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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或郊区生活 需求优势各异

2022年02月14日

苏莱曼
Rahim & Co研究总监

 

选择在市内或郊区生活置产,
不再限于房价因素。

在城市生活与郊区生活之间作出抉择,是许多人在人生无数个阶段中面临的两难局面,无论是基于成家立业,或是改变生活方式。

尽管相较之下,城市生活和“甘榜”生活看似不会有天渊之别的差异,但两者之间仍存在一些差别,而您在作出选择之前都需深思熟虑。

对于不同的目标群体而言,诸如通勤交通、周遭环境和出入商业中心等因素,在方便和舒适度方面也有所不同。因此,虽然离城市越远,您购买较大间房子的能力就越大,但这不一定会营造更舒适和方便的日常生活。

从长远来看,通勤作为一种日常活动是工作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以使自己的生活更舒适、方便和便宜。这尤其适用于依靠自己的私家车往返于家庭、工作甚至休闲之间的个人——尽管长途公共交通通勤也有其利弊。在通勤途中将面临交通堵塞、通行费、汽油使用等障碍,偶尔的恶劣天气往往会使本已疲惫的情况变得更糟,更不用说维护您的私家车日常磨损的额外费用。

对于那些倾向于郊区生活,但每天为了工作而不得不到城市的人们来说,必须权衡在如此长的通勤上花费的时间与郊区会给你的生活方式,并判断它的价值。他们不仅将每天大部分时间花在路上,而且还花费了精力和金钱。

然而,如果人们关注的是偶尔通勤而不是每天通勤,事情可能会更可持续,甚至更好的是,现在由于疫情,居家作业越来越普遍,不需要每天出门工作,确实为郊区生活带来了更多积极面。

交通便捷生活空间小

但随着人们开始重新关注适当的工作空间和设施,以提高生产力,并在工作和家庭之间保持清晰的界限,工作通勤仍然是许多人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对于城市生活而言,距离主要商业枢纽和商业中心更近,可以缓解通勤困难,并在公共交通方面提供更多选择。从工作到休闲和日常购物需求,生活在城市范围内确实包含了一种更灵活、更便捷的生活方式。

关于通勤问题,尤其是日常通勤,住在城市似乎比郊区更可持续,因为花在路上的时间和金钱得到了更好的利用。但城市生活确实有它须付出的代价,那就是更小的空间。

房子不看大小看需求

土地稀缺是城市地区发展商和居民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极大地影响了建造和购买规模理想的房屋的成本。更有可能的是,希望在市区内购买或租房的个人,除非愿意并负担得起高昂的价格,否则将不得不在高层住宅和非有地住宅之间作出选择。

有些人可能会被面积较小但价格却不菲的房屋而打消买房的念头,何况离市区更远,但价格相若的有地房屋比比皆是。这也带出了另一个问题,即一间房屋是否可负担,不在于有关房屋的售价,而是每平方尺的价格。

举个例子,一间面积 800平方尺,售价40万令吉的公寓,似乎比一间面积1900平方尺,价格65万令吉的露台单位更实惠,但从每平方英尺价格的角度来看,公寓单位是每平方尺500令吉,而露台单位每平方尺的价格较低,只342令吉。更何况,您必须考量的因素,还包括私人户外区域和停车位。因此,从每平方尺的价格来看,有关排屋被视为比公寓便宜(按每平方尺面积计算)。

然而,有地住宅尽管每平方尺价格更便宜,但仍须符合一系列额外需求来维持其福祉。住户不仅需要清理和保养更大的室内空间,还需要对室外区域进行维护,以避免给人留下忽视和腐烂的印象,这在左邻右舍眼中也很碍眼。

拥有更多房间、更大空间的房屋,也不一定是更好的选择,尤其是目前有关空间没有用处的情况下,这涉及的不仅是更难清理的未使用空间,而且如果不缺乏存放物品的空间,囤积物品的可能性也会更高。

虽然更大的家庭需要并受益于更大的生活空间,但单身一族和只有小两口的家庭,可能会觉得高楼住宅更适合自己,因这类房屋更有效和适当地满足他们的空间需求。他们还可以使用游泳池、健身房和自助洗衣店等高楼住宅中的许多共用设施。服务式公寓虽然价格略高,但走出家门口就有商店和餐馆,并且不需要太多的通勤时间。

考量住家周边服务

周围环境的类型取决于房屋居住者的需求清单,单身居民的需求清单,和有孩子的家庭及年迈夫妇的需求清单大不同,这包括教育、医疗、商业和零售方面的需求。

对于正在寻找更有活力、昼夜活动的居住环境的购屋者来说,城市生活将更符合他们的社交需求,因为它靠近主要商业中心和社交聚会场所,这些场所一般持续营业至夜晚。

对于有小孩的家庭而言,提供更绿色、更开放、更和平的郊区环境会更有利于养育孩子。对于在各自工作场所和商业中心花费更多时间的在职成年来说,可以方便地使用学校和公园等当地设施,也许不是他们最在意的事。

另一点值得考量的是,无论您选择城市或郊区的房子,周遭有什么产品和服务可供选择。

郊区的住宅区可供选择的商店可能较为有限,而主要城市地区住宅周遭可供选择的商品与服务范围更广,这包括一个人可以轻松进入购物中心的数量。

住在城市里的人会有很多商场可供选择,而住在郊区的人可能只有一个邻里商场可以去,虽然不必走很远的路。但对于不把方便购物列为优先考量,反而更希望周围宁静谧环境的人来说,住家附近是否有购物商场不是那么重要。

