,即必须遵守环境部的要求。

要求建有毒废水处理厂

环境部根据其批准函,强制要求发展商建造一座有毒废水处理厂,称为中央污水工业处理系统,该系统须按照环境部的要求运行。

在没有环境部批准中央污水工业处理系统的证明的情况下,建筑师拒绝遵守发展商的指示,为该项目申请住用证。

买家以疏忽为由,对项目经理和建筑师提出诉讼,针对后者迟交其工业单位的空置所有权,造成买家蒙受的经济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买家对建筑师的指控是,作为项目建筑师,后者在编制导致其修改的原始设计图、监督工程和完成工程的认证方面存在疏忽,导致工业建筑迟8年竣工。

买家的索赔是由于买家单位延迟申请住用证,而遭受的纯经济损失。

经过诉讼后,高庭裁定建筑师应对工程延误承担责任,并按50%的比例分摊法律责任。

上诉后,上诉庭推翻了高庭的判决,并主要以公共政策为由,驳回了买家的索赔。

上诉庭认为,在中央污水工业处理系统按照环境部满意的方式运作之前,建筑师既不必对须修改原始设计规划负责,也不必对拒绝申请住用证负责。 买家不服,向联邦法院申请并获准继续上诉。

中央污水工业处理系统的建造,不是建筑师的责任,而是发展商的责任。

 

联邦法院裁决

在没有任何合约的情况下,在建筑项目中提供专业服务的建筑师,需承担疏忽责任,如果买方遭受的损害和伤害,是由于其在注意义务范围内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

然而,在本案中,无可争议的事实是,中央污水工业处理系统的建造,不是建筑师的责任,而是发展商的责任。 因此,当中央污水工业处理系统未按照环境部规定的要求运作时,建筑师无需承担延迟获得住用证批准的责任,因为这不属于建筑师的专业工作范围。

此外,强加给建筑师在发展商合约期内交付空置建筑物的义务是违反公共政策的。 这只会损害或妨碍他们确保遵守建筑法和建筑物结构安全的专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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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程应往数字化建筑迈进

2023年10月1日


丹斯里林景清
怡克伟士董事经理
依斯干达海滨控股董事
林上海资本非执行主席

重塑工程竞标
永续与创新为关键

如今大马的政局已尘埃落定,为联邦政府的施政和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因此,我希望政府能摒弃无谓的政治口水战,全心全意投入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上,这样才不会让“昌明大马”的理念沦为空谈。

在这方面,我尤其希望政府可以往数字化建筑迈进,确保大马在工业4.0浪潮中抢占一席之地。

目前的一大问题是,政府部门在为本身的工程公开招标时,往往会将价格作为唯一的考量,忽略了施工方法、材料品质和永续及环保措施等其他同样重要的因素,因此最终得标的往往是报价最低的投标者。

在此情况下,有些企业为了尽可能降低工程的造价成本,就采用最传统和廉价的方法,也就是大量聘请廉价的外籍劳工,放弃使用费用较为高昂的先进技术。

这样一来,我们是在间接鼓励企业聘请更多外劳,无法为他们创造能使用数字工业建筑系统(DIBS)等建筑技术的良好环境。

所以,除了希望我们的政府官员能改变这种以偏概全的思维,我也希望政府可在即将来临的2024年财政预算案中,为各个公共工程拨出额外的一些预算,让那些采用永续与先进科技的企业有机会脱颖而出,以实际成果改变这种既有的思维。

适当奖掖数字化企业

在推动数字化建筑方面,政府除了要有全面的规划,更应通过适当的奖掖制度来争取政府部门官员的支持,加强政策执行的力度和效果。

比如,政府可以为相关部门建立一套关键绩效指标(KPI),规定他们须确保颁发的工程合约当中,采用数字化建筑方法的承包商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如果达成了这方面的绩效指标,他们就能获得认可及奖掖。

在私人界方面,政府可以探讨为那些在这方面表现出色的建筑承包商提供奖掖,比如在下一个承包的工程,可以获得减免大马建筑工业发展局(CIDB)执照费用的优惠。

至于发展商,只要他们的发展项目达到一定的工业建筑系统(IBS)分数,他们可以获得发展收费等合规费用的减免。

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我相信恰当的奖掖制度,能鼓励公共和私人界跳出固有的思维,让我国在工业4.0方面的发展可更与时并进。

政府可探讨为那些在永续发展方面表现出色的建筑承包商提供奖掖。

减少依赖外劳
培养本地人才

另一方面,随着大马的好几个大型基建项目即将开跑,我认为,现在就应着手讨论和准备解决这些项目的施工和劳工问题。

如果我们继续沿用过往的方式,聘请大量的外劳来施工,那么我们就无法摆脱过度依赖外劳的问题,而且这一状况已经困扰大马多年。

要知道,假设我们没有向数字化建筑转型,反而一直依赖数量庞大的廉价劳工,那么一旦政府调高最低薪资,很多业者和项目就会面临资金的挑战,影响项目的可持续性。

对此,我认为,政府可在培养本地人才和数字化转型方面对症下药,将危险、肮脏和困难的3D工作交给机械设备处理,然后通过技职教育与培训(TVET)去培训一批懂得操作这类机械的高技术人才。