郊区房产可自给自足

然而,近年我们可以看到,郊区的房产项目已自我提升,升级为拥有本身商业枢纽的郊区中心。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地区的发展(以及人口、基础设施和工作场所的增长),那些过去被视为郊区住宅区的房产项目,如今变得更为自给自足。尤其是约10年前可能被视为市郊地区的市郊城镇,今天已脱胎换骨,成为一个应有尽有、自供自足的城镇。

梦想家园随时间改变

归根结底,选择住在城里还是城外,需要考量的不仅是房价因素。

就市区内的住宅单位而言,虽然房价或租金可能高于郊区,但通勤时间较短甚至无需耗费时间在交通往来上,将有助于减低日常生活费用,总体上使生活成本更实惠 。

但在其他情况下,如果购屋者或租户对更大生活空间和开放式户外公园的需求,超过了对更短通勤时间的需求,在未来5到10年内,选择居住在郊区将更加可行和舒适。毕竟,受制于当地的策略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它可以被划入城市核心不断发展的大都市区。

尽管人们可能希望获得梦想中的家园,并永远定居在那里,但现实情况是,需求和偏好将不可避免地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生的不同阶段而改变。

随着现在可供选择的房屋越来越多,个人和家庭能相应地改变和升级他们的住宅状况。从一个小公寓开始,升级到一个更大的有地房屋,而当步入晚年,大空间不再实用(取决于家庭需求的周期),或许可选择再缩小住家面积,重新搬到公寓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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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生态休闲 云顶崭露新机

2022年02月7日

潘荣德硕士
大马房地产推广大使
Ronaldpua19@gmail.com

 

旅游+生态+休闲,
云顶旅游产业新曙光!

原本初定在这期的产业专栏中,分析2021年第四季度的整体产业数据及走势,但事与违愿,至本文截稿时,当局仍未公布相关数据,惟有继续等待官方数据公布后,在下期的产业专栏才与大家深入分析。

前一阵子,笔者获某发展商邀请,到云顶高原周围考察项目,这也是自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2年前爆发以来,笔者首次到访。从吉隆坡市中心至云顶高原的车程只需45分钟左右,甚至比巴生谷某些地点更方便,同时,它也是个繁华且具商业价值的地点。

今日的云顶高原和数十年前刚开发时已截然不同,近年的神速发展更是令笔者叹为观止。

除了周边拥有超过200间零售商店奥特莱斯商城、云顶娱乐城,还有目前已经对外开放的户外新主题公园,可谓惊喜连连,更是适合一家大小到来游玩以及购物的好去处。

目前正值农历新年期间,到处可见游客人潮。有句老话:“有游客的地方,就有商机”。其实在前疫情时代,不难发现眼光独到的国内发展商,早已经瞄准这片商机。

更甚的是,当中有些发展商开始打造新旅游地标,并以旅游主题作为新产业卖点,而且不乏国外内著名发展商。

据悉,即将会有其他海外知名发展商将陆陆续续入驻云顶及梧桐再也。

由此可见,相信疫情也阻挡不了他们欲到我国打造旅游产业新热潮的决心。

云顶各类项目激活高原周边地区的产业发展。

梧桐再也聚焦产业发展

以目前当地的产业发展走势看来,云顶早前除了开发酒店与服务式公寓项目,也激活了高原周边地区的各产业领域。

不得不提的是,处于半山的梧桐再也更成近几年来产业领域蓬勃发展的聚焦点,同时也带来国内外著名发展商在当地深耕,甚至推出服务式公寓、度假村等项目。

然而,笔者认为,一个地理位置若没有产业链,那产业领域将会非常难以推动;惟有多元化的产业链,才能确保产业的价值与升值。

诚如像一个山高气爽的梧桐再也,在游客络绎不绝及休闲娱乐的带动下,更彰显出生机勃勃的一片新景象。倘若以整体的优势而言,这里更是结合娱乐、休闲、购物、商业投资、养生养老、生态旅游等集于一身的产业卖点,让人奔赴充满产业投资潜力与希望的未来。

旅游生态休闲产业看俏

正当目前的疫情因奥密克戎变异毒株而持续阴霾笼罩,从全球新确诊数据可窥探而知,这病毒的迅速扩散已让人措手不及,而我国也无法幸免,近期每日新增确诊病例也再度回升。

但无论如何,笔者认为这疫情终究会散去,一旦国门敞开,相信日后将会引来海外游客及投资者前来展开报复性的旅游及投资。

基于市场上的种种内外在的因素与迹象,导致很多投资者仍处于观望,也许“旅游+生态+休闲产业”的这个组合,将是今后突破瓶颈的良药。

长期以来,云顶在国内外享有高知名度,而周围地区如梧桐再更是占有绝佳的地理优势,因此欲打造成“旅游+生态+休闲产业”的投资热门地点,相信指日可待。

历经这两年疫情的洗礼、旅游业正重现曙光之际,我国产业领域更应朝向旅游产业发展及前进,有道是“绝处才能逢生,否极自会泰来”,让我们期待国门开放后而迎来的“旅游+生态+休闲产业”投资热潮。最后,也祝各位读者新春快乐,虎虎生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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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安思危 缔造永续社会环境

2022年02月7日


丹斯里林景清
怡克伟士董事经理
依斯干达海滨控股董事
林上海资本非执行主席

大马应未雨绸缪,
缔造永续社会环境!

不知不觉间,我们又迎来了农历新年,然而这个一年一度的重大节日,却因疫情仍挥之不去,让人难以尽情地去庆祝。

尤其是想到最近遭受到水灾和土崩等天灾影响的灾民们,我认为马来西亚应对永续课题进行深刻反思,以打造一个真正能与自然共存、缔造永续的社会与环境。

还记得在2021年12月期间,雪隆地区和柔佛、彭亨、登嘉楼及吉兰丹等州属都遭受了大水灾的肆虐,受影响的灾民人数达到上万人。

同时,国内多个地区相继发生土崩,比如雪隆区的多栋公寓就因为连日的暴雨和淹水而土崩,导致许多人被迫疏散撤离。

这些频频发生的自然灾害就是一记警钟,提醒我们必须正视气候变迁为大马带来的各种影响,并催促着我们必须尽快采取行动。

对此,马来西亚所采取的举措是否及时和充足呢?在我看来,从政府政策、银行业的支持,乃至消费者的意识,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事实上,除了购屋者对绿色住宅的认识不深,很多银行家对这类永续房地产项目也不甚了解,因而让这些环保建筑一直无法在国内普及和发挥效益。

奖掖重心放在太阳能

而在政府的政策与奖掖方面,很多的拨款与施政重心都是放在太阳能发电厂等再生能源项目上,忽略了同样充满潜力的房屋发展与建筑行业。

事实上,马来西亚的房屋和建筑业都有一直在采用各种环保和永续的设计,而且只要能获得适当的关注与推广,就可以在国内变得更加普及,并在应对气候变迁和促进环境永续方面带来可观的贡献。

以大使路-淡江大道(DUKE)收费站为例,这些建筑物都已安装了太阳能电板,除了自给自足,还能产生额外的电力供应给国家能源公司。

另外,很多住宅房屋也已安装了雨水收集系统、LED电灯,还有使用感应器的照明系统等,这些都能在最大程度上节约能源,从而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

而房屋在建筑构造方面的永续设计更是不胜枚举。比如有的房屋采用了自然通风和减少日照的构造设计,有利建筑内部的闷热空气排出,并引入凉爽的空气,同时降低阳光照射所产生的温室效应,从而减少对冷气机的依赖、帮助节约能源和打造舒适的居住空间。

由此可见,国内各类建筑和产业在协助对抗气候变迁和减少污染方面,拥有庞大且等待被发掘的潜力。

永续政策应扩至环保产业

有鉴于此,我认为,马来西亚永续能源发展机构(SEDA)等负责推动永续发展的政府机构,应把目光扩大到产业领域的永续与环保设计上,而非单纯关注太阳能电板而已。

在这方面,政府可以考虑拨出更多的资金,用来鼓励更多发展商兴建永续建筑,也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这类的房屋。

其中一种方法,就是通过奖掖的方式,让银行提供贷款方面的优惠给环保建筑的发展商和买家。

举例来说,银行可根据不同评级的环保建筑,来为它们提供不同的优惠。比如达到“黄金”等级或以上的环保建筑,其发展商或买家可以比较容易获得贷款,同时享有较低的贷款利息。

事实上,这样的做法在新加坡和英国等许多国家已相当常见,很多银行都在提供低利息、甚至还有现金回扣的贷款,给符合资格的绿色房屋。

而在马来西亚,银行通常只会优先考虑这些绿色建筑的贷款申请,除此之外就几乎没有其他的优惠了。

但我们都知道,单方面的宣传和推广,是无法让广大的消费者认识到绿色建筑的好处。这方面非常需要银行和发展商等业界的配合,才能让更多人民接受这些产业,并让这些产业发挥永续及环保的效益。

如今随着大马人民对环保的意识不断提高,对于那些具有永续和环保设计的房屋的需求也日渐增加,因此,我相信只要政府适当地“推一把“,就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收获成效。

旺莎玛珠第一区推动“吉隆坡首个低碳排放社区“计划。

社区花园吹环保风

国内人民环保意识抬头的趋势,从近年来愈发兴起的社区花园就可见一斑。很多由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商家企业、社区团体和学生组织主导的社区花园,如今都在大马各地“开花结果”。

比如吉隆坡市政局在旺莎玛珠第一区推动的“吉隆坡首个低碳排放社区“计划,就获得了企业、学生和非政府组织等各界的支持。

在参与的各造当中,怡克伟士就在DUKE高速大道附近“领养”了一块土地,将那里打造成一个社区花园。同时,DUKE高速大道的柱子也开始种植一些攀援植物,为吉隆坡迈向永续的目标尽一份绵力。

希望这能够凝聚各界的努力,将旺沙玛珠塑造成一个永续城镇方面的模范,让其他的地区仿效和学习,最终协助大马实现永续的愿景,也让更多人民从此免于水灾和土崩等天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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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内部条例可被挑战

2022年02月4日

黄伟益
产业管理顾问

高楼管理相关的法规,
都必须要有法源依据。

自从联邦政府通过推出2015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为大马半岛各州及3个联邦直辖区所有高楼管理层统一制订管理法规(By-Laws)以来,所有之前或之后由发展商所制订的内部管理条例(House Rules)皆宣告失效。

联邦政府所统一制订的管理法规,是以第3附表收录在2015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并从2015年6月2日开始生效(槟州则从2015年6月12日开始生效)。

换句话说,从这个日期开始,所有既已存在的内部管理条例皆告无效。

我不解的是,有好多高楼的管理委员迄今还把发展商所制订的内部管理条例当作金科玉律,甚至还把这些内部管理条例当作比联邦政府所制订的管理法规更重要。

然而,摆在眼前的事实,这些内部管理条例若没有被管理层通过召开常年大会或特大,并给予21天通告将之纳入附加管理法规(Additional By-Laws)的话,这些内部管理条例根本就没有效用可言。