官员须改变思维
接受使用新技术

如今某些官员安于现状的作风,是很多发展商和承包商面对的一大难题。

尽管业者提出能改进工程的建议或提议使用新颖的技术,但这些官员都不想承担责任而拒绝这些提议。

事实上,连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制作的数字工业建筑系统这种在外国已相当常见的技术,某些官员依然抱持着犹豫不决的态度,不敢放心批准使用。

如果我们可以改变这样的思维,政府官员与私人界的合作不止会变得更加紧密,还能明显推动建筑和产业领域的永续与环保实践,行业的发展也会变得事半功倍。

因此,我呼吁政府能为此制定一个执行方案,切实地纠正和改善这些问题,否则大马将难以取得实际进步,最终逐渐落后于各个邻国。

凭借着多元文化、多语言环境及在东南亚地区的优越地理位置等优势,大马其实有着庞大的潜力,只要我们能贯彻改革,我认为,大马很有机会在2030年成为一个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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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2H与产业领域有互补关系

2023年10月1日

潘荣德博士
大马房地产推广大使
Ronaldpua19@gmail.com

 

MM2H与产业领域
实现共赢繁荣!

笔者上期有提及,将在这期深入探讨及分析马来西亚我的第二家园计划(MM2H)的新政策,将如何与我国产业领域取得双赢,以迎合国际趋势。

基于目前仍在等待官方宣布调整政策,因此有关MM2H的新政策解读,只能留到下一期。

但不得不提的是,今时今日,仍有很多人询问笔者,什么是第二家园计划? 它究竟与我国产业有什么关联?

基本上,我国的第二家园计划是由内政部负责实行,而审批单位却自2021年10月从原本的大马旅游、艺术与文化部,改成了隶属内政部的大马移民局。

当时在2002年推出的MM2H,是一个由我国政府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外国人所提供的签证计划及有限的居留权。

笔者必须强调的是,这项居留权不意味着,那些成功申请者将成为大马永久居民。

两年前重启调高门槛

成功申请的外国人,可以在我国居住,同时在签证期内可无限次出入境大马,更重要的是,这个签证在到期后是可更新的。

MM2H是开放给所有与我国建立邦交国家的人民申请,而前朝政府为了吸引更高端的申请者,在2021年8月公布了新的MM2H申请条件及门槛,结果引发市场一片哗然。更甚的是,国内发展商当时仍饱受疫情蹂躏的情况下,又同时面临另一轮的巨大考验。

当时的新申请条件包括:申请人的每月岸外收入须达4万令吉,比之前的1万令吉提高4倍;同时,申请人1年内必须在大马居留90天,以希望MM2H参与者在大马购买产业、进行本地旅游和使用本地医疗、保险、教育和饮食服务等方面,从而为大马经济作出贡献。

产业与第二家园互补

若以另一个角度来探讨MM2H如何在产业上占有一定的优势,相信很多人都会感到纳闷,会有优势吗?

毕竟,海外人士申请MM2H,并非受强制规定必须买房或投资产业。另一边厢,投资我国产业,也并非一定要申请MM2H。

然而,笔者过去多年来就一直强调,其实MM2H与产业还是脱离不了关系。

相对而言,两者之间是一种互补的微妙关系,相互成就彼此。

说白了,对于瞄准海外市场的发展商,这个产业买卖能否成功,MM2H在某种程度上肯定是占了很大绝对的因素。

MM2H计划与产业领域脱不了关系。

印尼第二家园门槛更低

我们看看邻国,印尼也在近期推出了“第二家园”签证。整体上,印尼第二家园签证是一种非工作签证,允许外国人或其家人在满足特定条件后,在印尼居留5年或10年。

然而,外籍人士必须提交资金证明,显示在印尼国有银行存款达20亿印尼盾(约60万2328令吉),或在印尼拥有相同价值的资产,才符合申请资格。

获发签证的外籍人士必须在入境许可证签发后90天内,出示资金证明或所有权证明,并一次过支付300万印尼盾(约900令吉)的费用。

海外投资者有望回流

某种程度看来,印尼第二家园计划比MM2H的门槛相对更低,但印尼对海外人士的接受度不比我国来得高。

同时,海外投资产业的热潮都活跃于我国。

笔者欲强调的是,一旦我国的MM2H新政策宣布后,可以肯定的是,海外投资者有望大幅度的回流,从而让我国的产业在东盟国家区域中,重新成为海外投资者的宠儿。

笔者过去在海外超过440场的分享当中,不难发现MM2H的吸引力令人惊讶。

若只是谈及我国产业的优势,那并不足以令海外投资者动心。重中之重的是,大马是一个多元种族、文化、语言的国家,各族保持着独特的文化身分,再加上位于东盟国家的中心点,因此占尽天时地利人和。

然而,MM2H两年前重启时的新门槛及政策公布后,申请人数和询问度犹如断崖式下滑,令人不胜唏嘘。

笔者热切期盼即将宣布的MM2H新政策,能为我国产业领域带来新曙光,并为发展商注入一剂强心针。且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