如果管理层执意要援引发展商所制订的内部管理条例对业主采取行动,而这些规定又与管理法规有所冲突,受影响的业主甚至可以通过法律管道,来挑战管理层所采取的行动。

举个例子,若发展商所制订的内部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使用电梯时必须戴口罩,否则将面对罚款500令吉。若管理层没有通过制订附加管理法规,同样规定业主使用电梯时必须戴口罩,那么业主一旦面对管理层所祭出的罚款,他们就可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或法庭来挑战管理层。

其次,联邦政府所制订的管理法规限制管理层罚款权限,每一次最高的罚款额为200令吉。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绝不能通过法外立法,迳自对犯规者处以超过200令吉的罚款。

管理法规仅限辖区落实

管理法规英译为By-Laws,马来文则称为Undang-Undang Kecil,意即为地方性法规。每个地方议会都有制订本身的法规,而这些法规则只能在各别地方议会所管辖的地区内实行。换作为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这些法规就只能在各别的高楼范围内执行。

所有跟高楼管理相关的法律、条例或法规,都必须要有法源依据(Source of Power)。

首先,联邦宪法赋权国会通过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这个法令则赋权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制订相关的条例,即2015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当然也包括第3附表之管理法规。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有规定,任何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要通过附加管理法规,就须通过召开常年大会或特大,并发出21天通告,而且须获得当场四分三出席的业主支持,始能通过这个附加管理法规。

政府所制订的管理法规,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不得修改或删除。不过,对于管理法规所未规定的事项,管理层可通过附加管理法规来增订之。即使如此,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70(2)条文有规定,只有当局所阐明的项目或范畴之外,并非所有项目都可以被纳入附加管理法规。

譬如,管理层若要向业主征收1000令吉,作为业主要在本身单位展开装修工程之抵押金,这一点则无须通过附加管理法规来明订之。同样地,关于健身室或游泳池的开放时间,亦无须将之纳入附加管理法规。这些都属于行政指南或规章,未必要纳入附加管理法规才可以执行。

召开大会纳新条款
新规发布3天即生效

即使管理层要以行政指南或规章,规定泳池使用者必须换上所指定的泳装始可下水,若管理层要对没有遵守者处以罚款,这又再次回到了原点:管理层的执法权源自何方?

为了解决管理层无法将每一个细节,包括泳池或健身房的使用规则,全部纳入管理法规的问题,管理层可以通过召开大会纳入一个新的条款:凡管理层所制订的新条规,只要在布告栏上发布3天后即宣告生效。

政府法规为最终依据

通过这种方式,管理层将享有更大的空间去调动其现有泳池或健身房的使用规则,而无须每一次要召开大会才能修订其细节。尤其在疫情肆虐的当下,为了应对疫情幻变及顾及更多业主或住户的健康及性命安全,管理层必须拥有更大的弹性,随时对其所实施的管理条规作调整。

当然,管理层若为了本身的方便,他们可以通过召开大会并发出21天通告,将发展商之前所订下的内部管理条例,全盘将之纳为附加管理法规。不过,若这个新纳入的附加管理法规,跟原订的管理法规有所抵触的话,则必须以联邦政府所制订的管理法规作为最终依据。

这当然是一些管理层要煮快熟面的做法,但长期而言,确实有必要以管理法规,跟您所居住高楼之前所采用的内部管理条例作对比,进而采纳一些对今后高楼管理作业有用的规定,然后将之纳为附加管理法规,始能取得相得益彰的作用。

一份制订得更加完善的附加管理法规,再加上联邦政府原订的管理法规,将能够让管理层在执行过程中,取得更好的执法效果。即使面对一些业主或犯规者产生不满,进而要跟管理层对簿公堂,这套管理法规就会变成一道专用来保护管理层的硬盾。

同样地,一套经过完善修订的管理法规,绝对可以协助管理层更有效地对付非法经营民宿的业主,并且让更多业主或居民遵守管理层所制订的防疫规定。大家必须要知道,由于卫生部所颁布的防疫标准作业程序,鉴于未经过宪报颁布而不能成为法律,亦不能在属于私人产业的高楼范围内执行,而您本身高楼所采用的管理法规,就是让管理层用来执法的最好武器。

与其随意将内部管理条例,全盘照收纳入附加管理法规,我更想建议所有管理层多花时间与精力,展开这一方面的研究工作。即使管理层对这方面的工作一窍不通,您亦可通过征询律师或产业经理,让您本身高楼的管理法规通过不断修订的过程而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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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迟交屋 可拒付20%余额?

2022年01月24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新盘延迟交楼,
可拒付余款并索偿?

如果发展商因延迟交付物业,而有责任支付违约金给买家,同一个时候,买家是否也可以拒绝支付拖欠发展商的产业购买价格余款?

在 Outlet Rank (M) Sdn Bhd V. Malayan Banking Berhad & Anor的案件中讨论了以下课题:

a)买家在未支付房屋购买价的20%余额时,是否有权要求延迟交付物业的损害赔偿;以及

b)发展商是否就其终止买卖协议作出有效及完整的抗辩。

案情摘要

I)该诉讼一开始是作为起诉人的发展商,向作为答辩人的最终融资方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该银行)提出的索赔,要求其支付发展项目进度付款下的购买价格20%余额。

II)显然的,买方已指示银行不发放上述款项,因为他们向发展商提出的延迟交屋损失索赔,远高于发展商向银行提出的20%购买价余额付款。

III)买方在诉讼中提出申请,以作为第2名至第 17名答辩人,随后他们于2010年11月29日提交了一份抗辩和反诉,其中抵消了他们计算出的银行应付发展商的金额,并要求发展商支付延迟交屋的违约金。

判决

买家在未支付房屋购买价20%余额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发展商作出延迟交付物业的损害赔偿?

法官在下判前,参考了 Neoh Khoon Lye v. Trans-Intan Sdn Bhd [2002] 7 CLJ 420 一案。

在当时的房屋发展(控制和许可)法令下有一个案例,发展商拒绝交出空置物业,直到买家支付购买价格余额。买方在扣除逾期交付违约金后计算欠发展商的余额。发展商拒绝接受买方支付的抵消金额。

该案法官观察到:

1)“起诉人追讨违约金的权利是一项交叉索赔(cross claim),它与答辩人获得购买价余额的权利,在同一笔交易中产生,并与它密切相关。如果我(法官)下令这样做,显然是不公正的,起诉人应向答辩人支付 5万1729令吉57仙和2300令吉 ,但不考虑起诉人应得的3万3883令吉20仙违约金。我(法官)认为起诉人对答辩人的最终索赔,享有公平的抵消权。”

2)事实上,有充分理由认为,延迟交付的索赔,在发展商把空置产业交付给买家后立即产生。而且,该索赔应在买方取得空置物业当天,立即支付给买方。

3)因此,法官认为,无论发展商是否就其终止买卖协议,作出有效及完整的抗辩,未支付的购买价余额(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已承诺付款给发展商),不能排除和阻止买方因延迟交付物业而要求的赔偿。

4)发展商在审判前试图通过发出买卖合约终止通知,来避免买方的索赔,并声称该通知立即生效,买方的买卖合约均于 2013 年 2 月 14 日签订。终止是根据买卖合约第 10(1)(d)  (ii)(b)条款, 并没收 10% 的按金,并立即生效。虽然第一证人承认他已接获终止通知,但没有证据显示,其他买家已接获该通知。

5)问题在于,这样的通知是否有效的终止买卖合约。建筑物所在的土地已以买方的名义登记并抵押给银行,这是一个公认的事实。在我国的房屋发展项目中,多年来形成了一种惯例,即作为房屋贷款的抵押品,发展商将有关房屋所在的土地转让给购屋者,而购屋者将该土地抵押给银行,银行则向发展商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根据建筑师证书支付购买价格余额给发展商。发展商首先需要确认,购屋者已支付贷款和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银行愿意提供贷款,发展商就可以将房屋出售给有能力购买的购屋者。发展商有获得付款的保障,因为银行通常不会违约,而且无论如何,由于购屋者的土地已抵押给银行,银行已获得一定的保障。

6)在此, 买卖合约已通过将土地转让给买方的方式下完成,并为银行提供了抵押。买卖合约的目的是将土地转让给买方,这已经完成,因此上述发展商终止买卖合约为时已晚。双方可以就现有的违约行为相互起诉,例如发展商在此起诉买方或银行未能支付购买价格余额,或银行承诺支付的金额。同样的,买方可以起诉发展商要求迟交物业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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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管楼宇年会为何不选周末?

2022年01月17日

张惟越 ·物业管理人/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kenteo.my@gmail.com
FB Page: 管你楼事 https://www.facebook.com/KenTeoPropertyManagement

 

平均每日近60场年会,
真的能应付得了吗?

共管楼宇管理委员经常被问,为何不选择居民休假的日子(星期六或日)举办楼宇的年度会议,而选择大家都不方便的工作日办呢?

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共管楼宇年会是每年得经历的重要章程,这每年一次,就那么一次的年度大会,管理委员需要向楼宇住户汇报 :

1)过去一年的管理业绩;
2)他们做了些什么?维修或改善活动;
3)提供财政报告;
4)动议通过来年的维修预算;
5)居民提呈动议,寻求年会通过;
6)投票选择下一任管理委员;
7)听取居民的民生汇报;
8)修改居住规定(House Rules)等。

简单来说,共管公寓的年度居民大会就是一年一次的决策大会,目的就是集合全体居民共同商议和作出决定,并决定下一年的路该如何走,也决定来年的财政预算案。

而这么重要的年度居民大会在物管业里,却又是管理委员会心中的一根刺,刺痛着每位管理委员。

一,出席率低迷如何是好?
出席率通常少过5%

以下分析一个真实个案:2021年12月某个星期日下午,笔者管理的共管楼宇终于在行动管控令结束后,举办了年度会议。这栋拥有819户的共管楼宇,截至会议7日前结清管理费的单位共有667个。

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二条例中的第15条文阐明,如要准时开始会议,需50%的投票人出席会议,如人数不达标,就得运用第15条文中的第二附属条文,把登记处延长半小时。

半小时后,所有出席的投票人将成了该年度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方可进行。

虽然该楼宇的可投票单位达667个,但当天出席会议的业主只有区区8人,半小时过后也只是增多一位业主,故当天的会议法定人数一共是9位。

还有,这是笔者第三年管理该楼宇,第一年的年会出席法定人数为39人,第二年的出席人法定人数为36位,第三年可能因为疫情仍在肆虐,出席人数跌新低,法定人数只有区区9人。

根据笔者进入物管行业第七个年头的经验发现,年会出席率几乎不超过总个别单位的5%,那么把年会定在假日或工作日,真的会有区别吗? 毕竟多数业主都不爱出席年会。

二,假日举办左右为难
不选假日因为办不到

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提供的一项城市服务组统计报告显示,全国各地的分层产业发展项目于2018年杪已增至2万1222个(涵盖218万9582个分层单位)。

同时,全国每年增加的共管楼宇发展项目接近1000个。

这个数字对很多人来说可能没有什么概念,也经常被挑战,为何不选假日办年会,其实真的办不到啊!

2万1222个发展项目除于一年365天的话,平均每天要举办的年会多达58场。

办周末平均212场
人力资源难应付

笔者推算让您了解:

2万2122栋楼,除以一年12个月,等于平均每月需办1843.5场年会。

1843.5场年会,除以每月平均30天,等于平均每天需办61.45场年会。

如果真的把年度会议都挤在星期六与日举办,结果将十分“可怕”。一年只有52个星期,算起来一年只有104个周六和周日。

2万2122栋楼,除以104个周末和周日,等于平均每个周末和周日需举办的年会就多达212.7场。

城市上班族难抽空

更麻烦的是,高楼楼宇普遍集中在城市,想想看这个密度,有多少个星期六和周日能用在年会上呢?还有,人力资源是否能应付这庞大的年会数量呢?

虽然,在工作日举办年会,将导致上班族调配时间有难度,但为了价值至少几十万令吉,您将要居住10年至20年以上的住宅,不值得您花费半天时间来出席年会吗?

业主应出席维护权益

笔者呼吁单位业主要正视共管楼宇的年度会议,踊跃出席和聆听汇报,并投下您神圣的一票,选出为街坊邻里服务的管理委员,携手齐心为自己的家努力吧。毕竟,和谐的居住环境,是来自街坊邻里的良好互动的结果。

最后笔者提醒您,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二章节第15(2)条文明文规定:如果在指定召开常年大会的时间后半小时内没有达到法定人数,则出席会议且有权投票的业主,将构成年会的法定人数。

而且关键是您得接受,否则就是犯法行为。因为我国的法律都通过国会上议院和下议院的辩论和投票通过,也是国家元首亲笔签署的官方文件。

个人认为,不尊重法律,比藐视法庭来得麻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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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满房屋下沉,可告?

2022年01月10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房屋受到广泛损坏,
是因为房子下沉了。

在缺陷保修期(Defect liability period)过后,买方或购屋者能否就手工是否精细的问题,起诉发展商、建造商?买方是否能因为缺陷而终止买卖合约?

在 Teh Khem On & Anor. V. Yeoh & Wu Development Sdn. Bhd. & Ors 的案件中,高庭认为,缺陷保修条款并不会剥夺对在缺陷保修期内无法发现的此类缺陷,而提出诉讼的权利。

案情摘要:保修期满房屋下沉

1 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由第一被告(发展商兼卖方)建造的一栋双层排屋,总价为7万8500令吉(以下原稿简称 “买方”,第一被告简称“卖方/发展商”)。

2 与本判决相关的协议条款如下:

(房屋买卖协议第12条文) 所述建筑物应按照规格及有关当局或其他主管当局批准的计划,以良好手工方式建造,这些规格和计划已被买方接受和批准,正如买方在此认同……

(房屋买卖协议第23条文) 建筑物中的任何缺陷、收缩或其他缺陷,在空屋持有权(vacant possession)日(即移交屋子与锁匙当天)算起的 12个月内变得明显,并且是由于手工或材料缺陷,或未按照有关当局批准的上述规格和计划所造成(视情况而定,修改或未修改),应由卖方在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一个月内,自费进行修理和修复。

3 在领取房屋锁匙后,买方发现,房屋倾斜并正在下沉。

4 买方搬离房屋,要求解除买卖协议、退款(房屋购买价格)、违约金等。

5 买方也进一步要求,发展商针对有关房屋发展项目建筑师和工程师因设计和监督疏忽所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

6 被告辩称他们不会对此负责,因为有关损害是在买卖协议中规定的12个月缺陷保修期届满后发生的。

法庭判决:发展商须负责维修

1 关房屋的上述损坏,是由于房屋的下陷所致,主要是由于建造房屋的建筑工地填充物太厚,所造成的差异沉降,而且是由松散的粉质沙组成,不够密实。房屋下陷也是由于打桩不足所致,而且随着房屋持续下陷,房屋受到的破坏是广泛且持续的。

2 在签署房屋买卖协议后,发展商与买方已拥有合约上的直接关系。买卖协议没有规定,房屋的下陷不在合约涵盖范围以下,很明显的,发展商违反协议第12条款,该条款规定房屋必须以良好和熟练的方式建造。

3 缺陷保修条款并不剥夺对在缺陷保修期内无法发现的此类缺陷提出诉讼的权利。即使缺陷是在缺陷保修期内发现的,提供修复相同缺陷的明确补救措施条款,也不会剥夺任何买方在卖方违反合约的情况下,按照普通法享有的权利。

4 由于买方已全额支付了购买价,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经转让给买方,但房屋在完成土地转让后出现下陷,买方仅有权针对明显和隐约违反合约条款所造成的损失,要求损害赔偿,但不能解除合约。在本案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衡量标准是修复缺陷的成本,即微型桩 (micro-piling)的估计成本。此外,由于调查房屋损坏原因的报告和专家的费用已得到证明,所支付的费用应被允许。

结论:买方无权解除买卖协议

1 即使是缺陷保修期过后,发展商仍需对物业的手工品质负责。

2 缺陷保修条款是对买方的额外保障,无法阻止买方在缺陷保修条款失效后,向发展商索赔。

3 对于物业的缺陷,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无权解除买卖协议,除非有关损害本质上已经抵触房屋买卖协议,且涉及买卖协议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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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房市虎虎生威

2022年01月2日

潘荣德硕士
大马房地产推广大使
Ronaldpua19@gmail.com

 

2022,发展商整装待发
抓紧良机再出发。

不知不觉,我们已踏入2022年。

在这崭新的一年,全球经济能否复苏将是大家所翘首以盼的,而我国政府则希望通过加紧接种加强剂疫苗,也许就能有效遏制变异毒株的迅速扩散。

以目前的情况看来,“奥密克戎”(Omicron)变异毒株早已随着我国朝圣人士返国后不断引发感染事件,看似已逐步渗透我国每个角落。

令人关注的是,政府会否在即将来临的农历新年期间,再次实施不可跨州或不拜访的措施?相信这些都是政府必须深思的。毕竟一旦故技重施,我国之前在经济复苏上所作出的种种努力,恐怕一切将打回原形。

全力抗疫再拼经济

换言之,发展商也将再次深受其害。这一切也似乎预示着大马楼市可能还有一段很长的萧瑟凄景,眼前全民唯有只能全力抗疫、再拼经济、拼外资,这才是上策!

回首过去两年,一连串的行动管控令让国人陷入困境,发展商更是咬紧牙关,日子是一天比一天难熬。笔者看在眼里更是感慨万千,毕竟笔者在这两年疫情期间,也无法到海外做分享。那些将目标锁定海外投资者的发展商,只能整装待发,暂将重心放在国内,静待国际大门敞开的曙光,以早日让海外游客及投资者们能回流我国投资、观光以及考察。

客观来看,笔者认为“上半年不赚钱也要拿地,下半年让利也不投资”,这的确是去年房企投资的真实缩影。笔者仍记得,早期市场上有另一种说法,即是“发展商的楼盘随便建,都能大卖”,但目前此景只能成追忆。迄今,市场仍充斥很多不稳定因素,因此我国产业领域也基于这些种种因素再次加剧,而埋下了进入寒冬的伏笔。

发展商积极筹备促销活动

今时今日,我国疫情病例仍然跌宕起伏,近期似乎还有往上冲的迹象。

从德尔塔(Delta),再到“奥密克戎”,以及最新发现的“德奥密克戎”(Delmicron)变异毒株,更是令国人惊心动魄,看来在这新的一年我们还是得继续与病毒博弈。

无论如何,笔者也观察到目前很多发展商也开始筹备房产活动,更是计划在来临的农历新年能取得亮眼的销售成绩,以迎来好的开年。

诚如笔者在本栏之前的文章中探讨我国2021年第三季产业市场整体表现,其实是略有复苏的迹象。

因此,在2022年甫开启之际,也正是各大发展商大展拳脚的最好时机,将去年订下的计划逐一落实。整体来看,之前在市场上沉寂了一段时间的发展商,将预计在今年首季会推介更多新房产项目。

中连续12年成马最大贸易伙伴

值得一提的是,自爆发冠病疫情以来,大马与中国经济在复杂多变的国际政经局势中实现逆势增长。

中国已连续12年成为大马最大贸易伙伴,以及连续5年成为我国制造业最大的外来直接投资(FDI)来源国。

据中方统计,马中双边贸易额及中国对大马非金融类投资额持续增加,于2021年首10个月分别劲扬33.7% 和77.2%。

此外,根据英国智库经济和商业研究中心报告,我国有望在全球经济体排名37,甚至可超越新加坡。同时,此报告也预料我国经济即将从疫情中缓慢恢复,也有望在今年超越疫情爆发前的经济表现。无论如何,以上种种利好消息也将会带动我国各领域的投资发展包括产业领域。

“躺在土地上挣钱”的舒服日子随着疫情爆发后,早已不复。行业惯有“丰年卖房,荒年拿地”,究竟我国房市今年是否有望回到当年的全盛时期吗?下一期,笔者将与读者们深入探讨去年第四季及全年整体的产业表现。最后,也预祝大家虎年行大运,虎虎生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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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犯错 业主随时坐牢

2021年12月19日

张惟越
佳得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在法律上,
业主有责任确保承包商依法行事……

公寓单位业主,请记得委任承包商时,也要监督哦!

某栋坐落在吉隆坡的公寓大楼,业主面对水喉漏水的问题。

由于发生当天是星期日,按照公寓“家规”(House Rules),公共假期与星期日皆不能施工,但管理处经常还是酌情处理影响民生的急事,如关乎水或电相关事宜,都归类为需要即刻处理。

酌情处理惨被误用
公寓管理层随时随地给予最大的配合,好让维修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就算遇上公共假期或星期日,也尽可能提供方便,然而,就在某个星期日,发生了让管理处极为头疼的事——管理层给予的方便被错误运用!
话说,某个单位的业主雇用了水喉匠(俗称水喉佬)维修水表后的漏水问题,但不知何故,水喉匠在维修过程中把水表前(属于物管负责的部分)的水喉也弄破了。

这时候,有关业主或“水喉佬”理应通知管理处,但该“水喉佬”不但没通知业主,反而把破顺的水表也拆除了。

星期日正是管理处一般职员的假日,加上当值的保安人员疏忽,没有在维修后再检测,就让“水喉佬”离开了,也因为这样衍生了纠纷。

物业管理的其中一项责任,就是每当业主雇用的承包商完成工作后,需巡视一番,确保一切都符合规格,才能将先前支付的抵押金,退给有关的承包商。

到了星期一,管理处技术人员再巡视该水喉工程时,发现水表少了一个后,立即通知楼宇经理。

由于事态严重,我们马上联络该单位业主询问详情,结果该业主表示不知情,只是在汇报完成维修,确认有水源后,便支付了维修费,并没到水管房查看。

业主过后递上“水喉佬”的联络号码给管理处,在保安人员查问过程中,“水喉佬”试图推卸责任,表示只是跟着业主的指示完成工作。

但基于事态严重,我们指示保安人员从多个角度旁敲侧击后,知晓该“水喉佬”确实是业主雇来维修水喉,但可能因为功夫不到家,维修时把水表前的水喉也弄破了。

知道自己闯祸的“水喉佬”草草收工后,向业主索取维修费就快速离开,留下的“烂摊子”自然而然就是管理处来收拾。

在这里温馨提醒大家,该“水喉佬”擅自拆除水表的举动,已经让雇用他的业主间接犯了“盗窃罪”!

该单位业主在不知情下成了“偷水犯”,如果管理处在处理这件事时稍有不慎,而把维修保证金也退还给业主,管理处也将成为“串谋欺骗”水务局的共犯!

罪成最高罚10万监1年

虽然犯罪的是“水喉佬”,但提醒业主,在法律上来说,真正得为这件事“负责”的其实是业主,一旦被控上庭,业主将成为案件第一答辩人。

毕竟,业主身为物业的合法登记人,有责任确保他所委任的承包商根据法律行事,而这件事的所有证据都直接指向业主就是“偷水犯”。

切记,委任有职业操守的水喉工,同时给予管理处最大的配合,才能最大程度保障业主的权益。

管理处就好比是为业主把关的第三只眼,借助我们的双眼帮业主审查,才不会犯了法还不自觉。

若管理处没有察觉此事,而是由水务局发现,那犯罪的不只是单位业主,代收水费的公寓居民委员会也间接成了共犯,一旦被提控,若罪成,最高刑罚可是10万令吉和坐牢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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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空置物业 水电不能少

2021年12月13日

林国强律师
林国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1989年房屋发展条例多项条款已阐明,
发展商在交付空置物业时,水电供应不能少。

发展商将空置物业交付给买方时,发展商是否有义务确保物业有实际的水电供应?

在 Bandar Eco-Setia Sdn Bhd V. Tuntutan Pembeli Rumah & Ors 一案中,高等法庭认为,当发展商交付给买家空置物业时,发展商有责任确保该物业有水电供应。

案情:

1. 申请人是“Setia Eco Park Phase 16A Precinct 5”(项目)的发展商。

2. 第二和第三答辩人(买家)于2015年11月6日与发展商签订买卖合约,买家共同向发展商购买项目(物业)一栋双层半独立式房屋。

3. 2017年11月3日,发展商向买家发出通知,要把空置物业交付给买家。

4. 买家于2018年1月29日领取该物业的钥匙时,发现该物业并无实际的水电供应。

5. 买家前往第一答辩人(房屋仲裁庭)向发展商(索赔)提出了违约金索赔,原因是依据买卖合约第24(2)条文,发展商已延迟交付空置物业。

根据有关索赔:-

(a)根据买卖合约,发展商有义务(其中包括)在24个月内交付空置物业,并提供实际的水电供应; 以及

(b)从24个月期限届满之日算起,直到发展商向该物业供应水电之日,前后延迟了116天。因此,买家针对有关延迟索赔违约金。

6. 发展商基于以下理由拒绝索赔:

(a)当发展商在24个月内交付空置物业时,相关条款并未要求发展商向该物业供应实际水电;

(b)根据第21(1)条文,发展商仅承诺(其中包括)“申请将物业的内部”水电供应连接到“主要电流”(发展商承诺)。 第21(1)条文没有规定完成发展商承诺的时限。

7. 仲裁庭批准了索赔,并谕令发展商支付5万令吉予买家,作为延迟供应水电的损失赔偿(仲裁庭的决定)。 因此,发展商在本案中提交了司法审核申请,要求高庭撤销仲裁庭的决定。

问题:

8. 这个司法审查申请讨论的唯一实质性问题是,发展商是否有义务根据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及执照)条例(HDR 1989)的附表I(Schedule I) 规定的买卖协议,来确保一旦发展商根据买卖合约第24(1)条文的规定,于签署买卖合约当天算起的24个月内,将“空置物业”交给买家时,有关物业已获得实际的水电供应。

裁决:

9. 无可争议的是,根据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及执照)条例第11(1A)条文附表 I ,它已规定了该物业的买卖合约条款。相关条款转载如下:

●第1(f)条文“已准备好连接”是指发展商已在有关建筑物内安装电气点和水供的配件和固定装置,而且功能齐全,个别的建筑单位已设有和供应水、电、燃气管道、电信线槽。

●第21(1)条文阐明,发展商应在其房屋发展项目中,自费铺设或安排铺设所有必要的水、电和污水总管、燃气管道(如果有)和内部电信线槽和电缆,并承诺自费申请将上述物业的内部水、电、卫生和燃气供应装置(如有)连接到有关当局的水、电、污水和煤气总管(如有)。

●第26(1)条文,发展商应在以下情况下让买家获得有该物业的拥有权:(a)完工和合规证书发出后;(b)水电供应已准备好连接到上述建筑物。

10. 首先,相关条款的字面解读支持当发展商在24个月期限届满或之前交付空置物业时,发展商有义务为该物业提供水电供应。这种字面解读基于以下原因:

(1)根据第24(1)条款的规定,发展商“应”在24个月内“按照第26条款阐明的方式”,将空置的房产交付给买家。第26(1)(b)条文则规定,发展商“应”在“水电供应已准备好连接”时,让买家获得该物业的拥有权。

(2)根据第1(f)条文,“已准备好连接”是指发展商已安装了上述建筑物中的电气点和水配件和固定装置,并功能齐全,并供应可用于接入个别建筑单位。第1(f)条文中的“上述建筑物中的水配件和固定装置已由发展商安装,功能齐全,供应可用于接入个别建筑单位”,这清楚地表明,发展商有责任确保,当发展商在24个月期限届满前将空置物业交付给买方时,该物业已有实际水电供应。

结语:

相关条款的诠释保护了买家的利益,从而实现了房屋发展法令和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及执照)条例的目的。如果发展商在24个月内交付空置物业时不受相关条款的约束,以确保对物业提供实际的水电,这对买家不利,并违反房屋发展法令和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及执照)条例的目标。